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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归还委托贷款(通过信托发放贷款)

贷款知识 证券日报 投稿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的公告,下面是证券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发债归还委托贷款

证券代码:603368 证券简称:柳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5

转债代码:113563 转债简称:柳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1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月16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月16日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柳药转债”或“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柳药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63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80,220.00万元

(六)发行数量:802.20万张(80.22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6年1月15日。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4.4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3.39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柳药转债”评级结果为“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柳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1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月16日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月1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柳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官塘大道68号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772-2566078

传真:0772-256607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部门:资本市场岗

联系电话:010-84183174

传真:010-841831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368 证券简称:柳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6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月16日发行完毕,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国都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

近日,公司收到国都证券《关于更换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国都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之一赵英阳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将不再继续从事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都证券现委派蒲江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赵英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蒲江先生和毛欣女士。

本次变更不影响国都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董事会对赵英阳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蒲江先生简历

蒲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先后主持或参与大西洋A、四川路桥、广安爱众、三泰电子、红日药业、柳药股份、达威股份、大宏立、壶化股份的A股发行工作,广安爱众、三泰电子、柳药股份的再融资工作,以及原川投控股、成都华联、成商集团的资产重组工作。

通过信托发放贷款

顶端新闻记者 高鑫

一则举报民生银行高管违规经商的帖子,日前在社交媒体流传开。

据举报,民生银行一高管向客户高价销售茅台酒达五百余万元,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这一举报的背后,跟一宗离奇的放贷案有关。银行明知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仍在1天内火速发放贷款1.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关联的一笔无抵押担保贷款,而后银行再向企业的担保方追偿其发放的1.5亿元贷款,完成“风险转嫁”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在上述的放款过程中,银行员工伪造了贷款企业方签字,并直接使用暂时保管的企业印章在贷款文件上自行盖章,内部层层审批一路“绿灯”,担保方成“任人宰割”对象。

顶端新闻记者获悉,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包头分部原总监陈瑞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相关案件仍在侦办中。同时,内蒙古包头市银监部门也已对此案介入调查。

(包头市银监部门回复截图)

银行高管被曝高价卖茅台

内蒙古包头市的明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日前公开举报民生银行一高管违法违规经商,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据举报,民生银行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李稳狮(原民生银行能源事业部呼和浩特分部总监;原民生银行能源事业部总部总裁助理;原民生银行特殊资产部总经理),在其履行职务期间,向客户明华公司高价销售茅台酒,经营额达500余万元。

明华公司在举报信中描述:2011年,民生银行向明华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期间,李稳狮向明华公司高价销售茅台酒。其大意是李志毅(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总裁)收到很多贷款客户送的高档茅台酒没法处理,想卖给明华公司,考虑到李稳狮时任民生银行总行高管、民生银行能源事业部呼和浩特分部高管,而明华公司是银行客户,所以,不敢拒绝李稳狮销售茅台酒的要求,便安排工作人员具体对接、经办此事。

明华公司副总经理宋某和财务负责人刘某向顶端新闻记者确认了上述举报。“李稳狮联系我们,说他们手上有一批高档茅台酒,都是企业送的。他们想把酒卖掉,联系了我们。当时,迫于跟民生银行合作,把这批茅台酒接下来了,总共花了530多万。”刘某回忆,他们把钱打给了李稳狮指定的个人账户。那批酒也确实收到了,都是高端酒。

明华公司举报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规定:“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因此,李稳狮触犯上述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违规经商,并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第二职业卖酒,一边放贷、一边发财。

宋某告诉记者,他们向银行主管部门等单位投诉举报,5月31日,他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的短信告知,称明华公司的来信收到,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来信转给民生银行。

6月29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民生银行核实其对该举报的调查进展。截至发稿前,暂未收到回复。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了李稳狮,求证其被举报的高价卖酒之事。通话中,对方听到此事便立即否认系本人,并挂断电话。

“火速”放贷1.5亿元

民营企业稳健发展中,需要金融机构贷款扶持。明华公司为何“冒险”重提“旧事”?据悉,这跟其“被骗为‘废债’担保”有关。

2018年3月28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女士向包头警方报案,称民生银行工作人员陈瑞等人违法发放贷款。

据张女士描述,在民生银行能源事业部包头事业部陈瑞撮合下,明华公司与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泰升公司”)从2012年开始,建立了彼此在民生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的互保关系。双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业务关系。

泰升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实控人高秀存在其供述中提到,公司自2010年开始就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2010年开始建设了焦化厂、洗煤厂,收购了一系列公司股权,2012年项目基本建成,但市场不好了,之后一直在借新贷还旧贷。

张女士报案时提到,2014年7月,她从多家银行了解到,泰升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大部分产业出现减产、停工、工人大部分放假等情况。该公司面临经营严重恶化,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的局面,无能力偿还贷款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按银行发放贷款和监管要求,(泰升公司)属于重点关注类企业。”张女士向警方描述,2014年8月22日,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然发放1.5亿元贷款,置换中诚信托给泰升公司1.5亿元贷款,民生银行未按照《商业银行法》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又发放了这1.5亿元的新增贷款,将这笔贷款带来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企业,严重损害了担保企业的利益。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该笔放款是在泰升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下称:泰宇公司)启动破产程序的前夕,且泰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民生银行有高达近10亿元的风险敞口。

当时主办这笔1.5亿元贷款业务的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包头分部客户经理李某称,他仅在2014年8月22日这一天,就办理完全部贷款手续。

(民生银行“火速”放贷1.5亿元。)

而民生银行员工接受调查时介绍,该行正常发放贷款的流程包括一系列程序。从客户提出贷款申请到放款,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一至两个月不等,最快也要一个月左右

