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97】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下面是法科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担保贷款损失还能贷款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偿。例外情况有三个,一是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可以按约定追偿;二是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三是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诉讼请求:被告傅某返还原告代偿款152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周某对上述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负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查明:2021年5月26日,被告傅某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签订了《“随贷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泰隆银行向傅荣华授信额度为30万元,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4月,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8.88‰等。同日,颜某、郑某、周某与泰隆银行签订《“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债务人傅某依主合同与债权银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后傅某使用“随贷通”借记卡多次贷款,但未按约还款。原告颜某于2022年9月21日代为偿还本息152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某代偿款152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周某对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2022)浙1003民初4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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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征信有问题,应该如何贷款买房呢?
首先,如果是因为逾期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除了需要还清欠款外,还需要积极与银行沟通,说明逾期的原因,并请求银行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
其次,可以向银行提供自己的还款能力,如房产、流水、股票、理财等。
第三,可以找一个信誉良好且有实力的亲友作为担保人。
这些前提都是在“连三累六”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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