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也可能不得税前扣除,下面是武汉君成财税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3文/李冼
编者按:2023年06月08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向个人借款未签合同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企业实际发生的,从非关联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实务中,企业的实际情况复杂多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也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M公司与王老五不是关联关系,2022年M公司向王老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发生利息支出126万元。M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总和王老五是大学同学,因此借款时未签订借款合同,M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6日,将该借款全部还本付息。问:该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一般地,企业发生用于生产经营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已经实际发生;
其二,需要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M公司支付王老五利息支出126万元,税前扣除需要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但每日一税提醒: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小心,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准予在限额内扣除。
2.企业向企业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向其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方可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特别提醒:企业发生不签合同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M公司支付王老五利息支出126万元,未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贷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对外投资资金的成本,是与该投资及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支出,在会计上一般做“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予以费用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外投资已成为当前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事项,并且《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并不限制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因此借入资金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利息从用途上是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应当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就税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套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或者“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企业股权转让扣除中,当然是不包括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其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已经在日常经营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但如果是个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项目来看,个人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其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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