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下面是天津二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夫妻贷款申请书范文
供稿:通州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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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通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便于离婚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
01
案情回顾
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结婚,现结婚8年有余,婚后财产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等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现已分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互相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02
以案说法
据承办法官齐茜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次通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新规,创新诉讼举措,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等,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有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申报、诚信诉讼,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节约司法资源。
03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里有什么?
01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02
申报不同类型财产时,
分别提供什么信息?
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03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04
未如实填报会产生
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是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是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四是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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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01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2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3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实践中,为了向银行贷款时方便银行放贷,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一同签署知情书、担保保证,那妻子签署了这些文件银行贷款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女方签署的文件到底是什么。如果是知情书,表示自己知道男方有这部分贷款,但是实际上男方贷款仍然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这部分贷款并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女方签署的是“共同贷款人”“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的文件,就属于男女双方要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最高法最新编纂的《2022年度司法案例汇编》中的(2020)浙03民终2149号案例中,就是一个典型的女方在一银行签字却没有判决女方承担债务的案例。2013年,李先生向广发温州分行申请信用贷款15万元,贷款用途是生产经营,采购数码产品,李先生和陈女士2009年结婚。在贷款时的申请材料中,借款人一栏由李先生一人签字,借款人一栏外还有一栏名为“借款人配偶签字”,陈女士在这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截至2019年,李先生还欠银行3.9万元的本金、利息3774元、逾期利息4880元、利息复利446元。
广发温州分行于是起诉李先生、陈女士要求偿还上述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份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浙江温州地区某基层法院一审、温州中院二审均认为,陈女士在“借款人配偶”一栏签字,仅仅只能代表陈女士知晓这一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不能代表其认可这份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广发温州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债务用于了李先生、陈女士的家庭生活。另外,广发温州分行作为一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具备足够强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贷款申请本身对于借款人就是银行出具的格式条款,所以在贷款申请上未做好相关防范应该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例秦嘉泽律师团队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夫妻双方有借款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和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字另一方未签字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不同。男女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那么很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在法律基本意义上就属于个人债务,只有债权人(即出借人)举证证明这份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此,夫妻之间要慎重决定对于对方的借款进行签字,债权人在借款给他人时,则要做好风险防范,确认对方的婚姻信息,尽可能要求对方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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