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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没有担保函怎么办(担保公司怎么出具担保函)

借款纠纷没有借条怎么办,下面是洒脱的龙门飞甲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没有担保函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你的身份

出借人

借款信息

借款本金

200000元

借款日期

2021年06月12日

还款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年利率8%

逾期利息

年利率8%

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中有明确的借款事实

借款的交付方式

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工具转账

转出账户是你的,收款账户是借款人的

二、结论初步预判

你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借贷关系,你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由于借款人在借款时有配偶,应该分情况处理:(一) 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借款人的配偶事后追认,或者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还款。(二) 若借款人在借款时以个人名义,且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自己承担。除非你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应还金额、本金、利息

(一) 应还金额

你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各项款项总计217,709.59元(本金+利息)。

计算明细

本金

200000元

约定的借款期限

264天

实际借款天数

404天

逾期天数

140天

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年利率8%

应还借款期限的利息

11,572.60元

逾期利息:年利率8%

应还逾期利息

6,136.99元

借款人最终应还的金额(单位:元)

200000+11,572.60+6,136.99=217,709.59

计算公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 本金 × 借款期限内的利率 × 借款期限;逾期还款的利息 = 本金 × 逾期还款的利率 × 逾期还款期限。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 本金

你们之间借款的本金为200000元。本金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或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但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扣除掉的这部分不算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为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金额。

四、借款事实分析及证据收集

(一) 借款合意部分

借款合意材料分析

借款合意材料

具体情形

能否证明存在借款合意

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中有明确的借款事实

借款合意材料收集指南

短信、微信等借款信息的收集

保留好和借款有关的所有信息记录(如聊天信息),可以提前采取截屏、拍照的方式备份保存,但在采取截屏、拍照时,应确保可以从获取到的图片中看得到对方的信息及能清楚的看清聊天文字。注意事项:由于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上很难查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建议在涉及到借款有关事项的聊天中,提示对方说一下自己的基本信息。

其他材料的补充收集

1.通过打电话催款或通过微信、短信等聊天工具催款,同时保存向对方催款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在催款的时候,要说清楚双方的身份(姓名)、什么时候借给对方钱、借了多少、还款时间怎么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怎么约定的,以及目前借款人是否还过款、还了的话还了多少钱、还欠多少钱等,在录音的时候不能仅录催款的那一段,借款人的回复也应一并录进去。2.让对方写《还款计划书》,在还款计划书中写清楚借款信息(同以上催款的一致),以及还款的计划,如打算什么时候归还、是一次性归还还是分期归还,分期归还的每一期归还多少等,在协商写还款计划书的时候也可以找双方都信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还款计划书上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

(二) 借款交付部分

借款交付分析

借款交付方式

具体情形

能否证明借款已经交付

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工具转账

转出账户是你的,收款账户是借款人的

借款交付凭证收集指南

使用第三方工具转账的证明材料收集

保存好转款的凭证,可以进入第三方转账平台,找到该转账账单,直接打印该账单即可。注意事项:由于第三方转账存在着身份无法查明的风险,因此在用此种方式转账时,应尽可能的注明该笔转款的原因、用途等。如在转账的时候没有注明的,也可以在转款后通过发信息等方式向对方说明,以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纠纷解决方式

(一) 与借款人进行沟通,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借款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可以让借款人先偿还一部分借款或适当减少利息,同时让借款人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可参照“相关文书范本”中的《还款计划书》),重新确定还款时间,保护你的债权。(二) 与借款人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后,应该签订还款协议书(可参照“相关文书范本”中的《还款协议书》),防止借款人反悔不按照还款协议还钱。(三) 借款人不想还钱的,可以发送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可参照“相关文书范本”中的《催款函》);经催款后,借款人仍不还钱的,应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可参照“相关文书范本”中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如你采取以上协商的措施还不能解决纠纷,你还可以采取调解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下是几种纠纷方式的优劣比较及调解、诉讼的相关事宜供你参考。

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

1.效率高:便捷,迅速;2.成本低:耗时短,花费金钱少(因为双方只需要坐下来对其争执进行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不需要进行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这样减少了产生其他费用的成本);3.促和谐:维护双方感情(协商解决纠纷是维系双方感情最好的解决途径,不致使双方对簿公堂,带来感情上的鸿沟)。

1.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势及劣势

(1) 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势① 公平公正: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证了纠纷的有序公平解决,而其他方式在这一点上略微有所不足;② 具有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时甚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2) 诉讼解决纠纷的劣势① 高成本: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到结果的最终执行,不管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当事人均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② 费时间: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大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③ 很难兼顾当事人的感受:法律规定保证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但没有考虑其他主客观因素,这就很容易造成结果合法但是不合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从内心很难接受,造成对诉讼的不信任;④ 伤和气:对簿公堂,伤害双方的感情,甚至使感情难以恢复最初的状态。

