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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3线下贷款(线下贷款不还了会怎么样)

贷款知识 映象网 原创

清丰教师“被担保” 农信社:对信贷违规零容忍,下面是映象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0393线下贷款

高先生向清丰县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情况说明

映象网濮阳频道讯(记者马鹏宇)3月20日,映象网以《清丰一教师在县农信社“被担保”贷款40万元》为题,报道了濮阳市清丰县一高老师高先生到清丰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却发现在自己莫名其妙为人担保贷款40万元,并已逾期一年多一事,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讨论。

3月24日,记者得到濮阳市清丰县农信社答复:针对“清丰一教师在县农信社被担保贷款40万元一事”,清丰县联社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稽查小组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实,高先生确在不知情下,“被担保”贷款40万元,清丰县联社已对原经办信用社主任、信贷副主任给予了免职处理。

【回顾】 清丰县一高教师“被担保40万元

2014年11月24日,因着急用钱到清丰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高先生发现,在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在清丰县农信社替人担保了贷款40万元。

一头雾水的高先生在向清丰县农村信用提出质疑并写下情况说明后,便被告知回去等消息。但4个月过去了,这笔40万元的贷款依然在其名下。

3月20日,记者来到清丰县农信社,被告知会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调查此事,并在月底前答复。

【答复】剖析根源,总结教训,坚决做到信贷违规零容忍

3月24日,记者得到濮阳市清丰县农信社书面回复,回复称:高先生在县农信社“被担保”贷款40万元一事经映象网报道后,清丰县联社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项稽查小组展开调查。经查实,高先生确在不知情下,“被担保”贷款40万元。

在事件发生前,因对贷款把关不严,清丰县联社已对原经办信用社主任、信贷副主任给予了免职处理。

事件发生后,清丰县联社立即与贷款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承诺3月底前还清贷款本息,此外,清丰县联社还将根据清收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再作进一步处理。同时,清丰县联社已与高先生取得联系,登门道歉,并取得了谅解。

通过上述事件,清丰县联社及时召开联社班子及中层专题研讨会,剖析根源,总结教训,研究整改方案,坚决做到信贷违规零容忍,并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为广大群众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互惠互利的信贷绿色通道。

【措施】实施贷款客户影像系统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不断提高信贷风险防控水平,早在

2012年12月份,清丰县农信社就建立了贷款客户影像系统,对参与贷款办理的借款人、担保人实行身份三对照,即本人、身份证及公安机关联网核查反馈影像进行比对。

据介绍,贷款客户影像系统实施后,对身份证信息无法识别、未通过联网核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本人不到场等情况,将无法录入信贷系统。同时规定,在借款人、担保人到信用社签订借款合时,信用社还会现场启动“面签监督岗”,要求由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人对面签过程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高先生事件的发生,确因贷款把关不严造成的,在此诚恳的向社会各界及高先生道歉。同时公布了相关监督平台:清丰县农信社监督电话:0393-7227812;官方微信留言:关注“清丰农信社”;电子邮箱:qflsjhk@163.com;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人】希望认真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发生

随后,记者拨通高先生电话。高先生告诉记者,昨天清丰县农村信合作社联社负责人来找过他,诚恳的向他当面承认了工作失误并道歉。

高先生介绍,他还被告知在此事被映象网报道前,因对贷款把关不严,原经办此事的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副主任就已经被免职。并承诺,已经找到贷款人并要求月底前将这笔40万元的贷款还清。

“我希望他们以后能够认真整改,积极完善管理漏洞,不要再让其他人再遇到和我类似的情况,我可以谅解他们。”高先生说。

线下贷款不还了会怎么样

来源:江苏高院

为吸引客户贷款,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借贷产品。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五花八门的词汇让人直接懵圈。某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放款利率,但逾期后,他却要面临“23.085%/年”的高额罚息,法院该怎么判?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短信:“追逐梦想路上,资金周转不开一时囊中羞涩怎么办?别担心,某银行‘贷’你追梦‘贷’你飞!超低利息,每日最低万分之2.1,折合最低年利率7.56%……”

正规银行、信用贷款免担保、手机在线申请,而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陈某赶紧下载某银行手机APP,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进行人脸识别后,某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虽然12.24%明显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为了周转资金,陈某在手机上点击了“申请提款”。收到贷款后,某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陈某有些错愕,纳闷为什么罚息金额这么高。他翻出合同文本细看,才发现原来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某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这就意味着陈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陈某所称格式条款,因相关条款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陈某对此应予关注。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故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对此,某银行不予认可。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 “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绝大多数银行都开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且因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年利率普遍在10%以上,互联网贷款业务逐步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营收项目,放款规模不断扩大。但个别金融机构在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对此,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

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所谓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法官提醒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借款。尤其在自行操作线上申请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关键要素,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所有息费标准等,如有疑问,应要求贷款机构线下指引、解说合同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咨询和疑问作出全面、真实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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