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债配套融资的疑难解答,下面是老盐蛋炒饭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专项贷款委托协议
有位小伙伴给我留言,一鼓气问了4个问题,主要是关于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内容。
这几个问题很具体也很实际,可见也做了深入地思考。
为了尽可能地解释清楚,专门用篇文章来做解答,我们一起来看看。
1.对于专项债未通过的项目,银行去营销贷款,有没有机会参与?
当然有机会,前提是国有企业作为专项债项目的项目业主。
这个不需要过多解释了吧。专项债项目的项目业主,主要为政府机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根据《贷款通则》,银行是无法给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的。
那好,一家国有企业有一个需要建设的项目,
在安排资金筹措方案的时候,就计划申请一部分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没有申请到专项债资金,但建设任务还在那,有作为的领导仍然想要尽快推动项目,那么自然就有了向外融资的需求。
所以,对于专项债配套融资的业务,银行要参与,有机会,但也需要一些时机,
第一,项目单位想要推动项目建设,而不是一直等着专项债;
第二,项目能够产生除了政府性基金收入之外的专项收入。
2.专项债项目形成的资产为公益性资产,那做专项债配套融资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是因为还款来源是专项收入,还是因为政策支持?
先给结论,当然不是“因为有政策支持,所以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
我们国家可不会出这么“霸道”的政策。
再怎么打补丁的政策,都具备一定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不可能与原来的逻辑背道而驰。
最重要的是,国家出台的政策不能相互矛盾。
专项债的配套融资业务,本身即符合专项债业务逻辑,也符合银行信贷业务逻辑。
我们来看看。
首先,专项债项目是什么类型的项目?
是能够产生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分为有一定收益和无收益的项目;
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叫准公益性项目;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叫纯公益性项目。
专项债项目是准公益性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为准公益性资产。
专项债项目的项目收入有哪些?
1.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2.有专项收入;
3.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第二、第三种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参与项目配套融资,因为有专项收入。
什么是专项收入?
专项债中的专项收入全称为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
其实,你可以理解为就是经营性的收入,比如交通票款收入、门票收入、停车场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水费收入等。
只不过,
准公益性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入,就叫专项收入,
这是为了区分经营性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入。
所以,专项债项目只要产生了专项收入,就有了银行提供融资的前提条件。
因为银行信贷的逻辑就是:
一是贷款主体符合要求,不是政府机关部门等;二是有经营性收入,能够有钱还我的贷款。
那么,银行参与专项债的配套融资,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影响债务?
就是拿了专项债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即土地出让收入)去偿还银行贷款。
只要避免这个“错配”的环节,大家就放心地去做。
所以,不是专项债配套融资不涉及隐性债务,而是你要合规地去做。
为了让大家心里的框架更加清晰,我弄了张表,
大家结合上述的文字,再把这张表好好梳理一下,
相信不会再乱了。
3.很多专项债项目的项目单位为政府部门,平台公司代建。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政府部门直接授权平台公司代建吗?如果平台公司去银行贷款,不是有一定“替政府融资建项目”的嫌疑吗?
现在,确实很多专项债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业主)为政府部门,那么这样的项目做不了银行配套融资,只能寄希望于财政资金或者专项债资金。
什么是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就是对这个项目负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职能的单位。
如果政府作为项目业主,政府肯定是不会自己去建设一个项目的,因为没有精力、也没有项目建设管理的能力。
因此,就会找代建单位去建设。
什么是代建单位?
受政府的委托去建设一个项目,正宗一点的说法,是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
本质上和工程咨询公司、设计单位是一样的,都是一个服务方。
收取的代建费,也类似于服务费。
所以,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是不同的两个角色,也是不能重合的两个角色。
那么,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要找一个代建单位,会找谁?
肯定是自己的国企呀。
代建单位会有代建收入,为什么不给自己的国企?
那政府怎么把项目代建的业务给到国企?
需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代建单位。
至于政府怎么通过招标招到自己的平台公司,就不用我们操心了。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平台公司去银行贷款,不是有一定替政府融资建项目的嫌疑吗?
如果平台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就不能以项目的名义去贷款。
因为平台公司作为服务方,不享有项目。
那你可能说,确实有见过平台公司因为代建了专项债项目去贷款的。
那此时的贷款,大概率做的是流动性资金类的贷款(别急,你可能说就是项目贷款,等你继续看到第四个问题再回头看)。
这类贷款是没问题,
因为流动性类贷款,本身是基于公司的经营性业务产生的流动性需求,
只要有流动性资金需求,就可以给与贷款,
但这类贷款,不能称为是专项债项目的配套融资,
而仅仅是平台公司基于自身经营需求申请的贷款。
4.某家平台公司代建了公立大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楼堂项目,具体资产会不会移交给学校或者还是直接以出租的方式给到学校。贷款主体为平台公司,学校的食堂出租、广告、门面出租等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这个项目是否涉嫌新增隐性债务?
刚好解答完第三个问题,大家能否回答出这个具体案例的问题?
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看,结合我前面解释的代建问题,
那这里,也就不难得出答案。
因为平台公司仅是代建方,从头至尾都不拥有资产,怎么会存在建设完后移交给学校的情形呢?
那平台公司怎么又拿这个项目去做贷款,同时还设计了出租等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呢?
怎么回事?现实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难道大家都做错了?
