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农信社都在用这种利率定价方法,下面是帆软软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投向代码查询
文|帆软数据应用研究院 汪建辉
引言
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化,各个银行都感受到了利差压缩背景下融资成本的飙升的压力,而由于金融脱媒的趋势又不断的夺取原本属于银行的小微客户和零售业务,如何适应新形势、新常态,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于银行争夺市场蛋糕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农信社在利率定价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在我们长期的客户接触中发现,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定价还是存在定价流程过于僵化、机制建设相对缓慢的问题,甚至有些农信社还在依赖省联社的定价体系,完全没有关注地方特色和现状,导致竞争力下降和营业能力下降。
本文将结合帆软在银行业内的长期实践经验,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率定价方法,探讨农信社在新形势下的破局之道!
当前农信社利率定价模式及问题
以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般统一由各县(市)联社确定和管理,长期采取“一浮到顶、一个标准”的固定利率方式。近年来,为适应差别化经营需要,在贷款利率定价上有所改变,利率定价的基本方法是采用“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方式,即在央行规定的各期限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及贷款需求情况,确定浮动幅度。这虽然是一种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方法,但是受人员素质、旧有经营模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分类简单,不利竞争。或者按期限分类,或者按贷款额度分类,或者按有无担保分类,对同一类客户没有进一步细分,不能体现区别对待、市场调节的功能。二是定价僵化,缺乏弹性。对同一类贷款客户执行一个利率标准,不是遵循贷款定价的成本效益、面向市场和风险溢价原则合理定价,利率水平不能体现资金的供求关系,缺乏弹性。三是随意性大,滋生违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复核机制,加上具体经办人难以正确理解浮动利率的形成和确定,容易出现利率定价时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现象,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并且相同资质客户出现不同利率,相同时期出现不同利率,易引发客户不满。这些问题,充分反映出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仍不健全,定价方式还不够科学和规范,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必要进行改进完善。
根据帆软银行行业顾问在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发现,当前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发展水平不一,组织架构纷繁复杂,一般北上广和江浙闽地区的农信社或者农商行的发展水平较高,基本实现了县(市)法人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联盟经营,且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基本具备自主利率定价能力和内在动力;其他地区如华北、东北、华中等地的某些区域农信社数据属于半托管形式,但是技术人员能力不强导致自主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其他地区如西南和中部等地的某些农信社和农商行一般信息建设主要托管在省联社,本行数据较少,技术人员匮乏,所以要实现自主利率定价会相对比较困难。但是在市场化利率的浪潮下,农信社要想要生存下去就不得不制定符合当地特色并且行之有效的利率定价策略,否则很难从百花争鸣的当今金融市场赢得一席之地。
农信社利率定价应遵循的原则
基于利率定价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农信社需要对日常信贷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等各种因素,从而建立一个差别化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以此促进农信社的信贷结构调整,保证信用社的稳定、高效发展。利率定价方法的确定,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市场竞争、差别化和简便规范原则。
农信社利率定价的模式设计
根据成本效益、市场竞争、差别化和简便规范的设计原则,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上现存的几种常见的利率定价方法:
(一)几种常用的利率定价方法
一般的贷款利率定价法包含四种:成本加成定价法,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成本-收益定价法和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等。
1.成本加成定价法:
贷款利率=筹集资金的边际成本+银行的其他经营成本+预计违约风险费用补偿+银行预期利润
这个模型适合居于银行领头地位或者信贷市场需求旺盛时采用,是典型的内向型定价模式,充分考虑了银行内部成分和利润因素,但是缺乏对信贷市场的把握,因而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萎缩。这种方法的难点在于各种成本的统计,现阶段省联社数据难以实现对各项业务成本的精确分摊统计,而且全面而准确的量化风险是很难的,所以此方法对于大多数农信社来说不太适用。
2.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
贷款利率=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贴水+期限风险贴水
这种方法中定量确定风险贴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所以实施难度较大,适合对于特大客户的利率定价,普惠客户的利率定价采用此方法的时间成本太高。
3.成本-收益定价法:
成本-收益法是银行内部一种更为复杂的贷款定价系统,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贷款产生的总收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贷款人总收入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之间的比率。这种方法需要经营者能够精准的判断贷款总收入是否能够弥补银行筹措成本和各项管理费用,以及能否补偿各种风险的损失。由于管理费用分摊和风险补偿金额难以量化,对农信社来说这个方法也是比较困难的。
4.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加点=基础利率x(1+系数)
这个方法的难点在于系数的确定和调整,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等风险因素,以及客户关系价值等因素。这种方法是目前农信社采用的最多也是比较容易实施的一种利率定价方法。
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法实施难度较小,但是考虑的因素比较全面,包括了客户因素和风险因素,而其中的基准利率包含了市场风险和常规成本分摊,也代表着市场竞争水平,所以这种利率定价方法是公认的因素涵盖比较全面的一种。
这里我们就针对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法,详细描述农信社利率定价模型的建设和优化的一般性方法:综合考虑影响贷款利率各种因素的差异,确定不同的浮动幅度和权重系数,制定出统一的、公式化的利率计算表,形成一个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以客户信用和市场竞争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其中的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短期贷款收取的最低利率,包括银行的各种成本和预期利润,基准利率是确定对其他客户贷款利率的基础。
