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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政策(小额纳税人多少免税)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拨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下面是央视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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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减免力度加大 政策有效期延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接连发布多则公告,明确优化和延续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据了解,此次发布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税费减免力度加大、政策有效期延长两大特点。

此次发布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重点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针对性强,减免力度有所加大。

例如,公告显示: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专家分析,这一政策一方面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从原来的100万以下,扩大到了200万元以下。另一方面,也对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征幅度进行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朱青:比如说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几个小税种,过去的文件规定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减征,也可以不减征。减征的幅度只要不超过50%都是可以的,这次文件规定一律按照50%的幅度减征,所以加大了税收减免的力度。

记者发现,此次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也进一步延长。例如,公告显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专家表示,这一政策是针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的打折优惠,并将政策期限进一步延长。

朱青:比如小微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我们给予打折,按25%计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只按2.5万元计算,再乘上一个20%的税率,它的实际税负就是5%,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公告中,多项政策原本在今年底或明年底到期,这次直接延续到2027年底。专家表示,税费优惠政策期限延长,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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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公告中,还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予以明确,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公告显示,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专家表示,此项针对金融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非常具有针对性,是专门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免除增值税,提高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政策当中,还提到了纳税人为农户、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专家认为,该政策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朱青:金融机构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往往都是要求担保。担保就是说如果借款人还不了款,那么由担保人来替借款人来还款。这次国家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向这种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给予这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这种担保的费用,也给他免征增值税,这样就鼓励一些机构给这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这种积极性。

稳预期、增信心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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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专家表示,近期连续发布的优化和延续税费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延续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

朱青:一种是企业投资,还有一种是个人。只有把资金投给初创科技型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它税收优惠就是投资两年以后,可以用投资额的70%来冲减投资者应纳税所得。这样的话就鼓励投资的个人以及投资的企业,能够加大对这种创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62%,受益最为明显。

专家认为,前期延续实施的税费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稳增长效果,此次发布的一系列政策,重点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与其相关的金融支持。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实施,将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总台央视记者 李厦 杜雷鸣)

责任编辑:贾宏伟

小额纳税人多少免税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连发6文件!小微小规模重大利好政策!一次性为小伙伴总结如下: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期至2027年底!2.个体户2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3.@个体工商户手把手教您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填写攻略)

4.小规模免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等等更多优惠政策,赶紧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延期至2027年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易理解为,六费两税减半)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延长至2027年底)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可能有小伙伴疑惑了,那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吗?

朴税提醒: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费两税”减免优惠,可按有无汇算清缴结果分两种情况分析思考:

【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1) 减免政策适用的判定标准: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判定依据为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②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判定依据为2023年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一般纳税人新设立企业】


(1)首次汇算清缴前依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定

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② 设立当月:本月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首次汇算清缴后依据汇算清缴结果判定

① 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

a.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当月至次年6月30日,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② 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a.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当月至次年6月30日,不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b. 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无需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之前有小伙伴咨询,新办的企业申报印花税的时候,找不到享受减半优惠的地方,从这个政策看,新办企业是可以享受减半优惠的,在申报印花税的时候,需要手工勾选,直接在申报界面这边勾选了小型微利企业,就会自动出来享受减半。

地区不同,各地税局设置不同,以当地为准。



02



个体户2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政策虽好,我们也要学会去享受,才是真的对我们有好处,接下来,就手把手教你如何享受政策申报填写。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手把手教您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填写攻略)

您可以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或扣缴端进行线上申报。


下面,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例,教大家如何进行系统填报吧!



举个例子

纳税人A经营个体工商户,2023年1-9月收入总额为150万元、成本费用100万元,且无其他减免税事项。

第一步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页面左上【经营所得】图标

点击【预缴纳税申报】——系统自动带入税款所属期。

点击“公共信息”旁【修改】标志,会弹出“利润信息”表单。

在表单中填报收入总额150万元,成本费用100万元,系统将自动计算利润总额为50万元。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


第二步


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预缴申报编辑界面”

系统自动填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和投资者减除费用。

系统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00-5000*9)*35%-65500=93750元


第三步


点击第十三行次“减免税额”行【编辑】图标进入具体界面进行填写。

在减免扣除明细表中,需选择减免事项和减免性质

减免事项选择“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优惠政策的公告》”

选择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填入减免税额【(500000-5000*9)*35%-65500】*(1-50%)=46875元 点击【确定】


第四步


查看减免税额是否正确,系统自动计算应补/退税额=93750-46875=46875元。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等待数秒钟后可点击【获取反馈】,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即可。

申报完成之后,不要忘记及时缴税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今天真是好事连连,刚刚!国家税务总局连发5个文件!小微小规模重大利好政策!





04




国家税务总局连几个文件

小微小规模重大利好政策

一、小规模免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我们给大家总结了小规模减免优惠,提及的月销售额,包括开具各类发票的销售额合计(扣除销售不动产)


二、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免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三、小微企业融资免增值税!免印花税!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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