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是否有效?,下面是天津二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润通小额贷款是正规公司吗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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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是否可成为适格的保证人?
漫画:高岳 来源:法制日报
是否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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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推荐案例
公益性民办学校为他人借款担保无效——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何旭、刘璐、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技工学校作为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所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而无效,但对担保合同无效仍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渝05民终516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总第808期)
【评析】
担保法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为保证人,聚英技工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因其不符合法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故所作保证无效。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系不适格保证主体。本案中,聚英技工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故其性质应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具备社会公益性。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该条规定的侧重点是不适格保证主体的公益性,且立法原意是防止担保行为损害公益事业。担保法并未将学校限定为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故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也应禁止作为保证人。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种担保有效有两个前提:一是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非公益性设施;二是该抵押是为学校自身的债务所设定。本案中,聚英技工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明显不符合上述情形,故此类担保应属无效。同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经费虽非出自于国家财政,但其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机构,稳定的资产不仅有利于教育这一公益目的的实现,还能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队伍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若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会严重危害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办学的社会公益目的难以实现,并会造成此类案件难执行。
3.聚英技工学校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聚英技工学校不符合保证人主体资格,导致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聚英技工学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要看润通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损失。若何旭、刘璐能清偿时,则润通公司不存在损失,此时聚英技工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何旭、刘璐不能清偿时,因聚英技工学校对润通公司损失系间接因素,应依法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何旭、刘璐及润通公司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聚英技工学校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对何旭、刘璐所欠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但若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郝绍彬、屈冬梅:《公益性民办学校为他人借款担保无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法信 · 裁判规则
1.民办高级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无效——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阳、郝巧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高级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无效。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该学校及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该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而签订保证合同,致使该中学不能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民办高级中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号:(2016)晋0109民初231号
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6-24
2.具备公益目的的民办幼儿园不得作为保证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明日之星幼儿园、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备公益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和金融机构均明知幼儿园不能担任保证人仍签订保证合同由幼儿园提供保证,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幼儿园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7)粤06民终822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3-13
3.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国有划拨教育用地不得抵押——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与吴松、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不得抵押。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教育用地,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该院校应当对担保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案号:(2016)湘0104民初605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3-01
4.民办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尚品油茶专业合作社、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其与他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存在过错,其应对借款债务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01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找小额贷款公司可靠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办理转贷,至少可节省几十万元利息……”随着“提前还贷潮”的出现,不少贷款中介兜售起“转贷降息”的业务,还有的先以低价贷款手续费吸引消费者,放款后又以“走账”“走流水”为由收取巨额服务费,待消费者还款时再以合同为由设置障碍。针对这些陷阱,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各地即日起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到底贷款中介忽悠人的陷阱具体有哪些?金融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读。
陷阱1:假冒金融机构
张某因有资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额贷款广告后,陆续接到多家自称“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张某征信良好,“银行”为其授信了一笔大额贷款,低息、当天放款、零手续费等。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要求来到某写字楼,经多方了解后确认该“贷款中心”与银行毫无关系,只是一家贷款中介。
法官释疑:
贷款中介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融资顾问、信息咨询等贷款居间服务的机构。目前,贷款中介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类金融信贷业务中,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备案许可登记制度不明、地域差异性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手段及力度有限等问题,导致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因贷款中介导致的各类陷阱及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贷款中介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后,经常假冒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业务。实践中,银行一般不会与贷款中介建立合作,消费者在接到电话称其是“银行信用卡中心”“银行贷款审核中心”“贷款合作中心”等说法时,其实都是诱骗借款人的虚假宣传,一定不要轻信。通常,银行授信均需在借款人申请,并审核征信及贷款资料后才能做出,因此对于在电话或短信中直接宣称“银行为您授信xx万额度”的说法,可认定为不正规宣传甚至欺诈行为。
