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特殊情形下保证金的利息该怎么算?,下面是新思路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保证金利息收入
一种特殊情形为,工程未验收的,自实际投放使用之日视为验收合格,之后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比如在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于2014年11月1日投入使用,故万特公司应于2014年11月8日返还中色十二冶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万特公司并未按期返还保证金,应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4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生之日至款清之日止。
另一种特殊情形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履约保证金另行达成协议,应将其作为借款本金并确定利息。
比如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康恒公司与长安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已在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7.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提供乙方进场施工条件的,工程保证金在延期时段按月息2%计息。”后来,康恒公司与长安公司签章确认的《利息确认表》中备注“2011年9月20日退回保证金300万”剩余保证金700万及本金利息在各时间段内起均为3%。可见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又对履约保证金及借款事宜另行达成协议,该确认表应视为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履约保证金性质已转化为借款,应按约定利率的月息3%计算。
保证金算不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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