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贷款记录逾期一次严重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北青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征信记录有逾期可以贷款吗?1
征信记录有逾期会对申请贷款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见得贷款审核一定通不过,取决于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对于逾期的有关规定。
一般来说,征信记录有不超过2次逾期,银行还是会酌情处理给予贷款通过,但是如果逾期次数累积达6次或连续超过3次,银行系统不见得会审批通过。但是同样的逾期情况第三方金融贷款机构相对来说会比较宽松点,因为不同机构对于逾期的容忍度是不同的。相对较宽松的审核机构,即便征信记录有逾期,也不影响机构放贷审核通过。
如果逾期次数过多达不到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审核要求,可以在申请贷款时通过增加自有资产,比如房产、车辆行驶证等增加筹码进行抵押,这样审核通过率也会大些。又或者寻找一位征信记录良好、经济实力够好、有固定资产的朋友提供做担保,这也是贷款机构的考量标准之一。
总而言之,最好的信用状态就是保持良好的贷款记录,避免逾期还款,这样更有利于日后申请贷款审核通过哦!
如果你在网上有逾期记录,或者有多个平台的借款记录,那么你的各种记录都会被大数据风控,当你的网贷平台经常拒绝你的时候,即使是花呗也会被关闭。若您的网黑数据存在异常,可查找:小七信查,即可获取您自己的大数据和信用状况,可获得各种指标数据,可查询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黑名单情况,网贷申请记录,申请平台类型,是否逾期,逾期金额,是否有仲裁案件,等等重要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有逾期可以贷款买车吗?
如果用户征信情况良好,可以选择的购车按揭渠道是比较多的。比如说直接去银行办理按揭车贷款,具有利息低的优点,且有些银行还会推出大额信用卡购车分期,办理起来非常方便。同时,不少厂家也会推出金融服务,直接在4S店就可以申请,且为了吸引用户办理,大多都是免息的。
征信有逾期是可以贷款买车的,但前提是用户逾期情况比较轻,比如说偶尔的逾期且及时还清了,那么一般是不会影响的。若是用户多次逾期,逾期天数在90天及以上或者是被法院起诉,那么是没有办法申请贷款办理按揭的,除非是全款购买或者是按揭在亲友名下。
当然了,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办理,虽然要缴纳一笔费用,但是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通过的几率也会相应提高。
如果放款机构明确表示借款人无法贷款买车,那么借款人需要等征信恢复以后再申请车贷。或者还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记录保留时间超过3年,借款人也可以尝试申请车贷。总而言之,逾期的欠款未还清或者已还清但是保留时间没有超过3年,这时候用户是无法申请车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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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次,不是当前逾期的话不算太严重,今后需要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
一般银行对征信的要求: 当前不能逾期,半年内不能有两次逾期,两年内不能连续3次,累计6次未按时还款。
对不少人来说,他们最担心自己的报告里有逾期记录。逾期可能会影响到和申请,但并非有逾期就意味着、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
当前大部分银行对征信逾期的掌握尺度是:还款逾期不超过6次、连续逾期不超过3次。如果超过这个数字,或申请就有可能被拒绝。银行的尺度也有可能因为信贷规模的宽松而相对放松或者因信贷规模的收紧而更严格。同时,如果个人逾期并不严重,仅1、2次,且逾期天数较短,影响也不大。值得一提的是,逾期虽然不严重,但是个人征信系统中还是会记录下来的,所以,借款人或持卡人尽量不要出现逾期,毕竟关键时刻,个人信用记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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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件庭审相关视频截图。
图为案件庭审相关视频截图。
导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持续加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用评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直接影响到办理贷款、招标投标、购买保险、交通出行等活动。伴随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高速发展,企业、个人通过网贷平台向金融机构贷款已成为一种重要渠道,其中涉及的征信采集、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那么,因网贷公司行为导致征信出现不良记录,而银行怠于履行撤销义务,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某银行因怠于履行撤销义务,被判侵犯借款人名誉权。法官对该案进行了释法析理,呼吁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始终坚守诚信底线,同时,银行也要遵守法治原则,依法开展征信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公正。
款已还清但征信仍显示逾期
2021年7月24日,四川省隆昌市的郑女士准备按揭买房,在办理贷款手续查询征信时被一条“不良记录”惊呆了:该征信记录显示她在广东某银行的贷款仍有1万多元未还,已出现逾期。
“我是通过某网贷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明明借款早已全部结清,为何征信记录还会出现逾期?”在郑女士看来,这条“不良征信”令她的社会信用降低,影响她办理贷款,并给她的名誉带来了损害。
为此,她多次与被告银行沟通,要求修改征信不良记录,但却始终未能通过审核。于是,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来,2015年12月,广东某银行与案外人上海某网贷平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网络微贷业务合作,推出网络微贷产品,由网贷公司筛选及推荐客户给银行,银行审批后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还款阶段由网贷公司归集借款人每期应还本息,借款人将每期借款本息偿还给网贷公司,再由网贷公司与银行结算。
银行拒绝修正不良征信记录
2016年12月7日,原告郑女士通过该网贷公司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23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后原告向网贷公司还清了贷款,贷款在该网贷公司平台上显示已结清,但原告的最新征信记录显示,该笔贷款存在逾期,仍有1万余元未偿还。
