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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贷款保密书(已核销贷款如何处理征信中心)

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超级王子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核销贷款保密书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夯实合规管理基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公司内部以及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公司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第五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综合管理部由专人负责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守则

第八条 遵纪守法,照章办事

所有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知法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严禁参与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涉黄、涉黑、涉恐、涉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

第九条 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所有从业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高标准、严要求。对待工作不得推诿、不得延误、不得敷衍,不得擅自将自身工作转交他人。仪容仪表与职业身份及岗位要求相称。

第十条 严守秘密,杜绝泄密

所有从业人员应对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法违规泄露秘密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窃取秘密信息,杜绝因不当行为而泄密。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回避利益冲突

所有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谋取个人利益;严禁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办私事、谋私利、搞个人交易。

第十二条 善于学习,熟悉业务

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所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与素质,积极进取、开拓务实、努力创新、刻苦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岗位胜任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客户至上,优质服务

所有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善待客户,不因自身或对方身份、背景、职务、岗位的不同,影响服务质量与效果。

第十四条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所有从业人员应树立全局意识、共赢理念,互相尊重,精诚协作,增进理解,团结奋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工作气氛和环境,做到顾全大局,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客观、全面地报告,妥善处理。

第三章 各类人员守则

第一节 业务类人员

第十五条 与客户为关系人或有利益冲突的,应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揭示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收益,不得违规做出承诺。

第十七条 对业务资料真实性和调查结论客观性负直接责任,不得以敷衍了事代替尽职调查;不得隐瞒客户真实情况,伪造、提供虚假调查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股份,不得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九条 不得从事、纵容或配合客户洗钱、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为客户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承兑、贴现的各种凭证原件应注明相关交易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慎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权限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资金。

第二节 风险管理类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风控管理制度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对有关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客观公正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粉饰、包装业务真实情况,掩盖风险事项,不得随意调整风险分类等级。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不得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不得擅自放弃债权或将呆账贷款核销处理,不得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第三节 财务类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准确完整,不得采取虚构交易情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合规保管、使用各项财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费用和收入管理,费用开支应遵照财务制度规定,合规审批。不得随意挂账、白条报账。严禁截留、转移、隐匿财务收入。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财务清查,有效使用各项资产,依法缴纳税金,做好财务计划、控制及分析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禁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第四节 审计类人员

第三十二条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要求,规范审计流程及行为,确保操作合规。

第三十三条 坚持审计信息保密原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有关审计事项的进展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调查研究,跟进行业发展趋势,提高风险预判能力。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的得出应坚持事实清晰、依据充分,不得将问题以大化小或夸大问题。

第五节 综合类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刻制、使用、更换、停用、收缴或销毁印章。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拟制、传输、收发、管理、使用公文。严禁伪造、变造公文。严禁盗用他人身份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保证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严禁伪造、变造、涂改、损毁档案信息。按时将档案资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不得违规调阅、提供、交接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招聘录用、考核管理等规定,不得审批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违规修改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违规进行职务评定,聘任及晋升等工作。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截留、扣发、挪用员工工资。严禁虚报信息骗取绩效工资、费用或专项奖励。

第六节 科技类人员

第四十一条 强化对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定期评估系统运行状态,优化系统性能。对信息系统的变更和其他重大操作,应制定应急措施和回退方案,保障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运行事件时,应遵循本公司应急管理规定处置,及时报告事故状态,作好记录、分析和跟踪。故障处置时,不得使用未授权或违规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 及时更新升级防病毒软件,定期检查防病毒服务器管辖范围中客户端与防病毒服务器的联通机及客户端病毒感染状况。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第四十四条 定期对信息数据实施备份并进行质量检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七节 管理类人员

第四十五条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谋私利、搞个人交易;严禁接受外部、内部不正当送礼和宴请;做到尊重下属,注重团结,公平公正,讲求民主,作风正派,公私分明。

第四十六条 注重对下属的指导与培养,关心下属工作与生活,充分调动和激发下属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为下属提供发展空间,努力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和谐发展氛围。

第四十七条 加强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组织和协调能力。遵守规范操作,不得授意、指示、强令或纵容下属违规经营、违规操作,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接受成员单位、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购物卡、会员卡和贵重物品等;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自觉预防职务犯罪;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经商办企业、不合伙参股办企业;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徇私枉法;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章 应用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每年制定本公司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评估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不当行为等内容,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若违反上述行为守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方式及规则,根据公司《岗位差错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已核销贷款如何处理征信中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10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通知》明确: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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