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案例:委托贷款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法规确定;
委托贷款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它们又因资金来源等特点与民间借贷有相似之处,体现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在不同方面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类似于金融贷款或民间贷款的特点来确定参照规则。鉴于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主合同条款,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入等主合同权利,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以推定资金成本大致相同,人民法院在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案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简要事实:
2011年10月18日,浦发银行、地中海酒店与侯楚雄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约定侯楚雄委托浦发银行仅向地中海酒店贷款人民币1.2亿元,年利率为24%(月息2%),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4月25日。如果地中海酒店未能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将对逾期贷款处以合同利率50%的违约金。
浦发银行还与丽珍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丽珍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为前述委托贷款合同中地中海酒店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1年10月24日在梅州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外,紫瑞公司、太阳世纪公司、黄华、王晖、李琼分别向侯楚雄出具了《贷款担保承诺函》(一式五份),均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为地中海酒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10月25日、26日,浦发银行分三笔贷款向地中海酒店发放贷款本金1.2亿元。目前贷款已到期,但地中海酒店已无法按承诺偿还贷款本息债务,担保人也未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提起诉讼。
涉案贷款利息已于2011年11月20日前(含当日)还清,此后未偿还贷款本息。《委托贷款合同》第3.4.2条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20日;第10.2条如约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延期利息计收罚息;第10.4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50%的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提供的,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发放、监管和回收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也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的非利息收入。
可见,委托贷款已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发放、监督使用、协助回收贷款的职责,类似于金融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也有相似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然是出借人,但实际上是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独立决定借贷事项。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享有贷款利息收入等主要合同权利的也是委托人,而不是贷款人,实际承担的是借款人不还款和逾期还款的风险。
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通过合法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客户自有资金,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无异。
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方面体现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否具有金融借贷或民间借贷的特征来确定可以参考的规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没有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而非作为出借人的金融机构确定,收取实际利息,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以推定资金成本大致相同,人民法院在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本案中,侯楚雄委托浦发银行向地中海酒店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出借人浦发银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不影响依据民间借贷相关规则对涉案委托贷款利率上限的确定。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18日,浦发银行于2011年10月25日、26日向地中海酒店发放涉及1.2亿元的贷款。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规定生效时,本案二审尚未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的意见“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审理,不参照本案件”。
《关于借贷案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意见并未限制出借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罚息、复利,但《关于借贷案件的意见》中“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和《民间借贷条例》中“年利率24%”的标准是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具有相同的规范功能。
考虑到《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确立了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并存时,年利率为24%作为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利息的, 《民间借贷条例》实施前民间借贷的罚息和复利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同期适当降低的,
浦发银行在原审判决中主张的利息及罚息确定如下:地中海酒店在贷款期间,即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4月25日(含)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贷款利息上浮50%后再按年利率36%计算罚息,2011年12月21日(含)起按罚息利率36%计算延期利息。据此,本案同期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17年7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执20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地中海酒店及其他财产人民币807,133,353元为限。虽然不排除执行中计算的原因,但与实体判决导致借贷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不无关系。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调整。
如上所述,本案同期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另行处理已无实质意义。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本院认定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地中海酒店再审请求调整案涉及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地中海酒店主张在本案利息范围内扣除案外人收取的融资咨询服务费金额,本院认为,案外人收取的融资咨询服务费与本案委托贷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地中海酒店无法证明侯楚雄收取的利息与案外人收取的融资咨询服务费属于同一主体。因此,我们不支持地中海酒店的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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