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下面是晓红说税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印花税怎么交
一、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
(一)征税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三)税率: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的借款金额。下面区分不同形式的借款合同来说明。
(一)无借款合同,有借据:
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有借款合同:
1、普通借款合同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按照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为计税依据。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3、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银团贷款合同是借款方(一般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与银团“多头”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5、基本建设贷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三、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减免优惠
(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
政策依据:
1、《印花税法》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银团贷款如何缴纳印花税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日前,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重庆市出台《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27项政策措施以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从减税降费降成本、促进科技创新、金融惠企支持、持续扩大内需等四个方面发力,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巩固经济发展良好态势。
27条干货哪些与你有关?
1.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3.降低转贷应急周转金费率
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继续按照0.1‰执行。
4.减免注册申请费用
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5.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
2021年6月30日前,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缓存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存期延至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对于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7.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办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8.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策划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按规定予以税费抵扣。
9.优化快捷通关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10.支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
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冷链物流和全市设立的监管首仓冻品统一仓储、检疫检测、集中消杀,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高频次检疫消杀的冷链物流企业、监管首仓给予一定支持。
1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12.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
优化调整我市对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13.科创企业奖补支持
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综合性创新平台项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等,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14.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
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15.延期还本付息
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16.加大信贷投放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经营性贷款),按规定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信用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总行分配的小微信贷计划。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17.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8.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
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运用转贷款模式等,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19.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
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20.外贸企业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予以中小微外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外贸企业理赔前期服务和后期追偿。
21.促进“首店”“首发”经济
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并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到位资本、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重点消费品品牌生产企业利用媒介渠道开展品牌集中宣传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2.支持线上线下消费
鼓励“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经营模式,支持“直播带货”等线上业态发展,推动生产企业运用新业态扩展市场渠道,做大网络零售规模。打造“线上智博会”等展会,建设西洽会“线上展厅”,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策划围绕民生消费品为重点的消费活动。
23.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智能手表、服务机器人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24.强化成渝两地协同消费
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两地协同消费影响力、集聚力。
25.支持旅游业营销
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市“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
26.激活夜间经济消费
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推动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采取“上云”模式预约、错峰开放。鼓励核心商圈(商家)、影院剧场、精品书店、文博场馆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发放惠民消费券。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
27.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指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
这27项具体措施突出“两个聚焦”
聚焦落实中心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持引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聚焦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壮大现代产业体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等中心工作,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固本强基、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消费增长点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例如:优化调整上市企业奖补政策,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融资,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等。
聚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落实惠企政策。
对标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各项惠企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例如: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期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等;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
同时,统筹考虑全市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实际,对重庆2020年出台的部分阶段性惠企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或固化为制度性政策继续实施,并回应企业普遍关切优化完善相关政策,突出惠企政策的针对性,保持必要支持力度,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发展,巩固我市经济良好发展态势。例如:降低转贷应急周转金费率;减免注册申请费用;中小微企业授信贷款;优化快捷通关,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持续实施成渝双城协同消费、支持旅游业营销、激活夜间经济消费等。
此外,还同步制定了政策细则,明确具体内容、对象范围、流程方式、咨询渠道等,将通过“渝快办”、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同时,市级相关部门将完善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方式尽可能简化流程环节,加快政策兑现,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切实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获得感,进一步巩固我市经济发展良好态势。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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