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我是公司股东贷款(公司贷款还不起法人什么后果)

我是公司股东贷款(公司贷款还不起法人什么后果)

起底经营贷:几千元成为公司股东,房子都能垫资买,下面是中国青年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我是公司股东贷款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6日消息,“您需要贷款吗?我们这里有年利率低至3.85%的低息贷款。”相信不少人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中新经纬客户端调查发现,推销电话的背后,暗藏一条产业链,贷款中介通过虚构公司、提供假的银行流水,将个人包装成需要经营贷的企业主,使这些资金绕道流入楼市。北京某贷款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声称,他们公司50%以上甚至60%申请房抵经营贷的客户,都是拿钱买房。

贷款中介、个人对房抵经营贷趋之若鹜的关键在于:经营贷利率低、期限长,比起房贷,能够节省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利息支出。如今,监管层正着手打击这类资金违规使用的现象,北京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房抵经营贷利率有所上调,对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收紧。

利差驱使,50%经营贷客户都买房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打印个人和企业征信报告的人络绎不绝,这里成为很多金融中介公司寻找客户的绝佳地点。

2月4日上午,中新经纬客户端在征信中心看到,当有人拿着征信报告从大厅出来,就会有三五个中介围上去,热情地递上名片,并询问是否有资金需求。一家金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李铭说:“这里打征信的人多,我们没事的时候,会来这里找客源。”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门外,聚集了一些金融中介公司业务员。中新经纬 薛宇飞 摄

当记者称买房还缺一笔资金时,李铭立刻推荐了一款银行面向企业发放的贷款产品——房抵经营贷。他介绍称,房抵经营贷是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企业法人或股东个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来换取资金,一般可以贷出房屋评估值的7成。

多家银行贷款经理、金融中介公司业务员均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房抵经营贷业务很早就有,期限在1年、3年、5年、10年、20年不等,前几年的利率多在5%-6%甚至更高,但受2020年疫情影响,银行让利实体经济进而带动利率下行,北京不少银行的房抵经营贷利率最低降至3.85%,个别优质企业甚至能拿到3.65%左右的利率。对比北京同期的房贷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约为5.2%,二套房房贷利率5.7%,当中的“利差”让不少买房人动了心,导致这个原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走了样。

最近在经历“卖一买一”的陆菲菲犯了愁。原本,她打算置换西城区一套900万元左右的学区房,但她和老公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都不够,房产中介向他们推荐了经营贷。以贷款300万元、20年等额本息、贷款利率5.7%为例,房贷每月需还款20997元,还款总额达503.45万元;若经营性贷款年利率为4%,每月还款18179元,还款总额436.31万元,可以少还近67万元。

李铭称,很多想买房但资金不宽裕,或者二套房贷款比例偏低的人,会选择通过贷款中介向银行申请经营贷,从2020年至今,他们公司50%以上甚至60%申请经营贷的客户,都是用来买房的。“申请房抵经营贷用于企业经营的也有,但中小企业几年就倒闭了,还是买房的多。”

“我去年经手的经营贷里,大约五成是为了买房。”某银行个贷经理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这里面大部分是为了买二套房,因为二套房首付比例高,普通自住房首付六成,非普通自住房首付八成,很多人凑不出如此高的首付,只能走经营贷。

几千元成为公司股东,房子都能垫资买

房抵经营贷利率虽低,但想要顺利拿到这笔钱,贷款申请人需要在北京有一家公司和一套住宅。如何把申请人包装成为合规对象,就是金融中介公司施展“魔法”的时候了。

北京一家金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张扬道出了方法,他说:“如果您没有公司,我们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一种是帮助您收购一家公司,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是找一家公司把您加为股东。”

这两种方式有何不同?张扬对中新经纬客户端称,如果收购一家公司,客户成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银行开户以及提供流水等多种资料,从收购公司到最后贷款放款,办理周期在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左右,手续费约12000元。

