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黄忠通讯员李世斌胡天)“感谢检察院为我维权,还我清白,让我安心治病……”近日,在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刘对沙洋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检察官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刘某某,家住该县李市镇某村,自2014年与方某某离婚后一直独居,长期在东关打工。因其病情严重,当地村委会已处理。最低生活保障。2020年1月,刘从广东回到李市镇老家过春节。当他去银行领低保时,发现自己的低保账户被法院冻结,低保被扣。经多方打听得知,因银行贷款,法院判决她和前夫偿还本息3.5万元。“我明明没有借钱,为什么要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刘向沙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刘某某与方某某于2014年10月离婚后并未迁出户口,即外出到广东东莞打工。方某某在该县李市镇某村从事鱼制品加工。因资金周转不便,2015年10月,方某某向沙洋某银行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10万元。因银行要求必须以夫妻名义申请贷款,方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刘某某留在家中的户口本、身份证及身份证一张。后来他又找了别人冒充刘某某,在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和房贷。
之后,方某按借款合同约定于2016年9月后还款逾期,其中本金3万余元。被银行起诉后,2017年6月,沙洋县法院在刘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及刘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5万余元。
“我们受理此案后,依法调取了法院卷宗等相关材料,同时对借款合同上‘刘某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刘某某本人所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公诉人介绍,在医院调查期间,刘的病情一度恶化。他们主动与沙洋县法院沟通,解除了对刘低保金账户的冻结。随后,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于今年8月向沙洋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沙洋县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方某某偿还沙洋某银行贷款本息;驳回沙洋某银行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终于不用还钱了,可以安心治病了。”拿到再审判决书时,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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