我在《活学活用,通过实践去修正理论》这篇文章里就讲过这个问题,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关注到了。
在政府投融资领域中的代建,实际上有两种实践含义。
第一种,企业不是项目业主,仅作为服务方,替政府跑手续,干事务性的活,就是代建最纯粹的含义;
第二种,企业是项目业主,它去建设项目,自己负责项目建设的钱(也可能申请专项债支持),建完以后,又给到政府。
虽然代建最纯粹的含义就是作为一个代建服务方,但是大家在实践中做得最多的反而是第二种。
第二种模式下的代建,本质上是BT,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但是实践中,大家似乎也习惯把BT叫代建。
在BT模式下,在移交之前,国有企业的角色实质上是项目业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方,因为有项目业主的身份,所以可以找银行提供项目贷款。
在新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则下,项目走BT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问题,
BT意味着建设好以后,需要把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来回购。
一旦移交给政府,国企哪里有什么出租等经营性收入?只有政府的回购资金,这样确实就涉及了新增隐性债务的嫌疑。
怎么破解这个难题?
很简单,平台公司申请了项目贷款,建设完以后自己运营,不要移交给政府,公司自己经营项目产生的出租收入,可以正常偿还银行的贷款。
又如果,确定建设完后一定要移交,怎么办?
小伙伴尝试着自己给答案,结合今天的内容。
答出来了,对于今天的这篇文章而言,你算是通过考试了。
好,就到这儿。
贷款协议怎么写
欠债还钱-----借条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借贷形式。为了避免发生借贷纷争,许多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彼此之间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都会向出借人出具一份书面的借条,以记录相关借款信息和留下借贷凭证。一旦日后借款人逾期不还钱,借条就是不可缺少的法律证据,也是对出借人权益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借钱写书面借条是很有必要的。但“借条”具体怎么写?内容有什么讲究?有哪些需要事前防范的风险?从大量的实务来看,我们综合归纳了以下十项要点,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可能因借条引起的纠纷。
1.“借条”与“欠条”没有差别 向别人借钱,习惯上都会向出借人出具一张借据(“借条”、“欠条”),也就是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凭证(也有“借款合同”的意思)。至于这个借款凭证的名称是“借条”还是“欠条”,其实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尽管“借”与“欠”在通常汉语词义上可能有差异,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二者的法律含义异同作出任何规定,借款方与出借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从其文书具体表达的内容来界定。总之,借据的名称不能决定或者改变双方借贷关系的性质。
2.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明确 这是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不可缺少的两方主体。但出借方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表明出借人真实的身份(法定姓名或名称)即可,即使出借人不明确,一般来说持有借据的一方往往就是出借人一方,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如此认可的。但是作为借款人的一方,在借据上就要需要确定无误,并且是唯一的。如自然人要注明户籍或身份证上的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其他组织要注明相关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名称和登记号码(如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等)。否则,一旦双方发生诉讼,法律上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不能确定,法院是不会受理该案件的。
3.借款数额确定 借款数额也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主要条款(内容),不能缺少!如是借款币种是人民币最好要有大小写,并且应完全一致。
4.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定标准 相当一部分出借人对借出的款项是希望有回报的,通常表现为利息。利息是根据出借的本金和约定(或法定)利率计算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利率是要事先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就会视为是没有利率的无息借贷。目前国家对于利率最高限定为“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如2023年6月1年期的LPR为3.55%,折合年利率就是14.2%,超过此上限就是所谓的不为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另外,通常所称的借款利息的1分、1.5分、2分等多是指月利率。如折算成年利率则分别为12%、18%、24%,显然后两种利率超过了国家的最高限定标准。
5.还款时间不能少 对于出借人来说,确定的还款时间是对其预期利益的一个保障,也是出借人主张诉讼权利的时间计算起点。诉讼时效3年的计算时间起点即从还款时间届满后开始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虽然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会使借款人对借贷资金的使用安排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进而也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终受损的还是出借人的期待的利益。
6.借款用途应当有 虽然借款用途不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内容。但是合理合法的用途也是对出借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如借款人表明其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经营,如此,此债务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无形中也就会给出借人的收回借款多了一份保障。此外,违法用途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如果明知,可能还会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7.借款人的签名和落款时间最重要! 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并注明借款时间,这一点是所有借贷关系成立最重要和必要的条件!很多借贷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就发生在这个环节。不要以按手印、盖章等方式代替签名,也不要委托他人代签,这容易引起争议。借款人签名一定要在出借人在场关注下由本人亲笔签署,并注明借款当时的时间(当然单位借款同时还需要加盖其有效印章)。自然人的签名,一定要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相一致!落款时间之所以重要,往往其是计算借款利息、诉讼时效、还款期限等重要依据。
8.保证人的签名有讲究 出借人为了确保其借款的收回保障,往往要求第三方在借据上签名担保。保证人签名,除了按上述借款人签名要求外,还应当写明担保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方便在债务逾期时进行追索;并且还应在借据上明确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字样,同时注明承诺担保时的日期。仅仅在借据上签名,第三方的担保责任不成立。
9.借款支付形式证明必须具备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为了防范虚假诉讼或者其他恶意违法诉讼,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要求除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特别强调需要提供相应的借款支付的记录、凭证(如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记录、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记录单据等),否则不予立案受理,或者可能会以证据不足,借贷关系不成立而予以驳回。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成立,也即是如果出借人只是承诺提供借款,借款人也写好了借据,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双方就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10.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从出借的本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借款利息,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为此,国家法律明确不予认可,只支持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和计算利息。
总之,借据(借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回本金、取得利息的合法债权凭证。在发生纠纷后,合法完备的借据就是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最有效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能够出示借据,再简单的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就可以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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