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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银行贷款了,还能在其他银行贷款吗

已经在银行贷款了,只是钱还没到账,就在支付宝上借钱有影响不?,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石家庄普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个银行贷款了,还能在其他银行贷款吗1

可以贷款,还在这个银行也可以。不过如果两个都是房屋贷款,那么你的第二套房贷将不能给予7折利率。贷款的话银行需要考虑个人的负债问题了,如果是当月办理的贷款,那么就还可以直接贷款,如果是隔月的,那么就需要看看本人还款能力是否良好,如果有可以抵押的东西,那就直接可以申请二次贷款。
拓展资料:
一、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三、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如美国的工商贷款主要有普通贷款限额、营运资本贷款、备用贷款承诺、项目贷款等几种类型,而英国的工商业贷款多采用票据贴现、信贷账户和透支账户等形式。
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六个月(含)4.35%   一年(含)4.75%,一至五年(含)4.9%。备注: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
同时能不能再贷款,取决于你的还款能力和现金流情况,取决于你的资产负债情况,若是个人资产丰厚,还款能力强,信誉没有问题的话,别的银行也欢迎你去申请贷款,毕竟在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是会获得不小的利息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前面的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在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是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但是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者是消费贷款。如果前面的是房贷,那就不能拿这个房子到别的银行去贷了,但可以用自己的工作或者营业执照进行其他贷款。

一个银行贷款了,还能在其他银行贷款吗2

只要银行已经审批通过你的贷款 就等着放款了 那在支付宝上借钱 完全没影响

一个银行贷款了,还能在其他银行贷款吗3


2021年7月24日,四川省隆昌市的郑女士准备按揭买房,查询征信时被一条“不良记录”惊呆了:该征信记录显示她在广东某银行的贷款仍有1万多元未还,已出现逾期。“明明借款早已全部结清。”在郑女士看来,这条“不良征信”令她的社会信用降低,给她的名誉带来了损害。为此,她多次与银行沟通,要求修改征信不良记录,但却始终未能通过审核。于是,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借款已还清,征信显示仍有逾期日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广东某银行)与案外人(上海某网贷平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网络微贷业务合作,推出网络微贷产品,由网贷公司筛选及推荐客户给银行,银行审批后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还款阶段由网贷公司归集借款人每期应还本息,借款人将每期借款本息偿还给网贷公司,再由网贷公司与银行结算。2016年12月7日,原告通过该网贷公司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23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银行贷款发放后,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网贷公司还清了贷款,贷款在该网贷平台上已显示结清,但原告的最新征信记录显示,该笔贷款至今仍显示逾期7个月以上,仍有1万余元未偿还。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被告却以原告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调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征信权益,使原告的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停止侵权。银行为何拒绝修改不良征信记录原告既然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为何显示仍有余额逾期?庭审期间,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1.2016年12月6日,银行与郑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次日银行全额放款,履行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借款期限内郑女士并未按时还款,自2017年12月开始就出现了逾期,且逾期后向网贷公司的还款并未支付到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不能认定为对银行的有效还款,不能认定郑女士履行了还款义务;2.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的实际侵权人应为网贷平台公司。案涉借款合同为银行与郑女士所签署的,即使郑女士想申请结清也必须直接向银行申请,经过银行同意。郑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直到2020年9月才将未还款项支付给网贷平台公司,网贷公司无权代表银行作出同意郑女士未按借款用途、接受借款逾期后的还款及结清的意思表示,郑女士向网贷公司支付的款项不等于向银行的还款,且网贷公司也并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未实际收到郑女士的还款前将该笔贷款的实际还款情况上报征信并无过错。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是因为网贷公司存在截留挪用郑女士还款资金的行为,其实际侵权人为网贷公司;3.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是导致借款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征信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借款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损害名誉权的侵权后果。要求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如实报送各类贷款客户的逾期还款信息。但本案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银行至今未修正,使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应予支持。至于网贷公司未能将归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支付给银行,属于网贷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借款人。由于银行的错误行为,导致郑女士产生律师费损失3000元,应由银行承担。综上,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2020年11月起至今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并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法官点评:珍惜个人征信 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个人征信在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个人征信报告作为消费者在享受各类金融服务时必不可少的“经济身份证”,几乎已经渗透到各大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如影响贷款申请,甚至可能影响出行和就业等,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前会进行背景调查,如果查到有不良征信记录,将无法入职。由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房贷、车贷等切莫逾期或不还款;信用卡消费要量入为出,避免因无法偿还欠款而产生不良记录;如为他人担保,更要深入了解被担保人的征信状况,慎重考虑后才可决定,以免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同时,也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提供给他人,防止他人冒用本人身份办理业务,产生金融债务。来源:内江日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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