农信社的基准利率一般按照省联社或者央行等权威金融机构的推荐值执行,也可以参考银行隔夜拆借利率或者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
(二)基准利率加点定价因素和权重系数模拟
实践中,影响农信社贷款利率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分为四类,按照其重要程度,拟定浮动幅度和权重系数如下:
1.政策因素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除利率政策外,农信社利率确定需要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按客户所处行业,将其分为鼓励性、一般性和限制性行业,同时根据农信社服务“三农”的性质,重点划分出“三农”客户。对应的利率浮动系数分别为:“三农”客户不上浮,鼓励性行业浮动系数为0.1,一般性行业浮动系数为0.3,限制性行业浮动系数为0.9。具体行业划分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特色进行精细调整。
2.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客户资产规模及贷款额度、在信用社入股情况、开户及资金归社率三项指标。
(1)客户资产规模及贷款额度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5%。客户资产规模、贷款额度与农信社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成反比例关系,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根据农信社客户实际,将贷款额度区分为九个档次,分别为:5000万元以上(含)、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 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200-500万元(含200万元)、100-200万元(含100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10-5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下,对应浮动系数分别确定为0-0.8(这里的区间定义应该参考行社净资本规模来设定,满足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也建议可以用贷款额度占行社净资本的百分比区间来设定浮动系数)。对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优惠减幅5%;对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优惠减幅10%(此处的资产规模应该根据地区发展情况来设定)。
(2)在信用社入股情况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5%。在信用社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根据客户实际,设定四个档次,分别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5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内、未入股(这里也建议使用占股百分比区间来设定浮动系数),对应的浮动系数分别为0、0.2、0.5和0.8。其中对在本社股金额度内贷款的,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员工贷款在本社股金额度内的,按基准利率执行,如超出股金额度的,按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3)开户及资金归社率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货款回笼、结算资金通过信用社办理且资金回笼率连续两年达到60%及以上的,可在最后厘定的利率基础上再优惠减幅5%,不在我社开立基本账户,连续两年资金归社率不足20%的,可在最后厘定的利率基础上再上浮10%。近一年资金归社率分为70%及以上、70%-50%(含)、50%-30%(含)、30%-10%(含)、10%以下这五个区间,利率浮动系数分别为0、0.2、0.4、0.6、0.8。
3.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客户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法人代表及股东诚信度三项指标。
(1)客户信用等级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信用等级较高,以往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实行优惠利率。对无故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户,则应加大利率上浮幅度,实行惩罚性的信贷制裁。根据客户实际,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含)以下六个等级,对应的浮动系数分别为0、0.2、0.4、0.5、0.7和0.8。
(2)贷款担保方式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按照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担保、门面房产抵押、其他房产及土地抵押、设备及其他动产抵质押、联保及信用担保七种方式,对应的浮动系数分别为0、0.2、0.3、0.4、0.5、0.6和0.8。其中对以本社存单及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利率可按基准利率执行,对其他行社的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可统一按20%执行;对变现能力不强的门面、房产及土地抵押,浮动系数上调一个档次;对涉及多种担保方式的,原则上按上浮系数较高的一档执行。
(3)法人代表及股东诚信度
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根据人行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如个人品行、口碑等)对企业法人和股东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分为:诚信度高、无不良记录、在我社无不良记录、在我社有不良记录现已结清、因信用问题被依法诉讼五个档次,对应浮动系数分别为0、0.3、0.6、0.9和1.2,多次记录的系数应该进行累加。
4.其他因素
主要是考虑与信用社合作关系。该项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与我社合作年限越长,关系越牢固,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越低,属于黄金客户需重点维护,在贷款利率上应相应优惠,而一般发生的新业务,彼此之间不了解,不确定性较大,利率应相应偏高。按照客户与信用社合作关系,分为优质黄金类、重点维护类、一般维护类、逐步退出类、淘汰类、新业务六档,对应浮动系数分别为0、0.2、0.4、0.7、1.2、0.5。
5.特殊贷款利率
主要考虑国家强制或者提倡执行的贷款类别或者银行方面考虑到某个行业风险激增的贷款利率补偿,由定价法定价后直接厘定最后利率或者直接按基准利率的比例进行厘定。比如政策性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特定的优质客户业务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等。
上面描述的模型可以使用FineReport轻松实现,所有的参数都可以通过参数面板进行输入,然后模型自动计算出客户贷款利率。
当然了,这里的示意图还可以加以改进,比如实现统一客户视图,关联身份证号和客户号,输入身份照或客户号,能够自动实现参数的赋值(比如,行业类型,资产规模,入股情况,资金归社率,信用等级,诚信度,合作关系等)。
一点建议
本文描述的加点定价方法系数和权重均为模拟值,行社在拟定权重系数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整个利率定价的权重系数是需要不断的试错和优化的,也是一个需要管理的动态变化的值,因为市场环境时刻在变,客户关系也在不断的变化,利率定价的因素和权重也应该敏锐的注意到这些变化,及时调整定价因素、权重和系数。至于计算模型,实现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使用代码开发的方式,也可以借助市场上成熟的软件。
帆软,作为国内最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和BI平台提供商,基于银行业大量的实践经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利率定价解决方案,致力于帮助农信社迅速掌握利率定价的核心规律,以便更好的建立自身优势、迎接市场挑战!由于篇幅的限制,具体的模型实现过程我们会在另外的文章中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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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具体是指?
