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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去银行贷款(中介跟银行合作办贷款犯法吗)

直接在银行难贷款为什么通过中介成功在银行贷款?猫腻在哪里呢?,下面是财经文化评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通过中介去银行贷款

#理财故事上头条#

小张说,自己直接去银行申请贷款没有成功,后来经过贷款中介却成功的在银行贷款成功。小张想知道,为什么申请贷款在银行不能直接贷款,一样的资质在经过中介却可以在银行成功贷款了?是银行与中介共同谋取利益还是银行与贷款中介有勾结?

这个问题太复杂,复杂的让人一下子不知道从何处说起。

因为同样的借贷资质,为什么就不能在银行直接贷款呢?如果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那么为什么经过了贷款中介就可以成功贷款呢?这个问题确实让很多人费解,并怀疑其中的猫腻。

其实,出现这样的现象有正常的情况,也有不正常的情况。

首先,直接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在通过贷款中介以后成功贷款,客观上贷款中介起到了助贷和增信的作用

一些贷款中介确实有与银行进行合作,这些合作也确实对银行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一些小银行由于网点的限制和客户数量的局限,一些业务难以在更大的范围进行拓展,同时自身对业务风险的控制也需要加强,这就催生了一些银行与第三方助贷机构的合作,也就是人们平时说的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

目前银行与第三方贷款中介机构的助贷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银行仅提供贷款资金,而真正贷款的责任由贷款中介机构负责。这种合作方式本质上的贷款机构是贷款中介机构或者是合作机构,银行只负责向贷款机构提供资金,获客管理、风险控制、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都由合作的贷款机构负责。

二是资金+品牌的合作模式。银行不仅提供资金,同时向市场提供的也是银行的贷款产品。其它的获客管理、风险控制、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事实上仍由第三方机构负责。银行不仅仅是资金的提供者、名义上的贷款者,事实上贷款仍然是张三方负责的。

三是贷款风控环节的合作模式。银行参与消费贷款业务全流程,也完全是银行的贷款,但是在贷款风控环节接入助贷机构的数据或风控模型,第三方合作机构是以自己的技术为银行的贷款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有数据显示,去年银行放贷120万亿中金融科技合作的助贷模式放款“保守估计也就万亿”。其中,BAT这种顶级大机构占到了八成,对贷款的投放和风险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第三方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增信助贷,如引进担保公司,这种合作模式品种多样,难以简单界定,有的银行负责贷款的全过程,担保机构对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有的银行完全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行贷款发放,担保公司在贷款风险控制是起决定性的作用。

五是引入保险公司对贷款进行担保增信,从而为银行的贷款提供保险保障,由于有了保险保险,所以以前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符合了银行的贷款条件,然后当然可以放款。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银行不能直接通过的贷款申请,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中介助贷,客观上起到了增加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的作用,使得那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者最终获得了贷款发放,因此,对贷款的申请是有利的。这也是上面所说的情况具有现实性。

其次,一些贷款中介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包装现象,即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各种包装,从而将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包装成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

虽然说,第三方机构的引入对贷款投放、贷款申请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银行贷款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在银行不能直接通过的贷款申请通过第三方机构而得到发放。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银行完全放任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而一些第三方机构为了贷款投放而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了再次包装,从而名义上达到了贷款的条件,但是却埋下了风险隐患。

民间广泛流传的银行与贷款中介机构合作、抬高贷款利率和费用、加大借款人负担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中的一些不良现象更加重了人们的这种认识。

一是确实存在一些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但通过贷款中介顺利地拿到贷款的情况,而且有的还是在同一家银行拿到贷款,难免让借款人感觉到银行是在进行各种猫腻。

当然,这种情况有通过借款中介增信提升了借款人的贷款资信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信贷中介机构进行各种包装从而达到了贷款成功的目的,甚至有的银行过分信任贷款中介机构,把贷款信用押在信贷中介身上,从而形成了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可以通过信贷中介顺利拿到贷款的情况。

小张的情况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部分信贷中介机构的银行贷款存在暴力催收、砍头息、甚至高利贷等严重的问题。

有的贷款中介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贷款,但是银行对贷款中介却缺乏有效的约束,只要能够还本付息银行一概不管。贷款中介的一些贷款虽然名义上是银行贷款,但事实上是典型的现金贷,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难免会出现高利贷的情况,为了回收贷款则肯定会进行各种暴利催收。

暴力催收、砍头息、高利贷、高逾期费等问题是人们对贷款中介机构最诟病的地方,也是信贷中介业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21CN聚投诉上对助贷机构产品的投诉占很大的成分,其中不乏知名助贷机构和知名银行。

三是银行核心风险控制外包、接受无资质机构对贷款的信用“兜底”,导致一些并无信贷能力的信贷中介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从而败坏了银行信贷的名声。

信贷中介机构的合作应该是以银行的风险控制为主,特别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贷款,银行对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负责,对信贷的管理和资产质量负责,而不应该过度依赖于信贷中介机构的担保、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以及逾期资产代偿、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

但一些银行过度信任贷款中介机构,对信贷中介机构的贷款完全没有约束,将信贷审查、审批、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和资产回收等全部委托给信贷中介机构,导致信贷中介机构的各种不规范贷款行为、高利贷、逾期和坏账增多、暴利催收行为经常发生,。

四是由于各种“马甲”的存在,导致信贷中介机构代理的信贷业务无法穿透式监管和管理,从而导致监管的缺失。

现在信贷市场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各种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以银行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使本来没有贷款资质的各种贷款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导致各种现金贷、网贷小贷呈现泛滥趋势。