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被告却以原告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调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征信权益,使原告的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提出三点答辩理由:一是2016年12月6日,银行与郑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次日银行全额放款,履行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借款期限内郑女士并未按时还款,自2017年12月开始就出现了逾期,且逾期后向网贷公司的还款并未支付到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不能认定为对银行的有效还款,不能认定郑女士履行了还款义务。二是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的实际侵权人应为网贷平台公司。案涉借款合同为银行与郑女士所签署的,即使郑女士想申请结清也必须直接向银行申请,经过银行同意。郑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直到2020年9月才将未还款项支付给网贷平台公司,网贷公司无权代表银行作出同意郑女士逾期还款及结清的意思表示,郑女士向网贷公司支付的款项不等于向银行的还款,且网贷公司也并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未实际收到郑女士的还款前将该笔贷款的实际还款情况上报征信并无过错。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是因为网贷公司存在截留挪用郑女士还款资金的行为,其实际侵权人为网贷公司。三是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是导致借款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征信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借款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损害名誉权的侵权后果。
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如实报送各类贷款客户的逾期还款信息。但本案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银行至今未修正,使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网贷公司未能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归集支付给银行,属于网贷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借款人。由于银行的错误行为,导致郑女士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应由银行承担。
综上,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2020年11月起至今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裁判解析
怠于修正征信记录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基于名誉权,每个人都能享有社会大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并保持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贬损。
本案中,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已经于2020年10月30日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广东某银行却未及时修正郑女士征信不良记录,致使郑女士个人信用受损,信用等级和信誉度降低,社会信用受到损害,对郑女士的生活和相关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银行的行为侵害了郑女士的名誉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本案中,广东某银行作为一家已形成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在郑女士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及时修正郑女士征信不良记录,但银行却以网贷平台公司未能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归集支付给银行为由,怠于修正郑女士的不良征信记录,致使郑女士名誉受到损害,故应承担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责任。
■专家点评
法治是诚信建设的“压舱石”
内江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 博
银行征信,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状况,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金融机构汇总的企业、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中提炼出的信用报告。从经济层面来说,银行征信直接影响企业、个人的银行贷款办理,包括贷款难易度、贷款额度、贷款服务等;从道德层面来说,征信反映的是企业、个人在经济上的信用。如果存在征信不良记录,将影响社会对其作出的评判。
个人向银行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将借款人逾期信息报送至个人征信系统。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将直接对个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银行拒绝贷款、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等,其目的在于强化个人征信的作用,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在强调征信记录重要意义的同时,也要对个人征信依法予以保护,避免因对个人征信信息处理不当,而影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本案中,郑女士虽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但其后已按合同约定向网贷平台公司还清贷款本息,银行应当消除关于郑女士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不能因网贷平台公司未将相关借款本息支付至银行账户而拒绝消除。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体现了“契约精神”,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对社会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权利的依法保障,也是对诚信原则的价值遵循。银行与网贷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网贷公司通过资金统一归集的方式,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借款人当期应还本息支付到指定账户,即郑女士只要将约定的借款本息偿付给贷款平台就已完成其还款义务,银行不能将应当由贷款平台公司履行的义务转嫁给郑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赋予了权利人对信用评价的异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并明确了评价机构核查更正的义务。针对不当的信用评价,权利人有权要求更正、删除,评价机构也应依法履行其更正、删除的义务。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所有社会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共同坚守和维护。本案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诚信行为的价值倡导,也体现了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只有厉行法治、实事求是,才能确保社会征信体系公正运转。(姜郑勇 本报通讯员 顾 勋 文/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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