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下面是杨姑娘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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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理由: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一个很简单的给付货款纠纷案。重点就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果达成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和解协议,一定要记得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否则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对方依然可以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这样可能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另外就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在上诉期(事判决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内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的,或者在上诉期满之后没有上诉的,那么此时,一审判决就生效了,相应地就有强制执行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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