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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月息(小额借贷月息)

小额放贷公司、贷款公司利息特别高能不还吗?,下面是北京律师秦嘉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月息

小额放贷公司、贷款公司如果没有金融经营牌照,其普遍性质的放贷行为可能会构成职业放贷人,在职业放贷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和基础利息,不需要偿还高额贷款利息。

下文我们以(2021)渝0112民初6617号案例进行讲解。【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者您的联系方式,秦嘉泽律师团队联系方式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一、基本案情:线上签署贷款合同,再由第三方公司放款

2019年9月20日,原告贷款公司公司(委托人)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受托人/贷款人)、被告王某(借款人)线上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主要约定:王某贷款6000元,期限是八个月,贷款年利率9%;原告贷款公司向小额贷公司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之日起1个对公营业日内将对应的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小额贷公司指定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丙方按等额本息还款,分期还款的,按月结算,每月为一期,还款本息由丙方直接支付至原告贷款公司账户;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原告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逾期还款,原告贷款公司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丙方收取罚息。

到期后王某没有向原告贷款公司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借款人王某还钱。

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不支持高额利息,每年利息按照4.2%计算。

本案审理中,法院一是发现原告贷款公司、小额贷公司都没有金融牌照,不能经营贷款业务。

二是发现在诉讼中,原告贷款公司、小额贷公司在法院有很多起类似的诉讼(法律界的批量诉讼)。

因此,法院认为出借人贷款公司、小额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逃离金融监管,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委托贷款合同》无效,所以其中约定的利息无效,法院只支持借款人返还本金外加最低LPR一倍的利率进行还款。

三、律师评析:职业放贷人的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公司

之前有读者咨询过,这种贷款公司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否只局限于个人,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放贷情形,那就是出借人是个人,但是是用第三方贷款公司的名义进行放款、催收,这种情形在穿透处理下也可以将个人或公司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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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贷月息

案例:

A向B小额借贷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向A交付借款,在借款期限内A已归还7万元,现无力归还剩余借款。因此B公司要求A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A应该怎么办?

法务建议:

根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月息5分,那么年利率为百分之六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六,高过的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超额部分利息,可以向法院主张返还。A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B公司利息过高请求减少利息并可以请求法院同意展期归还本金和合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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