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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被告开庭有什么事(贷款多少不还会被起诉)

贷款知识 兴兴聊愿 投稿

把银行贷款出借给朋友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您知道多少?,下面是兴兴聊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被告开庭有什么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活跃,全国各地都催生出了一个民间借贷的巨大市场。其中,就有一部分人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从金融机构轻松获得低息贷款后,转手出借给民营企业主或者亲友,以此方式获取利差收益,由此也引发出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甚至是刑事案件,笔者也经常遇到此类案件。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把银行贷款出借给朋友有些什么法律风险?笔者先跟大家聊一个案例:

案件起因:被告代某、曹某购房短缺资金25万元,于是向山东烟台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英借款,2022年7月18日,被告代某、曹某作为借款人,同为山东烟台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迟某、周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赵某英出具借条载明:代某、曹某今借赵某英人民币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2022年9月15日归还本金及利息3000元叁仟元整。次日,原告赵某英通过恒丰银行尾号4070账户向被告代某账户转账支付了25万元。

款项出借后,至2022年11月两被告均不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不履行保证责任。于是,原告赵某英将借款人代某、曹某和保证人迟某、周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山东省烟台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代某、曹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迟某、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英出借的款项25万元中,有20万元系原告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向中国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另5万元系原告储蓄在恒丰银行账户中的自有资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代某、曹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借条中载明的25万元借款借期内利息为3000元,折合年利率为7.3%。其中5万元系原告自有资金,双方就该5万元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某、曹某偿还该部分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5万元借期内的利息应为588.06元。

另20万元借款原告自认系从银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代某、曹某,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无效,约定的利息亦无效,两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本金20万元。鉴于原告在出借时并未告知系公积金贷款,被告代某、曹某对此不知情,没有过错,无需承担原告该笔借款的利息损失,原告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与被告迟某、周某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迟某、周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代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英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588.06元,并自2022年9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迟某、周某对被告代某、曹某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再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笔者注: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2.使用本案例的目的仅作为财富传承学术研究之用,案件细节已作淡化模糊处理。)

财富传承启示:

一、在财富传承领域中,创富和守富是传承财富的前提。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每个人面临民间借贷境况时,是借还是不借?出借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借款人要如何防范掉进高利贷、套路贷的陷阱,等等问题,均需要运用法律和智慧来规避风险,防止财富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此案例的判决就主要是适用此条法律作出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把从金融机构贷款得来的资金出借给朋友,或者通过说服朋友向银行贷款后出借资金给自己使用,都是违法的行为。

三、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从民事审判角度看,会被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从而损失约定的利息。失财事小,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刑事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失身才是大事。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且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若贪图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了法网,就将得不偿失。您觉得呢?

笔者是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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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多少不还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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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一位叫许先生的市民与银行工作人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这并不是一场寻常的争论,而是关乎一座“烂尾楼”的悲剧,一座楼房的命运,以及一个普通人如何在面对困境时,寻找维权之路。

许先生,一个为了更好的生活远离家乡的年轻人,来到了繁华的上海。他努力工作,脚踏实地,最终在这座城市拥有了一套小房子,这对他来说是一份来之不易的成就。然而,他的渴望并没有止步于此,他想要为父母提供更好的生活,梦想着一个家庭团聚的美好时光。


上海的高房价让许先生感到力不从心,但一则消息改变了他的命运。嘉兴市的嘉善离上海不远,房价相对较低,这个消息激发了他的希望。他决定贷款购买一栋大别墅,并以自己在上海的小房子作为抵押。

2014年,许先生满怀期待地签署了购房合同,开始了按揭购房的征程。银行审慎考虑后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许先生一家对未来充满信心,认为幸福的日子即将来临。


然而,2017年的一则消息令许先生的梦想破灭。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停工,成百上千的工人无法得到工资,房屋建筑材料也无法购买。开发商的破产宣告了楼盘的命运,房主们将面临失去房子和债务双重打击。

许先生在朋友的建议下前往银行寻求解决办法,但银行明确表示,根据合同规定,他必须还款,开发商的破产与银行无关。不愿承担巨额债务的许先生不服气,但律师告诉他,必须按合同还款,否则将登上失信黑名单,影响子孙后代。遭到银行起诉的威胁下,许先生感到左右为难。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更多的房主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拒绝还款,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维权浪潮。许先生不甘心成为冤大头,寻求维权的道路。

在二审审理中,法院考虑到众多业主同样是受害者,做出了一项决定,所有由业主贷款购房的债务将由开发商承担。这个判决为众多受害者带来了曙光,也反映出法院在法律执行中的温暖一面。


这起烂尾楼事件教会了我们几个重要的教训。首先,购房时应慎重选择,避免被不实信息或小利益所迷惑。其次,要谨慎选择开发商,确保他们的可信度。最后,如果不幸买到了烂尾楼,不要束手无策,应该团结其他业主,寻求合法的维权方式,挽回损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在困境面前,普通人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寻找维权之路。法院的判决也提醒我们,法律执行中的人情味和公平正义同样重要。在维权的道路上,坚持正义,终将迎来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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