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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重组贷款观察期是多久)

贷款知识 第一财经 原创

【未来银行】重大变革!金融资产分类新规的挑战和应对,下面是第一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

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或“新规”),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颁布的《办法》是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以下简称《指引》)后的首次正式修订,亦较2019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方面的完善。《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出台新的监管要求有益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和巴塞尔委员会《审慎处理资产指引》进一步接轨,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进一步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提升银行高质量发展。

一、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风险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原《指引》发布近16年来,其规范明确了五级分类基本监管要求。部分商业银行目前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仍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业务覆盖不全面。部分银行仅对贷款做明确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模糊处理; 分类标准不统一。各银行间对原制度解读不一,分类标准间可比性差; 管理执行不规范。部分银行治理架构、职责分工不明晰,工作流程要求不明确。

二、《办法》的总体影响可归纳为”四个更加“

毕马威认为:

在更严格的不良认定标准下,预计银行整体不良率会有所上升,尤其是部分新规发布前不良认定不够严格的中小银行。同时不良贷款的增加可能会被动导致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下降,需要商业银行加以关注。

三、办法的要点的核心解读

1、覆盖范围

资产覆盖范围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2、治理架构与职责

强化公司治理与审计监督的要求,落实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明确风险分类的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年执行,且审计结果及时向董事会做书面报告。

3、工作流程

新增分类流程的三级程序(初分、认定、审批)要求,需体现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延用脱期法3进行分类。目前商业银行在非零售资产分类的系统支撑、零售资产分类的业务部门复核和风险部门认定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提升空间。

4、风险分类基本标准

《办法》按照风险程度把金融资产分成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其中规模增长影响最大的是关注类和次级类,致商业银行不良率或增长。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中心是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都是风险分类的重要考量。

【正常类】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关注类基本标准不变,增加操作性、技术性逾期豁免,增加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的债券豁免,增加符合条件的小微续贷豁免。关于逾期天数,新规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这对银行现有信贷和授信管理系统的全资产逾期统计信息管理带来挑战。

【次级类】

次级类标准新增定性、定量标准,增加连坐机制(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资产质量),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关于逾期天数,《办法》实施后,即便债项押品质量高、缓释充足,一旦债项突破逾期90天,就必须纳入次级。

【可疑类】

新增可疑类标准,包括定量标准(逾期天数、预期信用损失占比)、定性标准(逃废银行债务);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一旦债项突破逾期270天,就必须纳入可疑。

【损失类】

新增损失类标准,包括定量标准(逾期天数、预期信用损失占比),定性标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增加与预期损失法估计结果的联动,一旦债项突破逾期360天,就必须纳入损失。

5、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对“债务人财务困难”以及“合同调整”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规定】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办法》规定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这也是本次《办法》的一个显著变化。

【细化认定标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核心总结:“两紧”与“两宽”

两紧:大幅清晰重组资产认定标准,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规定,堵塞监管套利空间;重组资产退出观察期延长,退出重组资产更关注期间履约能力。两宽:重组资产的初始分类不一刀切全纳入不良类;被分为不良类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有上调为关注类的空间。

6、特定场景风险分类额外要求

【不良资产分类上调】

非零售贷款类的金融资产分类上调须至少6个月,且需关注期间履约能力和债务人在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

【分类连坐机制】

拓宽分类连坐机制,银行需计量债务人在本行/所有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占比,并据此调整风险分类。

【基础资产穿透】

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均需穿透对基础资产逐笔进行风险分类(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或分层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集团客户】

企业集团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

【客户涉及并购】

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集团客户额外评估程序、资产质量连坐范围。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用额外要求】

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结语:

在充分解读新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再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前,尽快依据新规标准做好存量业务的梳理排查、指标与业务管理的影响分析,制定新老划断安排;另一方面要制定重分类计划,在2025年末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按新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另外,依据“主动管理代替被动承接”的管理理念,建议商业银行提升与风险分类管理配套的各项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以助力高校便利的资产质量管理,从根本上防范风险分类下滑。可由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重视并建设重组资产管理能力

从重组业务源头管理,明确重组业务定义,明晰相关的管理职能分工与配套的责任、权利、考核,梳理重组业务审批流程及审批场景,管理重组业务整体规模;同时将“观察期”概念纳入重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债务重组,推动分类上调,防范分类下迁。

加强落实资产穿透管理

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统一资产穿透数据库表,维护基础资产穿透信息,保障信息准确、标准。资产穿透管理不仅在资产分类中至关重要,在统一授信、大额风险暴露、额度管理、资本新规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亦是必要支撑。

推进分类与减值的结合与联动

梳理明确阶段划分标准、提前构建资产分类与信用减值联动场景及联动路径。在此基础之上,提前规划分类调整对减值影响、提前估量风险参数。

加强贷投后管理与主动风险应对能力

在全行层面宣导金融资产“逾期即划入关注” “不良认定连坐机制”等新规要求;宣导金融资产正常至关注、关注至后三类后对减值计量结果的重大影响、以及无法短期内回迁分类的重大影响,并适度调整配套的考核方案;激发提升贷后管理的主动性和强制性。

提升全口径资产业务监测预警能力

完善监测预警工具,不仅监测单个客户,亦持续追踪各分群客户资产质量变化,做到趋势管理,提前管理,以客户为单元的统筹管理。

完善数据支撑与系统支撑

根据新规新设多项“观察期”工作要求,补充历史多期数据抓取,以便规则判别;根据新规新增企业特征、业务特征、全行金融资产质量分布等信息收集与数据质量管理,加强信息及时获取能力,建设系统间数据、标签交互,以支撑分类流程高效运转。

注释:

1、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791141/index.html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保监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270852&itemId=861&generaltype=1

3、脱期法:不仅指仅依据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作为风险分类标准,还指代通过系统规则进行全量初分,但亦需业务部门/风险部门进行复核的分类步骤。

【本文作者】

宋凯 毕马威中国 金融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人

重组贷款观察期是多久

央视网消息:银保监会官网2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三、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七、《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八、《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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