此外,借款人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点击弹窗贷款广告,不通过间接渠道提交贷款信息,如有贷款需求,应直接联系银行或通过银行官方App进行查询办理。如果消费者通过手机App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操作,应高度重视保护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其他形式动态密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尤其要重点关注验证码、密码和人脸识别等的使用,避免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陷阱2:虚构贷款用途
李某在参加老年人旅游活动中认识了导游王某,王某热心推荐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贷款中介公司用房屋办理经营贷款后进行投资,并且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基于信任,李某向王某推荐的公司提供了办理贷款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合同。业务办理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的收益,便收到银行通知,称因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李某多次与贷款中介、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自己已经受骗。
法官释疑:
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不法贷款中介的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的涉房养老案件中,约80%的借款人均是在贷款中介或理财公司的营销下办理了贷款,并按照中介公司指示将贷款违规投入理财市场,并由此产生损失。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诱导”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合理使用贷款,一定要知道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3:伪造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包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贷款成功。后张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帮助王某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王某投资失败,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最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释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为了获取贷款,非法贷款中介对借款人征信、流水、证明文件、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包装甚至伪造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借款人来说,虚构材料办理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此外,伪造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陷阱4:号称能“洗白”征信
因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刘某找到贷款中介公司。对方称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征信,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包装,保证当天办理大额优惠贷款,由此向刘某收取了1万元征信处理费、1万元包装费以及贷款金额2%的服务费。刘某付款后,顺利办理了某城商行的30万元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征信“洗白”及还款能力包装,相关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办理,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均可当天放款。
法官释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对个人贷款申请明确要求,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利用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征信有瑕疵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放款”为名,收取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费用。消费者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并办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我国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只有上报的征信机构才能修改、更正,且相关程序极为严格,贷款中介公司不存在对征信进行“洗白”的可能。且银行对于逾期征信的影响有专门的审核标准,在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90天以内的少数非恶意小额逾期,一般不会对贷款办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陷阱5:手续费繁多“上不封顶”
张某为办理10万元贷款,与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四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贷款服务费、包装费、渠道费以及账户管理费。贷款到账后,贷款中介又收取了走账费、取现费,导致张某实际到手使用的仅剩6.1万元,被扣除费用高达39%。
法官释疑:
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往往先以低手续费吸引借款人,但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以不同收款主体、不同名目、不同合同的方式,收取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放款手续费、渠道费、垫资费、保证金、押金等十余种费用,且累计费用畸高。贷款中介通过主体及合同的变化,将部分收费“合法化”,借款人难以防范,法院审查及认定也存在困难。而正规金融机构在申办贷款过程中一般不需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着重审查合同条款、收费条件、收费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贷款风险,掉入融资陷阱。
陷阱6:串通设局欺诈借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方式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提前还款,并通过伪造虚假交易合同及公司证照的方式办理了某银行经营贷。后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账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款项转账至6个个人账户后取现。此后,其中4人的款项均于当日取现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款项,中介公司一直以账户被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期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费用。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款项至今未能追回。公安机关查明6个账户均是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也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通过拖延到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垫资费用。
法官释疑:
按照监管要求,经营贷均需要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银行将款项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该账户则常由贷款中介公司提供并掌握,账户收到款项后,极易出现中介公司串通他人卡扣贷款资金、临时增加收费标准,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在需要垫资的情况下,部分借款中介公司还可能串通垫资公司甚至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恶意拖延贷款进程,收取高额垫资费。因此,借款人应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流水”“走账”为由伪造贷款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金风险。同时,借款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出现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费用或资金无法到账,可能陷入不法中介陷阱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广大金融消费者应时刻注意信息安全,防范不法中介虚假宣传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树立合理消费观念,理性借贷,如确有资金需求,可前往银行或通过银行App等正规渠道直接办理。如确需通过贷款服务公司办理的,应当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及规模,依法依规,诚信办理。特别是在签署服务合同时,要注意审核服务及合同条款内容、综合息费标准,注意资金安全,警惕各类贷款陷阱。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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