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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贷款的认识(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危害)

【以案释法】校园网络借贷的那些事儿,下面是冰心法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校园网络贷款的认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借贷领域的兴起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 响。新生事物的诞生是有利有弊的,校园网络借贷这一新型贷款平台满足了校园学 生的消费需求,提升了学生们的购买力,影响了新一代大学生的消费习惯。

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校园网络借贷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以管以费用的名义对利息实行明降暗升,平台审核不严格,借款人冒用多人身份证借款, 暴力催款,雇佣催款公司进行威胁甚至将借款人信息在网上肆意曝光,这些问题的 发生给大学生平静的校园生活带来了不利因素。

近年来,校园网络借贷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屡见不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 中谈论的话题之一。笔者就校园网络借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全面地介绍,以此 来展开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的论述,进而解答人们心中的疑惑。

2016 年 3 月 9 日在山东青岛市,一名大学生从宾馆八楼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 轻的生命,案发当事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2014 级在校学生郑德幸。

2014 年 9 月郑德幸经过自己多年的努力考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通过参加竞选成为 班长。在老师和同学的眼中他是一个努力、踏实、勤奋、上进的好学生、好班长、 好同学,是一个值得大家信赖和尊敬的人,但是一次借贷风波使他的生活发生了变 化,改变了他的一生。

2014 年开始,郑德幸迷上了赌球,作为班长,他以班长的便 利身份开始冒用或借用班里同学身份证信息从闪银咻咻贷、名校贷、趣分期等多家 金融机构服务平台办理了校园网络借贷,借款额近 60 万元,最后却无力偿还。这些 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名义上以审核便利、放款迅速为由,各自宣扬,实际上却在借款 利息、借款金额上做文章。

案件中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贷款方存在部分问题。例如:名校贷平台成立于 2013 年,是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及营运的专为中国在校大 学生推出的信用借款服务的一家规模大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行业内有着贷款易、 利息低、审核强、到账快四大特点。但是贷款方对于本案当事人郑德幸以“咨询费” 的名义扣除其借款金额 20%,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和名义合同上的金额不符,贷款 方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闪银咻咻贷(闪银奇异) 平台隶属于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校 原网络借贷平台,2013 年 11 月成立。以门槛低、速度快、额度高作为其贷款特点。

2016 年 4 月 29 日播出的《今日说法——郑德幸之死》节目中记者对该平台进行采访, 对该平台向借款人郑德幸发出的暴力催债信息进行询问,该平台工作人员以公司电话是串联为由,回避了记者的提问。随后笔者在搜索该平台时,却发现该平台已经 改名为闪银奇异,该平台的暴力催款对案件当事人郑德幸的心理产生影响,造成了 极大心理阴影。

案件发生后,《今日说法——郑德幸之死》节目中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从 采访中了解到,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高校等监管部门,没有对学生的借款行为第 一时间知悉,河南银监会缺乏对这一案件进行核查,教育部门和学校没有及时对学 生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引导,学校也没有对校园内张贴的违规校园网 络借贷广告及时清除,直到今日说法对这一案件进行报道,这一案件才进入大众的 视野。

1. 贷款方对借款方的资质审核不严

在本案中,校园网络借贷这一新型模式以其借贷便捷、放款迅速为郑德幸提供 了便利条件。然而作为贷款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存在问题。 闪银咻咻贷(现更名为闪银奇异)《服务与隐私协议》 中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不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 贷款方的费率虚假与金额不实

贷款方对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与名义借款金额不符,名校贷向借款人收取借款 本金百分之二十的咨询费。另一方面,违约金费率规定及收取存在问题。名校贷对 逾期的借款人会收取当期还款的罚息,以及逾期违约金,这些计算起来已经接近于 甚至超过高利贷的利率,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

