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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套路贷背后的罪恶利益链,套路贷细节曝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法制日报

揭开常规贷款犯罪的黑幕

利息低,无抵押,二次付款...看似简单的借款条件,却充满了套路: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账号,三步结清账目,可以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几十倍,借款几千元甚至叠加到上百万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清公安分局近期破获的该市首例套路贷犯罪团伙案。该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目前已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网上追逃1人。

警方表示,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特定形式的违法犯罪。与高利贷有本质区别,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大学生招套路贷。

2018年1月以来,长清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款而追债的报警和报案。已经有几个大学生被借贷公司催收侵权,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回学校。经过调查,警方判断这是一个有组织的非法团伙,针对大学生,以放贷为名软硬结合,获取高额利润,非法占有,有组织。该团伙藏身大学园区,高息放贷,恶意诈骗暴力敛财,不择手段获取利益,情节严重。

张是山东的一名大学生。看到贷款广告后,他向一家借贷公司借了9000元。当他欠款3000元左右时,因银行卡丢失,还款逾期。几天后,贷款公司称,由于逾期,张的欠款已经从3000元“滚”到了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同约定的。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介绍,经查,余某、齐某、等人以齐鲁民间借贷、齐鲁投资为幌子,通过网贷、小额贷款、校园广告、中介等方式向贫困大学生招揽贷款,张某是受害者之一。

“套路贷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合同和阴阳合同。比如你借10万,你要签10万的借款合同,但是你只拿到7万,扣除3万相关费用。找公司贷款的人一般都是急需用钱的。大多会听信骗子的话,签订实际贷款金额与借条上金额不一致的阴阳合同。有的甚至不看合同的详细条款,直接在空签字。”田明说,一些嫌疑人还会在银行制造流水痕迹,故意制造借款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上述案例中,张某无力偿还借款时,借贷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将张某带到长清。在第二家名为齐鲁民间借贷的公司,他借了15000元高利贷,其中7402元用于偿还最后一笔借款,剩下的7598元被刘以各种费用的名义扣押,另外每10天还1500元,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直到本金15000元。

张某还款3000元后,因无力继续还款,被犯罪嫌疑人刘某逼向三、四公司借款。其间,因张未支付第三家本金,被第三家催收并殴打。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凤勋说,一些借贷公司相互勾结,嫌疑人介绍给其他小贷公司或个人,或者打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来“算账”,即另一家小贷公司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签订更高的债务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锻造”银行流水的过程。“通过不断地‘转单户转平户’,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使受害人的债务金额在短期内呈几何倍数增长。”

一些受害者还款日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名义直接“消失”,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一旦过了还款日,借贷公司就会主动联系受害人还款,并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违约金。

“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会采用暴力、威胁、骚扰等手段讨债。”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说,从破获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到受害人家中闹事,甚至非法拘禁受害人;有的嫌疑人还利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施压。

套路贷犯罪不同于高利贷。

那么,套路贷的罪名是什么?艾凤勋介绍,它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弄钱跑路”、“任意认定违约”、“转让票据结算”、“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特定犯罪形式。

“套路贷和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凤勋说。

根据我国刑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弄虚作假跑路、任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执行债权或者强行索取债务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认定为诈骗、强迫。

艾凤勋说,套路贷有五个特点: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立即提取汇款并归还,从而造成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确定违约。在借款期限即将到期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失踪”为由拒绝接听电话或使借款人违约。还款期到期,犯罪嫌疑人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候嫌疑人往往因为没有针对借款人的有力证据,以违约的名义收取更高的费用。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结算”,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账结算”,让受害人的债务金额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倍数增长。

第五,软硬债务并重。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采用暴力、威胁、骚扰、纠缠、哄骗、聚众造势等手段催债,或者采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等各种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施压,以达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从法律上讲,常规贷款不同于高利贷."艾凤勋介绍,套路贷具有违法犯罪性质,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的是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借贷行为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的本金和利率区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而超出利率区间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不要碰需要签阴阳合同的贷款。

从办案角度看,田明认为,要遏制套路贷犯罪的滋生蔓延,必须从预防、监管、治理等方面入手,坚决震慑和打击。

山东大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喜表示,根据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不得以借贷为日常经营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孙瑞希建议,除了底线管控,监管部门还应该适当下放一定的管理权限给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引导和约束。

“通过政府主导协调财政、工商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彻查,力争全面清理取缔各类非法贷款公司。”田明表示,通过党委政府,强烈要求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担负起监管责任,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和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严格监管,最大限度压缩套路贷空的空间。

针对套路贷案件的特点,田明认为,要重点打击价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律的配合,研究适用法律打击套路贷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依法严惩;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消除套路贷犯罪滋生的土壤。

对于借款人,孙瑞希提醒,应选择正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与各类资本经纪人、项目经纪人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拒绝签署未填写内容的空 white合同或虚增贷款金额的阴阳合同,避免出现并非其真实意思的“法律事实”。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条催收”的意识,哪怕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对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拒绝或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实现,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用途。

“如果已经被套路贷,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作案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的威胁、敲诈、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行为,应积极寻求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协助,不要逞强逞强。”孙瑞希说。

孙瑞希还提醒民间金融从业者,要珍惜自己的声誉,依法规范自己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培训、指导、投诉处理等方式,引导民间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徐鹏本报通讯员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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