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视为双方知晓债务的存在为共同债务,下面是法律的生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共同贷款人影响贷款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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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某与浦某丽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赵某某认识。被告张某某与浦某丽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万元,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5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浦某丽的银行账户。2016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有张某某向赵某某借到现金841,200元捌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此款不计利息到张某某房子盖起从银行贷出款后一次性付清如银行贷不出款张某某必须在过春节前一次性付清,此款张某某用位于环城东路的2间铺面抵押给赵某某借款人张某某2016年3月4日】,欠条载明【欠条今有张某某向赵某某处2015年2月25号借到¥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其中2015年9月15号还本金¥158,800元结算到2016年3月4号止,共欠到赵某某利息合计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剩于本金已另打了借条给赵某某。此款利息不再计息春节前还清。欠款人张某某2016年3月4日】。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6日还赵某某10,000元,于2017年3月29日还赵某某4000元,于2017年9月还赵某某10,000元,于2017年10月14日还赵某某40,000元,至今仍欠本金777,200元。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1,200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500,000元,合计1,34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赵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本金841,200元和利息665,977.1元,合计1,507,177元。利息变更具体内容为:1.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259天100万元本金2分月利息为(657.5元/天/100万)170,292.5元;2.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3月4日169天841,200元本金2分月利息为(657.5元/天/100万)55,308.9元;3.2017年1月28日至2022年9月22日2064天应支付利息225,601.4元(170,292.5元和55,308.9元)和原剩余本金841,200元,两项合计1,066,801.4元利息(7.3%):440,375.61元。以上三项利息合计为:225,601.4元+440,375.61元=665,977.1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张某某与浦某丽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万元,有原告赵某某提交的向被告浦某丽的银行账户转款的银行流水记录、欠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浦某丽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赵某某提交的《欠条》载明【结算到2016年3月4号止,共欠到赵某某利息合计500,000元】,说明双方对2016年3月4日前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因此,对2016年3月4日前的利息,被告张某某、浦某丽应承担支付责任;但《欠条》载明的“利息合计为500,000元”,该利息计算的利率高于前述规定,一审法院确定为按月利率2分计算予支持。同时,原告赵某某提交的借条载明【此款不计利息到张某某房子盖起从银行贷出款后一次性付清如银行贷不出款张某某必须在过春节前一次性付清】,说明双方对春节前(2017年1月28日)的利息约定不计利息,对春节后(2017年1月28日)的利息没有约定。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认为对2017年1月28日后的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予支持较为妥当。
综上,本案的利息一审法院确认为:1.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本金100万元,利息为175,333.33元;2.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4日,本金841,200元,利息为95,336元;3.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本金831,200元,利息为5,056.47元;4.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本金827,200元,利息为12,999.68元;5.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本金817,200元,利息为3,479.91元;1-5项合计:292,205.39元。6.2017年10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77,2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
关于被告“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浦某丽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浦某丽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借款本金从银行流水反映只有95万,5万元属于砍头息;”的抗辩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张某某、浦某丽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777,200元,支付利息292,205.39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77,2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某、浦某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张某某与浦某丽夫妻共同债务;二、借款是否存在“砍头息”。三、利息如何认定。四、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涉案借款发生于上诉人张某某、浦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债权凭证中只有张某某签名,但借款是转账至浦某丽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该银行账户由张某某管理使用,因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身份性与私密性,应视为浦某丽对张某某管理使用该账户的授权,浦某丽亦应知张某某管理使用的后果,由此可以认定浦某丽知晓涉案借款,因此,涉案借款可以确定为张某某、浦某丽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浦某丽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存在砍头息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借款100万元,实际只转账支付了95万元,存在“砍头息”,被上诉人赵某某主张转账支付95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本案虽然借款现金部分没有交付的直接证据,但款项出借一年多后,张某某出具借条、欠条对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未提出“砍头息”异议。