3.监管机构的法律缺失及央行征信共享体系不完善

作为监管方,当地政府、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缺乏对于校园网络借贷的监管 以及对学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目前我国只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针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规定。银监会、公 安机关等部门对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违规行为缺乏监管,同时,学校对于校园内张 贴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小广告没有及时清理,对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还不到位。同时,在央行征信共享体系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4.借款方权利义务不明晰

作为借款方,郑德幸缺乏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充分认识,冒用同学的身份信息向 上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也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他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是当前校园网络借贷事 件的首要举措,也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以上几方 面的法律问题才能对校园网络借贷问题的发生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

目前校园网络借贷案件频发,屡见不鲜,在借、贷双方中,贷款方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多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给借款方放贷毫无界限,因此校园网络借贷贷款 方法律问题分析决定了校园网络借贷能否走向好的发展,下面笔者从以下几点对贷 款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及2016年4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宣传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 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6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 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精神,其中明确指出禁止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虚假和诱 导性宣传,并要求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明显的地方标注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

在本案中,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规定模糊。例如,闪 银咻咻贷(闪银奇异)的《闪银奇异服务与隐私协议》第四款“闪银奇异服务使用 规则”第六条规定:若您未满16周岁或未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而以不当方式注册 成为本公司用户或通过本公司实名认证的,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您及(或) 您的监护人承担;因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您及(或)您的监护人应向本公司进行赔偿。

同时本公司有权随时停止为您提供服务。 笔者认为,本案中郑德幸虽然已经21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 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但是《闪银奇异服务与隐私协议》中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 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悖。

目前有些大学生还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但是贷款方对于借款人的资格并没有严格把关,详细审核,同时规定的也比 较模糊不清,仅仅以盈利为目的,以占据市场份额为抓手,而忽视了本应该严格把 关的借款人资质审核,没有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却把部 分未成年的大学生纳入到校园网络借贷这一平台,给这些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带来了 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作为借款的大学生,有些是刚刚从高中升入大学,尚未 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自身来讲不应该介入到这种校园网络借贷 的平台之上。但是有些大学生缺乏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认识,他们也没有独立的经济 能力去偿还借款金额,同时,对于未能按期还款的后果仍然没有清晰地认识和准确 的定位,参与到其中却不知逾期还款的严重后果,产生不能按期还款而产生高额的 贷款利息导致悲剧的发生。

贷款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分析

当前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繁,这和贷款方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也 有很重要的关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诚实守信、缺少风险承担和没有职责 承担,例如没有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地个人身份信息;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否合 法;能否承担借款后出现本息损失的情况等。在这些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 时对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没有严格遵守,甚至明知故犯,这样的违 该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贷款方发放的实际借款额与名义借款额不符问题分析

本案当事人郑德幸在名校贷这一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中借款时,该平台以“咨询 费” 为由,暂时扣除郑德幸名义借款金额的 20%,平台暂扣的“咨询费”要等郑德 幸将贷款还清才会打给他,而实际郑德幸只获取了需要借款金额的 80%,然而郑德幸需要支付的利息却是以名义借款金额计算的,这明显损害了借款人郑德幸的合法权 益。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人借款的利息 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金额同时计算利息。

名校贷平台预先扣除20%的“咨询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利息,但是在实际上,名校贷却违规扣除了,名校贷平台先将 “咨询费”予以扣留,这样使得自身风险下降,但是却损害了借款人郑德幸的合法 权益。

由于本案当事人郑德幸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这样的款项规定他并不知 晓,因此,他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毫无所知。然而名校贷平台实际上却以“咨 询费”费用的名义扣除一定比例的借款,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少于真正的借款额。

同时,向借款大学生收取的利息却是按照名义上的贷款额收取的,这一做法变相的 钻了法律的空子,欺骗了借款人,使得借贷利息名降实增,增加了校园不良网络贷 款的概率,同时也是对于国家法律条文及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的逃脱,严重影响 了校园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

在本案中,因为借款人郑德幸无法按时偿还向贷款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所借金 额,所以他需要向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他向名校贷借款时,因 为逾期无法按时还款,郑德幸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名校贷平台制定的罚息。

