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款人信用不放心,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下面是杭州孟钢杰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人能担保吗
对借款人信用不放心,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这里先明确的告诉大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且我是建议大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那么关于借款担保,有以下几个要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可以找一个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名,并且在借款合同条款里面还要写清楚,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可以是三年,也可以是五年,没有一个特别的限制。这样子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如果借款人还不出钱,你也可以找保证人要钱。
二、你也可以让借款人把他的车子、房子抵押给你作为担保。借款人一旦还不上钱,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对于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您将具有优先受偿权。要注意的是,抵押的车子和房子都建议做抵押登记,车子的抵押登记在车管所办理,房子的抵押登记在房管部门办理。经过抵押登记,对债务清偿更加有保障,也不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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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能做贷款担保人吗
在实际生活种,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条件,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同时还需要符合条件。那么,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呢?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标准。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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