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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贷款(有限合伙企业GP出资有要求吗)

什么是合伙合同|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下面是北京朝阳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合伙企业 贷款

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合作却可以资源加持。如今,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一项事业,成为很多创业人的选择。在民法典中,关于“合伙”有哪些规定?“合伙”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晓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一条,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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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在民法典中第一次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在于,合伙合同既可以是两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多方当事人;其他合同往往是一个交易甚至是一次交易,合伙合同则是当事人针对共同的事业目的进行长期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

何为个人合伙?

朱先生和朋友罗先生合伙开健身房,朱先生负责出资,罗先生负责实际运营,健身房经营的几年间,朱先生一直无法看到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多次协商不成,朱先生将罗先生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罗先生提供自营业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朱先生查阅,拿到判决书后,罗先生仍不配合。进入案件执行阶段,当执行人员与朱先生来到健身房时,发现该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

据了解,健身房因支付不起房租而被迫关闭。申请人朱先生表示,只要罗先生拿出公司账本进行对账,如有亏损和欠款,他愿共同承担。经执行法官现场调解,罗先生将账本交到了法院。

民法典对合伙关系进行规制

本案属于典型的两人合伙,一人出资,另一人负责实际经营。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另一合伙人披露店铺经营状况,合伙人也有权利查看公司财务账簿。

民法典实施前,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其中并没有合伙合同,2017年民法总则仅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未就个人合伙或法人之间的联营关系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有关合伙合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以合同形式规范了民法上的合伙关系,也让司法实践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何签订合伙合同?

合伙具有自愿组合、灵活简单等特点,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电影《中国合伙人》就讲述了三个好朋友合伙创业的故事。生活中,大部分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也会选择自己熟悉的亲朋好友,合伙人间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信任,很多合伙人之间甚至不会签订合伙协议。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两人合计一起做水产养殖生意。两人口头约定后便联系确定了养殖场地、苗种采购、培育方案、水产销售等事宜。

合伙合同的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只要当事人就合伙的目的事业形成合意,并且约定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合伙合同即成立。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如何出资,应在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人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资,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人以资金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外汇期货、期权等);以实物出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以技术出资,可以是技术知识的内容,还可以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合伙合同一旦确定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即负有按照合同确定方式履行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如果出资的是金钱、所有权,那么就要转移到所有合伙人的名下;如果出资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此时并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出资人的。在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情况下,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

张三和李四共同决定投资50万元用于水产养殖,其中张三投资30万元,李四投资20万元。三个月后,50万元全部出资到位,双方约定,张三负责日常管理和财务,李四负责对外采购和销售。但是因市场变化,两人的生意越来越惨淡,这时李四想拿回投资的本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李四撤资,水产生意就肯定黄了,损失都由张三承担吗?

合伙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并不能单独支配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分割合伙财产,会损害合伙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背离了合伙的目的。

成立合伙合同,合伙人该如何分工?

2020年初,李某、白某、张某三人合伙开了一间茶楼,李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茶楼装修完工在即,李某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29台空调,合同签订后,该电器商依约将空调安装完毕,总共花费11万元。李某只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李某认为应该由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担,但白某和张某表示,李某购买空调的时间早于签订合伙合同的时间,不同意与他分摊空调购置费,此后电器商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清尾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来看,李某以个人名义签名,双方自愿形成购买空调合意,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李某的合伙协议形成时间晚于购买空调的时间,所以李某应依约向电器商支付货款。

李某的行为能否代表茶楼?

不能。李某购买涉案空调的时间是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约束于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的购销合同上只有李某的签名,没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名,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是代表合伙来签订的合同。

合伙出资大小能否影响权利执行?

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出资大小与他享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利的大小不能直接挂钩,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方面可以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维持合伙的关系稳定;另一方面,对于合伙人较多、规模较大的合伙,如果还是适用全体合伙人来共同决定的方式,可能会存在意见不统一或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法官提示

合伙人在合作前通常相互比较信任,有些合伙人觉得“白纸黑字”会让关系变得生分,就采取口头约定,不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在此,法官提示,合伙合同终止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照出资或者所占份额来承担责任;为了保证合伙的人合性,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便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合伙,也有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更加建议在合伙前协商签订协议,让合伙关系的构建、事务执行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有限合伙企业GP出资有要求吗

今天小编给大家详解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的条款,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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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P出资比例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

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LPA)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

1、GP出资的原因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但现在,美国各州合伙企业法已经对GP的最低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了。GP的承诺出资仅在现行美国税法下有一定的要求,即GP在基金中有“一定的”出资,其收益分成才能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