“第二种方式我们会把公司的营业执照拿过来,用完就还给对方了,对别人的公司也没有影响,只是需要付8000元费用。这种办理周期快,大约两周左右可以办完。”张扬说。

郭亮是另一家金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他给出的方案与张扬类似,购买公司的费用在8000元-10000元。公司完成过户后,郭亮会为客户名下这家空壳公司刷银行流水和做一些虚假材料,一切完成后,再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客户的身份证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去匹配合适的银行。银行根据客户名下房屋评估值的7成进行放贷,利率依据公司及客户的信用确定。

除了帮客户收购公司或搞定股东资质收取一定费用外,金融中介还会收取贷款总额1%-2%左右的服务费。以300万元的贷款额为例,整体的费用在6-7万元。但在不少买房人看来,花几万元,就能节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利息,这是一门稳赚不赔的买卖。

如果贷款申请人连房子都没有,一些金融中介公司甚至还向客户提供垫资用于购房,等房屋过户后,迅速向银行申请抵押经营贷,再将资金归还金融中介公司。李铭称,他们与一些信托公司有合作,客户可以向他们借款买房,利息按日计算,等经营贷的资金到账,再将钱归还信托公司。

“垫资借款,会去公证处做公证,客户也需要压一些个人证件在信托公司,毕竟这是一笔不少的资金。”李铭也提醒,一般来说,这笔钱利息比较高,客户需要迅速走完过户、贷款的全部流程,不然利息损失太大。

部分银行上调利率,严格贷款资质审核

房抵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曾在深圳、上海等地引起较多关注,北京则在近日给这场狂欢盛宴浇上了一盆冷水。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息称,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现在是敏感期,得面谈。去年下半年有3.85%的经营贷产品,现在有的银行将利率上调到4%-5%了。”张扬称,不仅利率上调,对于客户的资质审查也更为严格,“之前新公司、新加入股东都可以做,最近有的银行提高门槛,比如新加入股东要满半年,才能申请经营贷。”

中新经纬记者以贷款人身份咨询了北京十余家银行,摸底经营贷的最新情况。相较而言,几大国有银行对贷款企业和个人的资质要求一直都比较高,如今利率暂未变动。

工商银行西城区某支行信贷部经理表示,公司须成立一年以上,并且在正常经营,如果是股东申请,则须成为股东半年以上,贷款利率最低达3.65%,最长可贷款10年。中国银行西城区某支行个贷经理表示,该行要求公司经营两年以上,借款人是股东之一,持股需5%以上。

“我行要求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公司股东也要求两年以上,并且要求有资金流水,公司需出具同意经营收入偿还个人贷款的证明,占股总计超过50%以上股东提供担保才能贷款,并且我们只做1年期,贷款利率为3.85%。”农业银行东城区某支行个贷经理多次强调,客户必须确有真实经营,确有真实需求才能贷款。

不过,部分股份制银行近日已将经营贷贷款门槛和利率调高。广发银行某支行贷款经理表示,此前优质客户可以做到3.85%,但现在基本上调至4.15%-5.25%。浦发银行的一位个贷经理说:“最近利率上调了10个基点,并且要审核经营性流水,贷款金额是经营性流水的30%-40%。”

“去年利率比较低,在3.6%-3.8%,今年最新的贷款要求还没下来,但肯定不能按去年的走了,利率会上调、总体额度也会控制,审批可能也更为严格。”中信银行一位个贷经理称,公司必须真实经营,只有一个空壳公司,没有经营痕迹不行。

光大银行个贷经理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新注册的公司最近不能做了,新加入股东、新房本还可以做,但定价上有差别,有一款产品可贷款20年,年利率4.8%,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每年归还一次二十分之一的本金。但他强调,现在对贷款用途查得很严,银行会进行贷款监督支付,也就是会监督资金是否流向真实的交易对手方。

此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西城区的支行贷款经理均称,他们的经营贷利率近期没有变化,平安银行的客服人员称,利率无变动。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要求申请企业注册时间超过2年,平安银行要求1年以上,都有一定的银行流水要求。

但李铭却说:“你去问银行,肯定会要求真实经营,这就是我们存在的价值。”