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混淆了银行贷款与社会贷款机构的区别,导致大量的无照机构从事各种本来应该由银行开展的信贷业务,从而侵犯了贷款客户的正常贷款权利和权益。

五是信贷中介机构和信贷助贷机构发放银行贷款,导致各种套利行为的发生,直接侵犯了借款人的利益,并导致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仅败坏了银行的声誉,更造成了信贷业务风险的放大和积聚。

信贷业务是严格的银行业务,而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却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实现了无照放贷,并通过各种高利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套路贷、砍头息等方式进行非法套利。近年来涌现出的上千家现金贷公司大多是无牌照经营。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具备消费金融放贷资格的只有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只有180家获批。而市场上各种现金贷、网络贷、各种借贷平台都有可能是绕信贷资质放贷。

其三,确实有一些银行的基层支行和一些贷款中介有不恰当的合作,并双方从这种合作中攫取不合法的利益,因此,清理各种助贷平台和信贷中介的合作已经成为目前的重点

不可否认,在与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确实存各种不规范行为,有的银行为了扩大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通过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盲目依赖第三方机构、有的银行通过为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提供资金甚至品牌收取更高的收益、有的银行机构人员与各种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勾结从中收取好处、更有的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本身就与银行的人员相互纠缠不清甚至有的信贷中介机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开办和参与的。

因此,监管部门从去年就已经开始对各种信贷中介特别是助贷机构的助贷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规范,并明确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要求。

比如,监管层明确要求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等等。

在2017年12月26日,上海监管部门更是下发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各信贷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贷款金融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各信贷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更重要的是,各贷款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有专业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将受到严格的规范。

在2019年11月9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再次下发《关于做好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将严防信贷资金流向‘助贷平台’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是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

二是防止高利转贷,防范非法个人和机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三是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四是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同时,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审慎选择业务发展模式,对已爆出问题的“租金贷”、“医美贷”、“校园贷”、“培训贷”等信贷业务,要严格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已爆出问题的信贷业务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因此,各种非银行的信贷业务、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的信贷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将受到规范,同时各种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的套利行为也将受到抑制和控制,以后那种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可以到贷款中介贷款的现象将受到抑制。(麒鉴)

中介跟银行合作办贷款犯法吗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郭子硕

房贷转经营贷迎来进一步强监管。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部署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本月15日开始,为期六个月。据悉,该行动所涉及的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

有分析师指出,在居民资产端高回报投资资产选择较少、存量贷款利率调整不及时的情况下,以存款提前偿还贷款成了当下最好的“理财”。在此背景下,房贷转经营贷套利禁而不止,本轮《通知》正是直击此前市场活跃的房贷转经营贷乱象。

《通知》不仅从营业执照注册时长、贷款流向等指标强化经营贷审核标准,而且还强调要“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这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在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中,正式将“经营贷发放时间”挂钩“提前还房贷”。

“实际上,《通知》落实了此前会议的政策内容。当前金融风险管控力度持续增大,具有强烈的信号意义。”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指出。央行和银保监会2月9日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并指出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商业银行要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

在严跃进看来,此次银保监会的政策内容主要针对三类主体,包括银行机构、贷款中介机构、购房者。规范和引导上述主体,有助于防范各类灰色金融业务出现,确保房贷业务合法、合规、合理。

经营贷审查挂钩按揭贷款

《通知》强调,“经营贷”审查要挂钩“按揭贷款”。总体来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贷款“三查”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

“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通知》强调。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比如,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

在整治不良贷款中介专项活动中,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是一大重点环节。《通知》强调,“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具体来看,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不仅如此,各银保监局将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一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各银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但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接下来,各地银保监会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一中介违法套取经营贷20亿

存量房贷利率远高于经营贷,民间“转贷”黑产野蛮生长。《通知》也同时通报了一起涉及20亿元的经营贷案件:有人注册了近90家空壳公司,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等,上述违法中介服务行为涉及的银行信贷高达数十亿元。

具体来看,案件当事人丁某某等人注册的87家公司中,超六成公司注册2-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但贷款企业疑似无实际经营。

梳理来看,《通报》中的非法中介提供包括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提供受托支付通道、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此前时代周报记者调查时发现,贷款中介公司识别并转化客户路径较为“隐秘”,贷款中介在各社交平台发布“成功转贷”的例子引流,并在帖子下面化身专家“支招”,通过计算置换成本差,吸引潜在客户。在此之上,对方添加客户的联系方式洽谈细节。时代周报记者观察发现,贷款中介会定期注销引流型账号,并持续更换“马甲”。

实际上,房贷转经营贷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通报了一起案件,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当事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

“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当事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当事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通报显示。

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书澄律师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者以经营贷方式获取的资金流入房地产,该情形一旦被发现、查处,不仅影响征信,而且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贷款断档的情况下,消费者用于办理经营贷的房产也会面临被司法机关强制查封、司法拍卖的可能。

房贷转经营贷对银行来说也存在风险。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经营贷款的风险较高,需要对贷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如果评估不足,贷款人可能存在贷款违约或逾期的风险,进而影响银行资金安全。

2022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并强调,“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图片来源:图虫

银行监测经营贷流向

经营贷流入房市的监管趋严,商业银行也在行动。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银行已开展、或准备开展整治经营贷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目前没有新举措,但是我们在此之前就开展了监测经营贷的行动。”华南地区某国有大行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同期,另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要开始查经营贷业务了,会看看申请人注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过细节还没出来。”

银行一手抓贷款流向,一手抓风险提示。截至目前,近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海口农商银行等多地银行陆续发布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风险。

《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陆续铺开房贷转经营贷的整治行动。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曾于2月2日发布提示,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严禁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等。

此前,银保监会也于2月24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商业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同时,将继续加大对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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