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本案例讲述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例。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要提出了五个问题。从这五个问题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的审判思维。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14日日本西溪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中505号:
上诉人辛欣因与原审被上诉人王霞、辽宁神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元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1民初第2191号民事判决。
第二,法院的观点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再审后,应着重查明以下几点:
本溪满族自治县元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声称自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法人。我们要搞清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本案的借款有什么关系。与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联系?
2.2017年8月2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元亨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欣欣和王霞再次与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当时成立的是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吗?为什么没有重新申请其他权证,只是在2016年5月9日在其他权证上手写附言一栏& # 34;县房他字(2017)第1243号& # 34;,手写在附言栏& # 34;续贷登记于2017年8月2日,权利设定于2017年8月2日,权利约定期限为3年& # 34;并加盖了& # 34;本溪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抵押登记专用章& # 34;?
3.2013年,本溪满族自治县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鑫、本溪吉隆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乐都酒店地块开发协议,其中华云公司同意在一周内提前支付鑫鑫1700万,加上鑫鑫提前向吉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00万,共计4200万,信合贷款由贷款人偿还。
2014年12月4日,新新与华云公司签订了原宪酒店地块开发协议。本溪满族自治县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本溪县吉隆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联系?酒店搬迁补偿款发了吗,谁什么时候发的?本溪满族自治县鑫鑫和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欣欣与杨增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协议,申请办理原宪宾馆的土地使用证。
杨增使用这笔土地贷款与欣欣无关。二期开工前,杨增应兑现鑫鑫与华云公司签订的合同,否则酒店及周边建筑不能拆迁。如有争议,由杨增负责。杨增与鑫鑫的约定是否属实,与本案借款有什么关系?
5.2019年6月,新新拆除酒店时,酒店只剩下一个框架,旁边的建筑已经全部完工。辽宁沈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知情吗?以上基本事实均与杨增有利害关系,故应追加杨增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1民初第2191号民事判决;
2.该案被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欣、王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已退还。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 # 34;合同的相对性& #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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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审判组织的规定,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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