在此情形下,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砍头息”,二审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三、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从借条载明“借条今有张某某向赵某某借到现金841,200元捌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此款不计利息到张某某房子盖起从银行贷出款后一次性付清如银行贷不出款张某某必须在过春节前一次性付清,此款张某某用位于环城东路的2间铺面抵押给赵某某借款人张某某2016年3月4日”的内容来看,已明确约定自2016年3月4日至春节前(即2017年1月28日)的期限内不计利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自期限届满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2017年10月15日起的借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需指出的是赵某某一审主张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22日,但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超出了赵某某的诉请,二审予以纠正。利息计算如下:1.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75,333元;2.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4日,以本金841,200元(100万-158,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95,336元;3.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以本金831,200元(841,200元-10,000元)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利息为5,056元;4.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以本金827,200元(831,200元-4000元)按(LPR)3.65%计算利息为13,000元;5.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10月14日,以本金817,200元(827,200-10,000元)按(LPR)3.65%计算利息为3,480元;6.2017年10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以借款本金777,200元(817,200元-40,000元)为基数,按(LPR)3.65%计算的利息142,075元。以上利息均按四舍五入计算,1-6项合计:434,280元。
四、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由张某某、浦某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777,200元,支付利息434,280元。
征信有几十笔贷款记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房贷、车贷在家庭已经比较常见的款项,加上目前的各类网络贷款十分便捷,保不齐就有一时资金紧缺,使用小额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就造成了个人征信被查询的情况发生;
在我们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正面信息”是你拥有贷款或信用卡且正常划款的信息,“不良信息”指的是违约信息,欠税信息以及法院和行政处罚信息;
而这些不良的征信记录将会保留在上面五年,征信查询记录保留时间则为两年,一般在征信报告上,在记录被查询一栏,会有一行字显示“信用报告最近2年内被查询的记录”。
这就是说明,从查询的那天开始计算,征信记录显示的时间倒推两年之内所有的查询信息;
而征信报告上的一些不良逾期记录,则会被保留5年,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小伟所说的5年以后记录消失,是指从欠款结清之日才开始计算的5年;
当我们的征信被查询过多,这种情会影响我们的贷款审批的!
一般这里会分为两种情况来定:
1、有贷款需要查询,并已放款:
这种情况一般是,大家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去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后再去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通过了解你的征信情况,发你近期有多次贷款记录,银行则会以申请人负债过高为由,拒绝此次贷款申请;
这也是银行规避风险的常规操作;
2、仅被查询,却未贷款:
这种情况一般是,大家去申请小额贷款时造成了征信查询记录,申请了信用卡却未批卡的征信查询,银行看到你的征信报告上的查询次数时,即便以有放款显示,银行也会认为你目前急需用钱,或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从而拒绝你的贷款申请;
每家银行对于申请人的征信查询次数要求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毋庸置疑,征信次数被查询的过多的话是会对申请银行贷款有所影响的!
一般近半年查询不要超过6次;
那么所有的查询记录都会对征信造成影响吗?
现在有很多网站或者一些手机APP都可以对个人征信进行部分查询,很多朋友觉得好奇就会自行查询征信,很怕会影响后续的贷款申请;
其实银行所关注的查询记录也是有所区分的!
如果是机构查询,申请贷款时会显示“贷款审批”或“保前审批”,申请信用卡则会显示“信用卡审批”;
放款后机构对于存量客户的个人征信进行定期查询,这个时候则会显示“贷后管理”;
这其中最受银行关注的就是“保前审批”、“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等;
而我们个人查询一般对贷款审批机会没有影响,所以不必过于担心,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为影响不大,就过多查询征信报告,我们每年只要两次免费的线下查询,超过两次的可是要花钱查询的!!
不消除,并不代表办不了什么业务,去办理贷款可能因为查询过多而被拒,这是很常见问题!
怎么样才不会因为这个查询次数的原因而被拒之门外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要去办理贷款的公司,他们对于查询是看重近三个月还是近一个月,或者是其他时间;
如果查询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那么只能静养一段时间了,在这个等待过程,我们不能去查询,不然就是白等了!如果想要了解自己的征信查询情况,我们可以去一下线下授权银行网点打印征信看看;
征信记录是指,大家跟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业务,包含信用卡、贷款等信息以及每月还款情况记录;
它反映的是大家还款有没有逾期及逾期次数和时间,保存的时间为5年,状态栏只显示最近两年的还款记录情况;
而银行等机构贷款一般只参考近两年,当然超出两年外有不良的贷款记录的话就另说了!
小伟总结:建议大家不要频繁的查询征信或申请贷款、信用卡,如果频率太高,放款机构将认为你迫切需要资金,债务已经出现危机,导致放款的几率大大降低!!
融资贷款是杠杆,经营创造价值,无论家庭还是企业都离不开金融,你可以让你身边多一位了解金融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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