好消息!2022年长春有望推出商贷转公积金业务,下面是二三里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近日,有长春市民在网上咨询商贷转公积金一事,得到了官方回复。
该市民称,目前全国许多省份都执行了商贷转公积金贷,长春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年轻人面临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父母养老、孩子教育、自我成长,除此之外还要面临高昂的房贷。如果能够转公积金贷,我们将有更多的努力奉献到家乡建设中。恳请市长、领导对此问题予以答复!”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吉林省热线微信15004304018)注意到,吉林省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于2022年2月25日对此留言进行了回复。
回复中介绍,收到留言后,长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市住房公积金核实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经查,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利息支出,减轻职工商业性住房贷款还贷负担,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已与我市商业银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目前正在积极加快推进开展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这也是我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预计在2022年推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政策发布请关注长春公积金官方网站。
(华商报记者 王金金)
吉林省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四、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五、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
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对符合长春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如不超过50万元,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八、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鼓励积极生育,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人群住房问题,制定《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
解读:原规定“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本次政策调整为以原贷款最高额度一定比例计算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附件: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
https://www.kdocs.cn/l/saq5cotVmqzQ?f=301
关于开展存量房
“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已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长房联字[2023]2号)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现就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卖方(交易房屋)已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一)交易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除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房产“带押过户”;
(二)交易房屋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形;
(三)买方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买卖双方在同一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买卖双方同意将买方的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存入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之和应为全额购房款,须大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本息之和。
(六)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条件。
三、流程与所需材料
(一)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向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向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交《“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2.受委托贷款银行与买方(现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与卖方(原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通知/协议书》;
3.买方将自有资金(含首付款)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
4.买卖双方、受委托贷款银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同步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原贷款抵押转移登记、新贷款抵押登记;
5.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委托贷款银行,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6.受委托贷款银行从监管账户划拨资金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拨至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二)申请所需材料
同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一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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