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

(2)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用。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还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尽管从比例上看,1%是很小的比例,但GP要管理的资金通常比较庞大,因此对应的金额也会很可观。GP努力工作的热情会被这个机制有效地激发出来,同时也会兼顾审慎经营、控制风险。GP在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同时,最大化LP的利益也得以实现,委托人(LP)和代理人(GP)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防范。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或者是实力和资历较弱的GP,有时因出资比较困难,会放弃收取部分或全部管理费,以此来充抵GP的出资。但通常LP对完全以管理费充抵GP出资的方式比较抵制,因为这种情况下,GP或GP中的关键人物并未将其自身财产投入到基金中,而且用管理费充抵GP出资也可能与LP的出资不同步,影响GP与LP利益的一致性。

2、人民币基金的GP出资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来说,国际通行的GP出资承诺的理由同样适用于人民币基金的GP,但国际惯例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标准,而且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也未必完全适用于人民币基金的情况。尽管1%这个比例是个行业“标准”,但也有一些业绩很好的GP愿意承担更高的出资比例。由于国内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人民币基金的LP(尤其是政府背景的LP)通常希望GP有更多的出资。全国社保基金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他们希望与其合作的GP,能够兑现一个高于1%的出资比例。在人民币基金的实际募集过程中,有部分GP的出资比例高于1%,比如2%、5%甚至10%。

人民币基金GP出资比例的提高,蕴含了至少两层含义:其一,表明GP负责任的态度,自己愿意多出资,与LP共同分担可能的风险;其二,表明GP对自己投资能力的信心,如果将来基金获得收益,自己可以获得更多收益(GP出资额超过1%时,利润分成比例可能超过20%)。

3、总结

GP的承诺出资,归根结底是保持GP/LP的利益一致性,是降低风险的手段。国内LP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比较合适的GP出资比例,在对GP的业绩记录、投资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衡量后作出审慎判断。在判断GP出资的多寡时,既要衡量GP出资的绝对值,也要考察GP的出资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GP中关键人物个人财产的出资情况。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管理费、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等其他关键条款。

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GP与LP在确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GP的既往业绩、基金规模、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基金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基金管理费、给予LP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GP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1、管理费的比例

就管理费的比例来说,国际上一般在每年1.5%至2.0%之间(在每季度或每年开始时提前支取)。通常新设立基金的收取比例会相对低一些,而一些既往业绩较好的基金则会高一些,可达2.5%。自从金融危机以来,许多LP认为支付GP管理费的成本太高,要求降低管理费比例,如美国新成立并购基金的平均管理费比例从2008年的1.91%下降到2010年的1.59%。(数据来源:2010PreqinFundTermsAdvisor)

2、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就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来说,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有三种方式:

a.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即在VC/PE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每年/季按LP承诺或者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如果按照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则在初期资金尚未完全到位时,GP收取的管理费偏少;而在投资期之后,GP收取的管理费则偏高。如果按照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话,则GP收取的管理费总体数额偏高,因此它是LP最为不满的管理费支付方式,采用该种方式的基金越来越少。

b.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在基金存续期间,随着LP最初的承诺资本逐渐以投资回报的方式收回,GP管理的资本量也随之减少;此外,与基金投资阶段相比,在基金收益分配和管理期阶段中GP的工作量是不同的,因此GP收取的管理费按比例减少,但在降低到某个比例后即不再减少。在某个实例中,从基金存续的第5年后,管理费按原始收取比例逐年递减0.2%,但在降低到1.0%后则不再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管理费的原始收取比例是每年2.0%,那么自第5年后每年递减0.2%,到第10年后降低到总承诺资本的1.0%,之后将不再减少。如果GP在募集新基金,他们也可能在现有基金存续期的最后几年免收管理费。

c.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基金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期和管理期。投资期通常为3-5年,之后即为管理期(一般会在协议条款中注明)。在投资期内,GP按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GP按未退出项目的投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效率,计算相应的管理费,可提高GP的投资效率。

3、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

总体来看,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情况与国际惯例差别不大。管理费的收取一般以基金承诺总额为基数,比例通常为2%或2.5%,收取方式主要有三种:a.收取固定管理费;b.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c.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

三、收益分成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1、收益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上,VC基金和PE基金存在着差别,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VC基金更倾向于这种分配方式。VC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投资项目也较多。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而且也便于管理。

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基金一般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与VC基金相比,PE基金的投资规模大,投资项目数量却少得多,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团队成员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

但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Clawback)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a.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b.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c.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才计算收益分成。

3、人民币基金的收益分成

在收益分成比例上,人民币基金大多沿袭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一般当基金达到8或10%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由于国内VC基金大多也定位于成长期之后的投资,与PE基金的差别不大,且国内投资人普遍希望尽快取得收益,因而人民币基金大多采取了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方式。

如果你还有需要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你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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