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是?
答: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一般债券是什么?
答: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4、专项债券是什么?
答: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5、专项债券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
参考1:国发〔2015〕51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参考2 :国发〔2019〕26号: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
6、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
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7、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作资本金的领域是?
答:10个领域项目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2019年9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
8、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下达路径是?
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9、专项债券可以发行多少年?
答: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10、专项债是否可以分期偿还?
答: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11、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2、专项债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
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3、省内的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是谁制定的?
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包括?
答: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债券、能源专项债券、农林水利专项债券、生态环保专项债券、社会事业专项债券、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债券、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券、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专项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债券九大重点领域。
15、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会变化吗?
答:财政部在逐年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比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新能源项目等。
具体可以通过下段话体会:
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九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16、土地储备项目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答:按照近两年的政策,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17、棚改项目还可以发吗?近期什么样的棚改项目可以发行?
答:可以。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18、债券信息公开的渠道?
答: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19、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中,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高的文件有?
答: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
(1)初步设计批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水土保持批复。
(7)节能批复。
(8)社会稳定风险批复。
(9)施工图预算财评批复文件。
(10)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
(11)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12)项目施工许可证。
(13)开工令。
20、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
答: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21、专项债券本息的偿还方式是?
答: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制定提前还本计划的项目,按照约定及信息披露的方式偿还本级及利息。
22、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做的文件有哪些?
答:专项债项目发行前,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实施方案、 财务评估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文件(信用评级文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编制)。
23、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哪些内容?
答: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2)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3)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4)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5)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6)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7)绩效目标合理性。
(8)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4、项目绩效工作主要涉及的工作是?
答:项目绩效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报、绩效运行监控、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等。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5、绩效目标上报,主要围绕什么内容描述?
答: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6、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的内容是?
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2)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3)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4)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7、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范围?