2.诉讼相关事宜

(1) 诉讼时效① 你们之间约定了还款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开始起算,即2022年03月04日至2025年03月03日。② 由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满三年,因此你的债权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但要及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以防诉讼时效过后,你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借款人以此为由拒绝还款,你的还款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2) 提起诉讼的法院你和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你可以选择向以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选其一):① 约定的人民法院(双方事先有过约定的情形);② 你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形);③ 借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形)。住所地的认定:个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上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与以上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 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你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具体的以法院的要求为准:① 起诉状原件,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交复印件(可参照“相关文书范本”中的《起诉状》)。② 证明你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件。③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④ 委托非律师的其他人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⑤ 证明借款人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件,如以上都没有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或者请求法院出具证据调取文书,然后携带证据调取文书到公安机关调取。⑥ 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材料,如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借款信息。⑦ 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材料,如使用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第三方工具转账的凭证,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⑧ 证明借款人需要支付利息的材料,如约定了利息的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聊天记录。(4) 诉讼费计算点击诉讼费计算器进行查询。(5) 诉讼流程图

六、相关文书范本催款函

先生/女士: 你好,现就你于2021年06月12日向我借款200000元之事宜,致函如下: 你于2021年06月12日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当时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22年03月03日,同时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年利率8%)、逾期还款的利息(年利率8%)。现该笔借款已到期,你未依约还款。 特提醒你在收到本函件 日向我偿还上述欠款。若到期仍未偿还,我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届时,你不仅需要偿还上述欠款,还需承担诉讼费以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为避免诉累,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希望你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函告!

(出借人)签名:

2022年07月21日

还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 乙方(借款人):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 为彻底解决甲、乙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一) 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 元,利息按 计,自 日起暂计至 日为 元,以后按 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元,利息按 计,自 日起暂计至 日为 元,以后按 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四) 如甲方因该纠纷起诉至法院,乙方因向甲方偿还律师费、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诉讼相关的费用。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中的全部款项。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名下登记的财产,并就该财产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2022年07月21日

乙方(签名盖章):

2022年07月21日

还款计划书

先生/女士: 本人于 日向贵方借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用于 ,借款时约定于 日还款。现由于本人出现经济困难,特提出如下还款计划,以维护双方的友好关系: 一次性还款: 本人定于 日一次性将 元借款归还于贵方,如到期未还或未还清,则愿意按照 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止。 分 期还款: 本人于 日向贵方还款 元,以后每个月 号向贵方还款 元,直至 日还清所有欠款。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清,则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本人提供 作为抵押,用于保障贵方的权益,还款期限到期后,贵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如需备案登记的,本人于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贵方应予协助。

借款人:

2022年07月21日

起诉状

原告: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诉讼地位: (扩注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的利息 元【以借款本金 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 (起诉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元【以借款本金 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 (起诉之日)止】;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21年06月12日,被告(借款人)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22年03月03日还款,并有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并有短信(微信、网上银行等)借款信息可以证明。 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第三方工具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款项,但被告却没有依约足额还款,已构成了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附:1、本起诉状副本 份;2、证据清单。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2022年07月21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男/女), 日生, 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 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的财产线索如下: (一)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 位置的房产,产权证号为: ; (二) 查封被申请人登记在 名下的车子,车牌号为: ,车子的品牌为: ; (三)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在 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开户行为: ,开户人名称为: ; (四)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 位置的机械设备,登记所有权人为: ,登记机关为: ; (五) 冻结被申请人在 公司的股权,股东账号为: ,占股比例为: ; (六)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 位置的土地,土地证号为: ,登记机关为: 。 二、申请保全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06月12日,被告(借款人)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22年03月03日还款,并有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并有短信(微信、网上银行等)借款信息可以证明。 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第三方工具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款项,但被告却没有依约足额还款,已构成了违约。 申请人认为,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保证被申请人所有以上财产或权利不被非法处置,再次损害申请人的债权,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愿用下列财产或材料作担保,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 担保函; (二) 现金; (三) 位于 位置的房产,产权证号为: ; (四) 登记在 名下的车子,车牌号为: ,车子的品牌为: ; (五) 在 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为: ,开户人名称为: ; (六) 位于 位置的机械设备,登记所有权人为: ,登记机关为: ; (七) 在 公司的股权,股东账号为: ,占股比例为: ; (八) 位于 位置的土地,土地证号为: ,登记机关为: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22年07月21日

涉及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本)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2)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本)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肖某与武某某,武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陕0429民初1453号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被告:武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被告:武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村民,现外出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系被告武XX之弟。

审理经过原告肖X与被告武XX、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武XX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二分计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武XX是好友,两被告是亲兄弟。两被告因在西安经营的货运部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书写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期三年,月息二分,且两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确认收到现金20万。期间两被告仅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25日,2018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了零星利息,至今借款本金一直未还。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武XX找各种借口推诿不还,被告武XX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基本生活。

