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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社保涨价了吗,昆山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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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昆山人才购买政策收紧

社保缴纳从一个月延长到三个月!

据悉,该政策将于11月1日实施!

01

昆山人才落户收紧,社保缴纳延长至三个月。昨天在朋友圈看到一张关于昆山人才落户的图片。

内容为:昆山申请直通车住房人才资格提交的社保或个人纳税证明材料应体现三个月及以上的缴纳记录。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人才码社保缴纳确实会延长到三个月,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月,按照之前的政策,要交一个月的社保。”

也就是说,10月31日前,按照原来的人才购买政策缴纳一个月的社保!

02

在此之前,昆山人才码买房,社保缴纳只用了一个月。目前苏州大部分地区都需要落户才能买房。但在太仓、昆山、相城区,人才码可以买房。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没有户籍也可以获得买房资格。此前,昆山的人才代码购买政策中,社保缴纳只需一个月。在昆山工作,大专以上学历无房者,可凭一个月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开具人才购买码!现在延长到3个月及以上!

此外,2020年7月3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户籍、个税、社保不受限制。

最后附上《昆山市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

为加快我市国家一流产业科技中心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根据《苏州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卫办发〔2018〕54号)、《关于加快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魏坤〔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

人才住房是指通过住房保障贴、租房贴、优房、直通车、电力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全面多样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市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

文章

建立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才办、网信办、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税务局、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推动人才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程适用于列入支持目录的我市各类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近五年引进且在昆明无自住产权房的以下人才:

1.顶尖人才(A类)。承担我市重大战略项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成员(或“院士”);昆山“头雁人才”;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2.领军人才(B类)。国家重大人才引进项目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培养项目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获得者;省级“双创人才”(含省级“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级“333工程”一、二级培养对象;由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或相当的领军人才;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3.拔尖人才(C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姑苏人才计划、昆山“投研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双创团队核心成员;苏州市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新引进的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4.骨干人才(d类)。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直接聘用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务;出站后留在昆明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级培养对象;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新引进高管和技术骨干;其他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人才。

5.后备人才(E)。中级职称及以上技术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高级工程及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公认的紧缺人才。

第五条

购房贴。支持A~C人才在昆明买房自住。A类人才最高给予800万元购房贴;B类人才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贴;C类人才中,双创人才、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奖励。

第六条:租房贴。A~D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贴;e类人才,按博士(高级职称)不低于800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600元/月、优秀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间,入选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发租房贴,并相应扣减。第七条。购买居住条件好的房子。根据国家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制定购房优惠政策。优秀人才购买重点是D类及以上人才优先出售。

第八条。住直通车。A~E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按照《苏州市人才幸福居住工程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住房助贷。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额度可放宽至贷款额度的4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C类人才,可放宽至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十条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按规定追回相应补贴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住房出售等原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转入单位后,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发给人才,不得截留或擅自挪用。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财政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本办法实施后,入选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相应扣减。当购房贴、租房贴、安置补助重叠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原《昆山市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昆〔2017〕65号)同时废止。

如何看待昆山人才购买政策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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