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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需夫妻双方到场吗(个人贷款必须夫妻签字吗)

贷款知识 涂国西 原创

【普法】以借款为目的而结婚,靠谱吗?,下面是涂国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需夫妻双方到场吗

以借款为目的而结婚,靠谱吗?

有一对男女恋人,男方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他向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但因个人信用不佳,银行拒绝了他的申请。于是,他向银行咨询,得知只有以夫妻名义借款,且女方信用良好,才能获得贷款。于是,男方提出了一个想法:我们结婚吧,这样我就能以夫妻名义向银行借款了。女方觉得这个想法很浪漫,于是两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当天,银行也顺利地为他们放款40万元。男方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然而,领了结婚证之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他们经常吵架,甚至到了离婚的边缘。女方一直在努力维持婚姻,但最终还是维持不到三个月。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承担借款金额的一半20万元。

这种情况下,你们觉得靠谱吗?

个人贷款必须夫妻签字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这是现实生活中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你知道吗,夫妻一方去借款,另一方即使没签字,但是依然可能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杨某和丁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二人年收入约15万元。2010年9月,杨某母亲突然病重,杨某救母心切,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自文某处借款5万元。杨某因照顾母亲丢了工作,难以偿还借款。文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丁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丁某认为,杨某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并且杨某是为了救母,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案例中,杨某借款是为了救治自己的母亲,虽由其个人签名,但赡养老人是其夫妻共同的义务,从二人的年收入与借款金额比较、借款前后直至文某起诉后双方关系仍然很好等情况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签字、不认可款项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系其自愿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

借款用在哪些方面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未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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