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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改全款算违约(车贷合同不放款生效吗)

合同约定贷款买房 购房者全款购买算违约吗?,下面是河北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子贷款改全款算违约

张女士看中了李先生一套别墅,约定贷款买房,对方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后李先生看中了张女士一套学区房,就在后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张女士可以只付减去学区房款的数额。谁知张女士准备好所有手续要求李先生履约时,却节外生枝了。

张女士想要买套别墅,2020年12月,其通过中介与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约定,张女士以600万元的价格贷款购买李先生的别墅,李先生协助办理贷款手续。该协议尚未履行,李先生在与张女士交流过程中,得知张女士有一套学区房要卖掉,后来看房后觉得很满意,遂又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张女士只需支付给他440万元即可。

合同签订完毕后,双方约定去办理学区房过户手续时,李先生却推托不去。张女士准备好所有的贷款手续,让李先生准备相关材料去办理贷款手续时,李先生也不去。几次三番地找,李先生最后干脆说,别墅不卖了,学区房他也不买了。询问原因,李先生说,当时准备协助张女士办理贷款手续时,因张女士未及时拿来户口本而未办成,耽误了过户时间,因此他决定不卖别墅了,也不买学区房了。而张女士说当时她已与李先生沟通好了,只是晚了几天提供户口本,但是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并没有晚于协议规定的期限,这不能成为李先生拒绝卖房的理由。后来张女士说既然李先生不协助办理贷款手续,那她就准备440万元,全款购买别墅。李先生仍旧不卖,说张女士全款买房构成违约。

后来张女士得知,李先生因为其他人对别墅出价高而对卖给张女士心生悔意,因此一直拖着不去办理手续,最后干脆悔约。而折腾半年下来,张女士的学区房目前已卖不到160万元了。

张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协议约定贷款买房,她掏全款就违约吗?她能不能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这两个协议。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虽然张女士与李先生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别墅,但张女士提出全款购买,在本案中并不属于违约。张女士可以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两个协议。

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的,都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李先生的别墅,最后无论是因张女士未及时提供户口本亦或是李先生另想高价出售别墅而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张女士才提出要求全款购买,看似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张女士已经与李先生沟通好,在约定过户的期限内提供户口本,属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因此张女士逾期提供户口本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相反是李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二手房而言,其作为特殊商品,在交易市场中本就存在价格风险,在李先生不配合贷款的情况下,张女士提出全款购买,属于积极履行合同,及时防止损失扩大,不属于违约。

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张女士和李先生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继续履行协议是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态,张女士可以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两份协议。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契约成立,则要严格履约。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明确,履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清楚,合同各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车贷合同不放款生效吗

刘峰生律师 :高利贷、套路贷、房产纠纷、维权律师团队 今日头条 关注 私信交流

上海融馨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2楼

来源: 人民日报 看法Opinion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立刻删除。

车贷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诱骗被害人到小贷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从小贷公司进行小额信贷。在宣传上往往号称“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快捷”等,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小贷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随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出动人员强行扣押被害人车辆或者使用被害人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随后向被害人索取高额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的款项,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害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

原标题:付息超21分钟即被勒索高额违约金 诱人“套路贷” 连环套害人(新闻看法)

记者 方 敏

原本只是做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本来只是帮朋友借贷担保,万万没想到借款2万元,最后还款竟变成了140万元,甚至连浙江杭州市中心的房子都赔上了……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近期,杭州警方出重拳,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

前不久,因资金周转困难,杭州市民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杭州立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听到公司自称可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他便将自己的宝马汽车作抵押,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接下来,蒋先生就被一连串套路给“套”住了。

首先,根据“行规”,该公司要求必须给车辆安装GPS设备,并收取“平台管理费”“上门费”“安装费”“利息费”等各种名义费用8000元,还要以“保证金”的名义增1万元合同金额。虽然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蒋先生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才3.2万元。

由于急需资金,蒋先生也只能接受这样的霸王合同。同时,该公司与蒋先生进行相关口头约定,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000元。

没过多久,在蒋先生支付第二期利息后,该公司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先生违约,并强制扣押蒋先生的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并索要“违约金”1.2万元。蒋先生被该公司的老板威胁施压,并通过扣车、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蒋先生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

3月15日,杭州西湖区警方对这起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被害人的犯罪团伙实施抓捕。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2015年至今,该犯罪团伙的‘车贷客户’有200余人,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副局长魏东介绍。

2015年初,陈某某、来某等人就在西湖区从事“车贷”业务,由业务组负责寻找客户、谈借款条件、家访验车,财务组签订合同、收放款、催款,“法务组”负责拖车扣车、谈判、索要违约金,在借款业务中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再以扣车、谈判、威胁等手段随意索要虚增的债务、“违约金”、“拖车费”、“误工费”等。

据警方介绍,“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营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

警方提醒,“套路贷”一般有5个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

如何防范落入“套路贷”陷阱?发现被骗后如何依法维权?杭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认为,广大市民群众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一旦发现被骗,应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并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张琳珮

文章关键词: 民间借贷 套路 连环套 违约金 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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