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该如何筹划?,下面是税法学霸养成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什么叫关联贷款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
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借款,吸收投资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下面我们来举个栗子:
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 0 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 0 2 0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 5 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 0 20年利润总额2 0 0万元,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 0 0+2 6)×25%=56.5(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6.5万元(26×25%)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那如何才能做到合理的降低税费呢?经过分析,有如下三种方案:
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
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
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最后,特别提醒,需正确理解“办法”第36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二、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三、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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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风险是什么意思
母、子公司由于有着特殊的关系,往往在经营管理中会发生一些“亲情”业务,那么对于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些关联业务,在税收处理上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可能会涉及哪些纳税风险呢?
业务一、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案例1】
A公司员工张三,因工作开展需要,由A公司调往外地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由母公司承担。那么,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业务二、、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
【案例2】
我公司为母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公司因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人员与母公司一同办公,母公司未向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那么,对于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案例中,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业务三、奖励子公司员工的支出
【案例3】
我公司为母公司,每年根据各子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单位的获奖人员发放奖励,该奖金由母公司承担。那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员工的奖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奖励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四、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
【案例4】
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
【案例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业务五、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
【案例5】
我公司为子公司,集团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集团机关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那么,我公司支付给集团机关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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