消费贷被盯上,多头授信金额高至百万

尽管“经营贷”的口子正在收紧,但在“利差”的诱惑下,仍有人选择消费贷等利率较低的贷款产品,置换房贷。

家住北京的孙萌正在经历“卖一买一”,2020年12月,她刚把一套自住房卖掉,紧接着又购入一套改善型住房。“这套房子卖了280万,我看中的房子总价440万,但由于这套房子‘满二唯一’,为节省税费被迫提高了首付。”孙萌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她向亲戚朋友借了50万,将首付提高至380万,之后申请了60万元房贷。

售楼处沙盘 来源:中新经纬 薛宇飞摄

孙萌计划,等房贷批下来之后,就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把亲戚朋友的钱还清。“我咨询对比过20多家银行,选择了几家利率较低的,年利率大概4.2%,还款方式是先息后本,并且可以贷三年,我预计一两年就能还清。”

当问及是否担心银行查询贷款流向时,她说,“买完房肯定要装修和买家电,这些也要花钱,银行应该查不出来。”

采访中,前述几位贷款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也表示,经营贷的收款方通常是第三方对公账户,为了规避监管,再来回划转几次,客户最后从银行取出现金,用来买房。郭亮说:“按照我们的流程来收款,100%没有问题。”

中新经纬记者了解到,与经营贷动辄上百万额度和10年甚至20年的贷款年限相比,个人消费贷额度最高能达到30万元,一般可以贷款3年,优质客户贷款年利率可低至4.2%。如果在多家银行同时申请消费贷,能将贷款金额放大到上百万元。

违规使用资金或被抽贷,建议机构缩短贷款期限

采访中,也有个贷经理识破记者并非真实的企业主,劝说记者放弃经营贷,并表示,今年监管正在严查经营贷,如果发现资金流向楼市,银行会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这并不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如果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起诉您。”

“去年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银行普遍下调经营性贷款利率,部分贷款利率显著偏低,最近银行适当上调只是回归正常水平。上调经营性贷款利率,总体上而言影响较小,有助于减少经营性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套利空间,但也可能误伤一些真正需要经营性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

在董希淼看来,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严格准入门槛、加强贷款管理的同时,应将经营性贷款、消费类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用途证明。对30万元以上的贷款应更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文中李铭、张扬、郭亮、陆菲菲、孙萌均为化名)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公司贷款还不起法人什么后果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以下44种情形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一诚向张跃军所借款项,李战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跃军也无证据可以证明李战坤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李战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貌似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但是,若在债务人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无前述规定适用的空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银行为了方便执行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原来担保法时代,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同样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时代明确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予以撤销担保行为。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条在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已经有过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未在保证章节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体现。民法典同时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律师认为保证作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适用该条款。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实施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4.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2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7.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8.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29.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中认为:那就是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是否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是否只有在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时,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我认为,为了避免向债务人追偿、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不确定性及循环追偿,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为宜,对主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当然,在具体诉讼中,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把主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分清清偿顺序即可。


  30.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2.主债务被重新确认的,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主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3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上述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8.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仍应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在建行大庆分行并无证据也没有主张在其解除抵押时施丽静等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施丽静等保证人在建行大庆分行丧失案涉1256户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966号。


  39.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因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视为其放弃物保,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鉴于保证人保证范围为120万借款本息,而案涉抵押物由债务人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抵押物价值超出保证范围,故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案件来源:河北高院《〖以案说法〗债权人放弃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


  40.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物保,有信赖利益的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若保证人是在得知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才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合同中并未对债权实现顺序进行约定),但事后债权人并未要求债务人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未设立的,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顺位信赖利益,其有权在质权不能设立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41.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未设立,其他保证人可否在物的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免责,应当结合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的过错情况、保证人有无过错、当事人对债权实现顺位有无约定等因素,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以及债务人最终责任原则,综合判断应否保护保证人合理的顺位信赖利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债务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债权人怠于请求交付和监管质物应视为放弃质权的行为。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1期,刊登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判决。


  42.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43.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也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应认定为以贷还贷,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以贷还贷,保证人免责,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综上,在民法典背景下,债权人对外借款的法律风险要远远大于保证人。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我是公司股东贷款(公司贷款还不起法人什么后果)":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598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