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债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贷款,到期还款是永恒的真理。近日,淳化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与刘、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
2012年11月5日,原告与刘某、郭某签订农民小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截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刘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贷款本金49500元及剩余利息尚未偿还给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将刘及其配偶郭告上法庭。
淳化法院民事审判庭接到原告诉讼请求后,认真梳理了案件流程,查看了借款合同。经了解,被告对借款合同及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但由于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原告在还款时间上适当让步。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队伍教育整改以来,淳化法院各司法队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着力解决群众燃眉之急、解忧之急,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依法保护了金融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县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张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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