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下面是今律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质押。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997年11月25日,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其中第8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作出了详尽规定。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第一,存款单属于法定可以质押的一种财产权利,至于存单是活期、定期还是七天通知,在所不论。
第二,《民法典》基本沿袭了《物权法》上有关存款单质押的规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皆增设了银行因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为签发银行是否“核押”。
(三)常见的法律问题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有哪些?
2.存单核押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和应采取什么方式?
3.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四)法律分析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问题
《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存单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理应经过公示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存单等有价证券则不一定。货币、无记名证券、存单,公示方式与动产无异。但对于记名有价证券,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于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因此不存在无记名存单,存单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显然欠妥。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问题
关于核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后者已失效)。按照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核押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二是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金融机构对存单进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实并未发生,金融机构也须对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可以凭存单核押来证明存单质押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金融机构即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二是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意义。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
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做法。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核押书,明确出质存单的基本信息,如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存单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加盖金融机构核押专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在存单上签注“核押”字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核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实践中,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繁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第三,质权行使上的风险。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对存单进行冻结,不要以为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掉以轻心。
定期存单复印件有效吗
把钱存到银行,用钱时再去银行取钱,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2015年,家住河南漯河的赵先生却遇到一件麻烦事:父亲留给他的40万存款,连本带息应该超过200万,银行却告知他不能取钱,还三次报警让警察将他带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父亲留40万存款,20年后取钱被警察带走整件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这一年,赵先生的父亲身患重病,临终之际,他把儿子叫到身边安排后事。
老赵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患病的老伴,他这一去,照顾老伴的任务就落在赵先生肩上了。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老赵在弥留之际拿出一张存单,告诉赵先生:“这上面的40万是我在1995年1月份存下的,定期20年,等时间一到,你就把本息全取出来。”
交代完后事后,老赵就撒手人寰了。赵先生也谨遵父亲的遗愿,妥善保管好这张存单,和母亲过着安定的生活。
一晃眼6年时间过去,到2015年,20年定期期满,赵先生和母亲商量后,决定把这笔钱取出来。赵先生算过了,本金加上利息,他能取到204万元,足够母亲养老了。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取钱的经过一波三折,他不仅没取到钱,还差点因为“诈骗”被关了起来。
这天,赵先生信心满满地来到当地信用社取钱,准备抱着一大摞现金回家。然而当他把存单递给银行柜员时,柜员接下来的一番话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柜员客客气气地对赵先生说:“您这张存单年代久远,当时信用社还没有联网,而且你这数额较大,暂时不能取款。”
“那可咋办?”赵先生瞬间被搞得心情全无,连忙询问柜员解决办法。
柜员安慰赵先生说:“您先别急。这样,您留下一张存单的复印件,等我汇报上级,核实情况后在通知您取款。”
赵先生一听,这恐怕是唯一的办法了。于是,他让工作人员打印了一张复印件,带着存单原件回家等消息去了。可这左等右等,一个月时间过去了,别说取款,赵先生连银行一个电话都没有接到。
万般无奈之下,赵先生再次来到信用社询问。可工作人员告诉他:“你这钱我们取不了,需要到上一级的信用联社进行支取。”
所谓信用联社,是负责管理监督农信社的机构。赵先生觉得可行,又来到信用联社进行取款。赵先生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把他安排在贵宾室等候,声称立马给赵先生办理取款业务。
不料,当工作人员再次出现时,带来的不是40万现金,而是四名警察。工作人员指着赵先生告诉民警:“就是他!他用假存单来骗钱!”
赵先生当场懵了,说好的安排取钱,怎么悄悄报了警呢?
取钱未果,银行再次报警被带去派出所的赵先生,向民警讲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他愤怒地表示:“我父亲一辈子老实巴交,留给我妈这笔养老钱,银行为什么就是不给取,还报警告我诈骗呢?”
民警倒是显得十分客气,仔细查看过赵先生的存单,没有发现什么异样。民警告诉赵先生,此事还需他和银行协商解决,然后把他放了回去。
从派出所出来的第二天,赵先生又去了一趟信用社,质问为何不给他取款。这一次工作人员没有说客套话,直接告知这张存单是伪造的,并第二次拨打了报警电话。
没有意外,赵先生就被带去了派出所,甚至惊动了刑警。但由于年代久远,刑警也无法辨别存单的真伪,因为证据不足,又把赵先生放了出来。
两次取钱,银行两次报警要抓他,赵先生的愤怒可想而知。他年迈的母亲也悲愤不已,遭受打击,一病不起。
看到母亲卧病在床,赵先生愈发不能忍了。他执意认为,这张存单不可能有问题,父亲也不会在临终之际骗他,给他埋下这么大一颗雷。
于是,赵先生一气之下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0万的存款及利息。
陷入僵局,银行三度报警在法庭上,银行代表坚称赵先生伪造存单,并给出了如下四个解释:
首先,老赵存款的那个年代,信用社最高存款年限为8年,并没有20年这一说法。
其次,赵先生手上的存单,公章与信用社存单不符。
再次,这张存单的信息也不对。存单上显示的存款日期为1995年1月,可信用社查询同时期单据后,显示20万存入时间为1996年4月。
最后,赵先生声称20万存款的年利率为17.1%,可根据当年资料记载,最高年利率为10.98%,与事实不符。
但赵先生反驳银行说,20年的存款年限他上网查过,确实有这么回事。至于17.1%的年利率,也是真是存在过的。
至于存入时间为何会出现偏差,赵先生想起父亲在世时说起的一个事情来。
当年老赵并没有将钱存入信用社的打算。但一个姓杨的同乡告诉他,自己在信用社上班,能争取到最高额度的利息,鼓动老赵存款。老赵信以为真,把20万现金全部存进了信用社。
这么看来,老杨可能在拿到这笔钱后,只是向老张开具了存单,并没有第一时间入账,到2016年才想了起来。
遗憾的是到2015年,作为这张存单的经办人,老杨已经去世,无法作证了。
赵先生与银行各执一词,又不愿意和解,法官也无法掌握关键证据,只好宣布休庭。然而就在休庭期间,又一场意外发生了。
2015年12月,该信用社又向另外一家派出所报案,举报赵先生涉嫌诈骗。这么一来,赵先生与信用社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了情况告知书,认定赵先生伪造存单,要求审理此案。
就这样,赵先生的起诉被法院驳回了。
扣留存单,至今没有下文不久之后,赵先生再次来到派出所,按照派出所的要求提交存单原件,进行鉴定。几个月后,派出所公布了鉴定结果,证实赵先生的存单系伪造。
赵先生自然不服,要求进行二次鉴定。然而警方不仅拒绝他的请求,还拒绝把存单原件还给他。
直到2017年4月10日,赵先生才接到警方的回执,称他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警方正在加大力度破案。
然而赵先生左等右等,也没有接到警方破案的消息。让人感到蹊跷的是,他作为嫌疑人,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拘留、提起诉讼,案件陷入了僵局。
赵先生心力交瘁,始终想不明白父亲留给自己的40万遗产,为什么就是取不出来。他年迈的母亲也悲伤过度,于2019年郁郁而终。
8年时间过去,赵先生仍在寻找真相。他告诉记者,他并不是急需这笔钱,但他不能不要。只有证明存单真实有效,他才能给九泉之下的父母一个交代。相信在警方坚持不懈的调查下,此事最终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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