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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普贷款不还会怎么样(平安普惠不还的最终结局)

轻信“减免债务”,财产和征信双失 | 金融C计划·普惠消课堂,下面是南方+客户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安惠普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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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简笔画教会你一个财经知识。本期是简笔画财经和金融C计划的联名款,我是小C。新一期金融C计划的公开课开课啦!今天特邀平安普惠广东分公司一起来聊聊“债务减免”那些事儿。

我们先来听一个真实发生的故事吧。

今年3月,伍先生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推送的债务“减免”“重组”的广告,就点击视频联系该公司人员,要求协助处理信用卡欠款及小贷借款。

该公司承诺可以为伍先生的未还借款申请全部减免,同时办理信用卡重新分期,并收取了服务费1.3万元。

在该公司的教唆下,伍先生主动逾期并向金融机构发起投诉。然而该公司不仅没有帮助伍先生减免名下的欠款,反而让伍先生的征信存在逾期记录。事后,伍先生再也联系不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办公地更是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

类似的故事也发生在市民熬女士身上。熬女士因听信不法公司的宣传,相信该公司可以“百分百修复征信”,不听金融机构人员的劝阻主动逾期,最后导致征信及个人信息都受到巨大的损失。

当前,在视频网站、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和线下,均出现很多不少非法金融中介。这些机构宣称可以“为客户减免债务、有专业团队指导、成功率高达90%”,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手续费。

金融监管部门早已发布警示,代理“处置债务”“延期还款”“减免逾期息费”“征信修复”等违规骗局和行为,本身对债务清偿并无作用,反而存在很大的风险,有可能给债务人造成进一步的民事违约。轻信黑中介教唆,不仅扰乱消费者还款计划,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个人征信和经济财产等均会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

平安普惠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遇到困难情况无法正常还款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客服等正规渠道联系金融机构,按照机构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者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逾期欠款问题。此外,切勿随意告知陌生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债务情况等信息,避免被非法利用并遭受损失。

平安普惠广东分公司提倡合理贷款、理性消费。金融消费者要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出发,合理消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还款纠纷和经济负担。

本期公开课由南方+客户端和平安普惠广东分公司联手打造。上+学金融,我们下期再见!

【策划统筹】陈颖

【脚本】黎华联

【配音】周美霖

【绘画/海报】林晓倩

【视频】付宗亮

【出品】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素养教育公益联盟

【作者】 黎华联;林晓倩;付宗亮;陈颖;周美霖

金融C计划

平安普惠不还的最终结局

尊敬的法官:

《借款合同》里明确的年化利率是6.9%,被告(民生银行)的利息:127000.00

的6.9%的年化利息是远大于“保单”里描述的“利息金额(民生银行的利息3117.26元 = 投保额

130117.26 –借款本金127000.00)”,得出的结论是《借款合同》的“利息费”与《保险合同》

里描述的“利息费:3117.26元”,是自相矛盾的!

民生银行的利息差价谁拿走了?

显然在平安普惠(被告)的私人账上。

也就是“保单”的“利息费”已经“否定”了《借款合同》的“年化利率6.9%”。

由此可见:“保险单的投保金额填写”与“《借款合同》的利率填写”是完全操控在被告(民

生银行、平安普惠、平安财险)的手里,想怎样写,那就怎样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编造谎

言”的权利!具有“极高智商的社会欺诈性”!那么,所谓的《服务合同》,《意外险合同》、

《担保合同》,原告没有有签订过,也不曾知晓其存在,原告拒绝承认《担保合同》、《保

险合同》、《意外险合同》、《服务费合同》的真实性!也更相信:是与上述的《保险合

同》的“编造逻辑”是“如出一辙”!

由此可见:签订《借款合同/1份》时,原告对这些《保险单/3份》、《担保合同/1 份》、《服务合同/1份》,是完全不知道其真实存的。

完全是被告在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民生银行、平安普惠、平安财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后续添加上去的“附加合同条款”。 民生银行(被告)同意放款后,利用平安财险(被告)的身份,去配合“捏造出”3份《保险》单的《保险合同》,被告(平安普惠)再捏造出“《担保合同》、《服务合同》”,最终是“强行”强加给原告并收取“非法”的“高额费用”。 再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扣款账号”实现资金“合法化”,达到最终的“私有化”目的。

在“资金流向”分析:民生银行(被告)放款后,便将“银行扣款”的业务,转嫁给平安普惠(被告)代为扣款,平安财险(被告)的“保险费”也一并转给平安普惠(被告)代为扣款。

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民生银行)的所有《合同》费用的“扣款”,都流入了一个人的账户,那就是“平安普惠(被告)”的账户(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无卡快捷支付专业账户)这两家“网络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扣款账户”,最终实现资金归集到被告(平安普惠)指定的一个“私人账户”里。

请被告(平安普惠)拿出这个资金去向的“凭证”,给“法官”及“原告”查验

从这个“资金归集”看:在每个月里,保险公司开不出来“保险发票”给原告,平安普惠拒绝开“服务发票、担保发票”给原告,说明一个“问题”:所有“看似合法”的《合同》均“不合法”,无法拿到桌面讨论!


躲避“银监会及保监会”的法律监控,来实现“被告们”的“合伙作案”方式,是“合法化”的、“财富自由化”的私欲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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