被告答辩武XX、武XX未出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的争议焦点:1.2016年4月25日两被告和原告之间是否形成了20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2.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二分计付利息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能否得到支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下列证据:1.2016年4月25日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正反两面),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二分,借期三年,以及2016年10月25日武XX清偿了半年利息的事实;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份,证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武XX分次给原告共清息11000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书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被告武XX和武XX向原告肖X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肖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月息2分,借期三年,半年清息。本人已确认收到(现金)上述借款。借款人:武XX、武XX2016年4月25号”。2016年10月25日被告给原告偿还了半年的借款利息,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偿还了11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后,遂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武XX下落不明,遂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现公告已届满。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4月25日被告武XX和武XX向原告肖X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且确认以现金形式收到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至借款当年10月25日的利息,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偿还11000元,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用于先抵算本金,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偿还的11000元应认定为支付的是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24%违反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故被告应当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被告已支付11000元利息在支付借款利息时予以去除。两被告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XX和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支付时去除已支付的11000元利息;二、被告武XX和武XX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武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公司怎么出具担保函

最高法: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最高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要点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章钧,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树霞,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道文,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红梅,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海涛,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君,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海洲,男,1973年2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梦云,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商舒君,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审被告:高松,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一、湖北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数额;

二、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中建公司、陆海洲、麻梦云应否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包括:1.本案应否追加海翼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本案应否就案涉货款数额进行审计;3.本案应否对2012年《担保承诺函》的正文手写部分进行形成时间鉴定。

一、关于湖北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数额的问题

1.关于货款本金的认定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厦门厦工公司与润达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先后六次对账,对历年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了确认,截止2016年6月30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货款数额为145921579.17元。润达公司上诉称该确认函系其为配合厦门厦工公司财务做账需要而签订,并非真实的欠款数额,仅系其单方陈述,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厦门厦工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认可“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润达公司有还款及双方存在一些三包服务费的抵扣金额合计11097714.88元,因此,本公司确认润达公司拖欠货款本金为134823864.29元。”厦门厦工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11097714.88元还款的具体项目及明细,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是厦门厦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相关法律事实的自认,亦与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的主张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货款本金数额为134823864.29元。

2.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认定

根据《厦工应收账款确认函》记载的数额以及案涉年度《厦工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数额、厦门厦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润达公司应付的资金占用费为:

(1)截至2012年3月31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货款为71661994元,该部分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3月3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截至2013年3月31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新增货款为17040745.78元(88702739.78元-71661994元),该部分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3)截至2014年3月31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新增货款为28091566.22元(116794306元-88702739.78元),该部分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4)截至2015年3月31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新增货款为10679134.04元(127473440.04元-116794306元),该部分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5)截至2016年6月30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的新增货款为7350424.25元,该部分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关于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合肥中建公司、陆海洲、麻梦云应否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1.关于陆海洲、麻梦云的保证责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陆海洲、麻梦云在2012年向厦门厦工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润达公司在出具本担保承诺函之前以及出具本承诺函时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与厦门厦工公司业务往来中对厦门厦工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润达公司与厦门厦工公司所签订经销协议及其附件中润达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润达公司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所承担的所有债务),在5000万元最高担保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贴息、银行费用及厦门厦工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责任期间自润达公司总债务额确定之日起5年。润达公司的总债务额在上述约定期间届满或润达公司与厦门厦工公司合作终止之日起确定。上述《担保承诺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案涉货款是截至2016年6月30日润达公司尚欠厦门厦工公司货款总额,属于上述《担保承诺函》约定的保证范围,厦门厦工公司在2016年9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请陆海洲、麻梦云承担担保责任,并未超出担保期间。但由于上述《担保承诺函》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故一审判决陆海洲、麻梦云在5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讼争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关于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的保证责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在2013年1月1日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担保函出具之前润达公司与厦门厦工公司业务往来中对厦门厦工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以及本担保承诺函签署之后润达公司与厦门厦工公司业务往来中对厦门厦工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包括货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贴息、银行费用及厦门厦工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现润达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作为保证人应对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对于厦门厦工公司与润达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对账确认的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应付货款88702739.78元,应自2013年4月1日起算保证期间,厦门厦工公司至迟应在2016年4月1日前向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主张保证责任,但厦门厦工公司至2016年9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对上述担保人主张权利,就该部分债务而言已过保证期间,上述担保人就该部分债务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故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依法应对讼争货款中46121124.51元的部分(截至2016年6月30日应付货款134823864.29元-截至2013年3月31日应付货款88702739.7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中建公司的保证责任。

中建公司2011年出具的《第三方单位担保书》虽然有沈红霞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并盖有中建公司的公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现厦门厦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中建公司名义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经过了中建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故该担保属于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第三方单位担保书》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厦门厦工公司未审查中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案涉《第三方单位担保书》无效负有过错。同时,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案涉《第三方单位担保书》且加盖公司公章,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于案涉《保证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第三方单位担保书》出具之后,厦门厦工公司及时主张了担保权利,并未超出中建公司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现因担保合同无效,中建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故,中建公司对厦门厦工公司的货款损失,应承担债务人润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137元,由润达公司负担481471元(已交纳),陆海洲、麻梦云共同负担118134元(各负担59067元,已交纳),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共同负担140034元(已交纳),中建公司负担159272元(已交纳),由厦门厦工公司负担227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贵忠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琳

书 记 员 王 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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