名校贷平台对于逾期还款有如下规定⑧ :借款人在逾期30天以内,需要支付罚息和逾 期服务费,分别为这一期还款金额的0.05%和0.1%。当借款人逾期达到30天以上时, 这两项费率就达到了0.1%和0.5%。按照这样的规定,作为借款方的郑德幸需要支付 名校贷的违约金及罚息每年达200%以上。

如果再加上之前被扣除的“咨询费”,那么 借款人郑德幸所支付的罚息是他根本无力承担的。 然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各自规定,借款方和贷款方协商的利 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方要求借款人按照协商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如果双方协商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的部分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 贷款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那一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超过24%低于36%的利息,在法律上是不给予保护的,即使郑德幸向 名校贷平台借款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郑德幸会按期支付名校贷平台超过 24%利息的那一部分,但是借款人郑德幸仍可以不向贷款方名校贷平台支付超出的那 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则需要依靠郑德幸个人信用来制约。

2015 年 7 月 18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了工信部、证监会、保监会等十部 门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中,明确提出 了新的监管原则,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要依法、分类、适度、协同和创新并行。

2016 年,为了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联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 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诚然该《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网络借贷 的监管主体,但是各个监管部门尚没有在职责上进行统一规定,在各自职责上较为 模糊,如果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事件,具体到各个监管部门依然没 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约束和惩治违法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因此就目前而言,公安机 关、工业信息部门、各地银监会缺少一套针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职责统一的方法 和措施,因此遇到这样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无法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处 罚。

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问题分析

监管方作为主体之一,对于出现权利义务的问题也应当予以解决。银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负责制定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日常行为监管,同时要制定统一 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风险防范和机构监 督的工作,但是现实中银监会在监督管理这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因而校园不 良网络借贷才会在社会上到处弥漫,危害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央行征信共享体系的问题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就消费信贷而言,是为有需要的人 提供服务的,是普惠金融的一种。但这种普惠金融的本质是一种责任金融,也就是 说贷款方是要负责任地借贷即所借贷的对象是有偿还能力的,不能也不应该让借款 者陷入过度借贷的困局中。郑德幸案件的发生,引发了许多网络媒体和专家学者不 同程度的发声。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刘大伟认为,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方式, 互联网金融网贷目前还未纳入整个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之中,在这样一个大环境和背景之下,各个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彼此并不知道借款人在其他平台是否有贷款。

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因为个人征信平台尚没有建立,所以各个校园网络借 贷平台之间对于郑德幸的网络借贷信息情况互不知晓,用户的征信信息也无法共享, 这才导致了借款人郑德幸在名校贷、咻咻贷、分期乐等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多次借款。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商业之间的秘密以及各个平台隐私的需要, 所以一人多借,多人多借的乱象才会产生。

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危害

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为强化在校大学生的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自觉远离不良校园贷款和帮信犯罪诱惑,2023年4月20日下午,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河北传媒大学以“别被欲望与网贷‘贷’进沟里”为主题,为传媒大学的同学们带来一场防范不良贷款,远离帮信犯罪的普法讲座。


未检干警付译晨先是讲述了一些真实的不良校园网贷案例,通过案例让学生们学会识别什么是不良贷款,之后又介绍了不良校园贷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法律规定,讲解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后未检干警从树立正确消费观的角度,告诫学生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许多帮信犯罪就是利用学生想要快速获得利益的心理,诱惑学生走入帮信犯罪的迷途中,并详细讲解了帮信犯罪的特征,告诫学生们不要出卖自己信用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活动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这次讲座非常有意义,通过讲座我们认识到了“校园贷”的风险和危害,要时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而从事或协助办理非法“校园贷”业务,断送自己的前途。

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青年人,正处于学习的黄金时期,更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用法律严格约束自身,做一个守法者,更要肩负时代责任,高扬理想风帆,积极宣传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做一个普法宣传者,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六有”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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