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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

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范本,下面是房天下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按揭贷款的范本和申请条件。

二手房按揭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6.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7.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8.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9.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10.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手房按揭贷款范本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 (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____________市(以下 简称“该房屋” )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申请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年

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以上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

2、乙方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 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复印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 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 40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包括甲方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 ,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 30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延误时间超过 5 日的, 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 60 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2、3 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及 相应利息) ,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银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 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 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 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 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如未填写,则甲方、丙方确认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邮寄送达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关文书 3 日,则认为已经送达和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按照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税、费和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费用承担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乙方将不向贷款银行出具放款通知单,因此而产生的不能准时发放贷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纠纷的处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

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减点幅度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按照客户贷款的定价方式分别采用银行自动调整或客户自主申请方式,并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一)无需客户申请、银行自动调整方式。

对于定价基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为浮动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

如您不接受自动调整,请您于2023年9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我行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如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您对本次自动调整后利率仍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9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可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为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贷款利率水平。

(二)客户自主申请调整方式。

以下四种情况,需客户进行自主申请后,方按下述规定相应调整。

1.对于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的,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不方便线上申请的,可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如您未能在2023年10月22日(含)前及时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2.对于贷款发放时不属于首套房贷,但按照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前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直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此次利率调整,也可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预约申请。

对于2023年10月22日(含)前已审核通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未能及时申请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3.对于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贷,或存量首套房贷中涉及贴息方案及分阶段还款等情形,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温馨提醒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在“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五)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59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交通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来源: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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