答: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28、专项债资金用途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调整,但是符合用途调整的条件和按照相应程序。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29、想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找哪个部门?
答: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0.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调整?
答: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1、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的原则是?
答:(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2、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1)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2)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33、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除了基本程序,还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2)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3)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34、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还需要信息公开披露吗?
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1)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2)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3)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35、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信息公开的平台是?
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36、项目专项债资金申请下来后,使用缓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哪些?
答:
(1)项目前期策划急促,立项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
(2)专项债券资金以外的配套资金准备不足。
(3)项目没有可以施工的土地。
(4)其他原因。
37、PPP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暂未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
38、专项债券资金是否需要偿还?
答:专项债券除了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该支债券的发行结果来确认。可以通过2021年实际的发行情况了解下。
根据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报告(2022年4月)》,2022年1-4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09%,比2021年同期下降35bp。其中,一般债券2.90%,专项债券3.14%。具体见下图。
39、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
40、哪些单位可以做项目实施主体?
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地方城投公司 /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产业园区需要有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复同意的统一代码。
具体各省要求有不同,以本省要求为准。
41、同类项目可否可打包发行?
答:根据项目所属区域、行业、类型等因素,可采取同类项目集合方式发行;
譬如多所幼儿园、学校、乡镇卫生所(单个子项目平衡到整体平衡)专项债申报要求项目要入发改重大项目库(一个项目一个代码,同类项目建议打包一个立项)。
42、项目尝试发行专项债券筹资,项目自身收益低如何办?
答:建议通过延长发债期限、降低发债额度、寻找与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占比不能太高)。
4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答: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受当年的政策限制,具体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实施。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据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且应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及时退出。
44、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可以发专项债券,为什么义务教育不可以?
答:学前教育项目有保育教育费收入、伙食费等;职业教育项目有产教融合收入、住宿收入、技能培训收入等。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以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而城乡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
45、什么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答: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第五条提到: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46、专项债券项目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哪些内容?
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2)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3)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4)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5)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6)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咨询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7)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47、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来源是否需要和建设内容匹配?
答:需匹配,收益点在建设内容及规模中体现,收益挖掘要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自身)。
(2)直接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建设内容)。
(3)可衡量原则(收入有参考依据或标准)。
48、如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该怎么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使用绩效问题,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盘活专项债券资金,减少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确保债券资金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
二是切实加快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四是允许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盘活专项债券资金。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是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作用。授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既要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又要及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形成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问题源于: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0〕136号)
49、为什么需要提前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三月份召开,导致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获批后,各地方政府需在当年五月份才能使用。为平衡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22年7月29日决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并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0、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怎么计算?
答: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是指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运营总收益/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值。一般要求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需要达到1.20以上。
51、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包括“两新一重”,“两新一重”指的是什么?
答:“两新一重”顾名思义,也就是两个“新”和一个“重”,分别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云计算、数据中心(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内)、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支持村镇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深远海风电及其送出工程,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高速公路充电桩。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
52、土地使用权有几种获取方式?
答: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无偿或有偿)、转让三种方式。
53、要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
答: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提出:加强专项债券管理,基于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等信息。各地均已出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中就有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54、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使用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示意图
55、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有哪些?
答:详见附件1。
5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有哪些?
答:详见附件2。
57、新增一般债券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什么信息?
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2)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3)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4)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5)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6)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58、 新增一般债券存续期需要公开什么信息?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1)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2)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3)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59、 新增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内容?
答: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0、一般债务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61、一般债务如何进行批复?
答: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62、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应公示的信息?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3、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
答: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4、专项债券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
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附件1 :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铁路。
收费公路。
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水运。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
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三、农林水利
农业。
水利。
林业。
四、生态环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五、社会事业
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养老。
文化旅游。
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一)市政基础设施。
1、供水。
2、供热。
3、供气。
4、地下管廊。
(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
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十、新基建
十一、新能源
附件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楼堂馆所。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2、党校行政学院。
3、干部培训中心。
4、行政会议中心。
5、干部职工疗养院。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1、城市大型雕塑。
2、景观提升工程。
3、街区亮化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6、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1、房地产开发。
2、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3、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
4、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
(二)社会事业。
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
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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