顶端新闻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惊人的效率背后,民生银行真实目的在于,偿还其借道中诚信托公司发放的一笔1.5亿元“表外贷款”,避免信托贷款逾期最终导致民生银行产生信用风险及资金损失。事实上,这1.5亿元到泰升公司账后,立即被转入中诚信托的账户。

被曝伪造贷款方签字

通过上述操作,民生银行将一笔“表外贷款”接回了“表内”,但却将风险转移给了泰升公司的担保方。随着相关案件的调查深入,案涉银行人员更多的违规操作内幕暴露出来。

早前,泰升公司曾在民生银行获得5亿元授信额度,授信用途限于煤炭采购等日常经营,明华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星光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为其综合授信下的贷款提供了不等数额的担保。但根据民生银行多位内部员工的说法,该行借道中诚信托向泰升公司发放的1.5亿元“表外贷款”并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据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包头分部客户经理李某接受调查时透露,之所以通过中诚信托向泰升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是因为当时民生银行需避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发放限额。中诚信托给泰升公司的1.5亿元信托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并没有第三方担保也没有质押、抵押担保。

陈瑞在接受调查时提到,泰升公司在中诚信托的1.5亿元贷款合同上没有明华公司、博源公司、星光公司的名字,从合同上看,这笔信托贷款并不需要这些担保方偿还,“如果不替换,那么信托贷款到期就是民生银行负责偿还,替换成流动资金贷款后,就是担保人承担还款”。

相关案件资料证实,为新发1.5亿元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民生银行内部人员在放款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伪造泰升公司人士签名、私自加盖泰升公司公章及实控个人印章、虚增授信发放贷款等行为。

2014年7月下旬,泰升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泰升公司的公章印鉴已经不由泰升公司掌控,而是在银行联合调查组决定下,交由民生银行陈瑞保管,目的是为防止泰升公司签署其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李某向警方回忆,因为当时放款比较急,总监陈瑞要求其在2014年8月22日必须放款,并将泰升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高秀存的个人章交给了他,随后按陈瑞指示直接盖在了泰升公司的贷款资料上。

他还称,当时泰升公司并无人到民生银行办理这笔1.5亿元贷款业务,其同时按陈瑞授意冒充了泰升公司面签人“姚某某”的签字。

此外,在2014年8月22日发放这笔1.5亿元贷款时,泰升公司在民生银行5亿元授信额度其实已经用尽。蹊跷的是,在民生银行发放这笔1.5亿元贷款的审查表上,泰升公司的授信可用额度被写上3.5亿元。

据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授信评审部一位负责人接受调查时,就民生银行一份《内部业务联系单》作出解释称,在泰升公司没有归还任何贷款的情况下,民生银行总部有权审批人姜某某同意解冻了泰升公司1.5亿元授信,将该1.5亿元放款给泰升公司来归还民生银行承担刚兑责任的信托贷款。

骗贷案发,银行损失达9.46亿元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就民生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明华公司主要负责人前往包头市公安局报案。次月,时任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包头分部总监陈瑞等5人被刑事拘留。此后,陈瑞被移送审查起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瑞实施了《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但犯罪事实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检方决定对陈瑞不起诉。)

不过,2022年10月,另一担保单位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下称:赛罕区公安局)举报民生银行及其员工陈瑞涉嫌“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赛罕区公安局随后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再度对陈瑞等人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民生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问题也被反映至内蒙古银监部门,包头市银保监局已受理并展开调查,调查范围包括民生银行涉嫌违规为泰升公司办理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业务等问题。

2023年4月28日,包头银保监局曾向反映人明华公司短信回复称,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30日,调查完毕后将书面告知。

值得一提的是,时任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包头分部风险经理贾某某在接受调查时供述,在泰升公司资金链断裂前,他曾向总监陈瑞提出风险意见,要求2013年底压缩泰升及其子公司授信额度1.5亿元,2014年压缩授信额度3亿元,但未获同意。面对有关部门对其是否尽责的询问,他表示:“我尽了职责,但没有坚持到最后。”

据悉,泰升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董事长高秀存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所作判决显示,2013年至2014年,泰升公司及其子公司骗取民生银行呼市分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共计11.4465亿元,造成实际损失约9.46亿元。

(法院判决书部分截图)

为追回巨额损失,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将包括明华公司等担保方在内的多家公司和个人诉至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据悉,上述的1.5亿元贷款本金已由另一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民生银行坚持向明华公司索偿利息部分。

《担保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明华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民生银行主导并于2014年8月22日单方伪造泰升公司1.5亿授信及贷款文件,超额发放用途不符合授信约定的贷款,用以偿还中诚信托贷款,实为将其自身贷款逾期风险转嫁给明华公司等担保单位,存在恶意欺诈,明华公司不应为此担责。

“这是 ‘银行诈骗担保人’第一案,民生银行正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将我公司担保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明华公司副总经理宋某在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时称,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涉嫌通过合同诈骗,欺骗民营企业为“废债”担保,从而诈骗民企财产。

陈瑞等人通过民生银行呼市分行违法放贷,致使该行遭受超9亿元的实际损失。事发后,该行如何处置此事?有无因此受到银监部门的处罚?6月29日,顶端新闻记者就此联系民生银行呼市分行负责人。6月30日,该负责人回复称,没有总行授权,他无法接受采访。

对于明华集团举报该行涉嫌欺骗民营企业为“废债”担保,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明华公司为了“逃废债”或者“脱保”而采取的行为

对于上述的民生银行被曝违法违规放贷、“诈骗担保人”等案件,顶端新闻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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