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存量贷款利率后多还近6万元的利息,借款人吃亏了吗?,下面是用户红果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金额超出贷款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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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月供减少 vs. 还款期限缩短
导语:
随着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借款人们纷纷感受到了还款方式的改变。然而,这些调整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相反?本文将深入分析,探讨不同调整方式背后的经济影响,以及为何大多数银行选择了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同时,我们还会探讨借款人是否可以通过这些调整来增加自己的利益。
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
最近,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成为了热门话题。不同银行采用了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整,有的是减少每月月供,而有的是缩短了贷款期限。这引发了人们对哪种方式对借款人更有利的疑问。
一个实例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设张三的剩余贷款本金为90万元,还需还款240期(2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原始贷款利率为5.2%。根据这个还款方式,他的月供为6039.5元,总利息为54.95万元,累计还款金额为144.95万元。
利率下降了100个基点后,张三的贷款利率降至4.2%。下面我们将分析两种不同的调整方式对应的还款数据,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影响。
1. 还款期限不变,月供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还款期限仍然为20年,贷款利率为4.2%,月供为5549.1元,总利息为43.18万元,累计还款金额为133.18万元。这种方式下,每月的还款金额减少了490.4元,总利息减少了11.77万元。
2. 月供不变,还款期限缩短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利率仍然为4.2%,月供保持不变,仍为6039.5元,但贷款期限缩短为211个月(17年7个月),总利息为37.44万元,累计还款金额为127.44万元。这种方式下,虽然月供不变,但总利息减少了17.51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哪种方式,张三都受益于利率的下降。然而,两种方式节约的利息额是不同的,第二种方式节省的利息更多。
银行的选择与原因
银行在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时,大多采用了第一种方式,即减少月供,但保持还款期限不变。这引发了一些借款人的不满,因为他们认为第二种方式更有利。那么,银行为何会选择第一种方式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些经济背景和政策考虑。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并非仅仅因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降,而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结果,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减轻首套房贷款借款人的经济负担,让他们有更多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
因此,调整方式必须符合这一政策目标。
第一种方式,即减少月供但保持还款期限不变,更符合政策目标。这样,借款人可以即刻感受到月供减轻的经济压力,而不需要等到还款期限结束。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即月供不变但还款期限缩短,对于当前的消费支出几乎没有帮助,因为月供不变,仍需要还同样的金额,只是缩短了还款期限,不符合政策目标。
分析不同方式的影响
那么,从经济效益和损失的角度来看,减少月供但保持还款期限不变和月供不变但还款期限缩短这两种方式哪种更好呢?
实际上,这两种方式的效果是一样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没有明显的利弊之分。人们之所以认为第一种方式“亏”了,是因为他们忽略了每月减少的月供可以用于投资,从而产生额外的收益。
以刚才的例子为例,第一种方式下,每月可以省下490.4元,这些钱可以用于投资。如果不花掉,按照4.2%的年利率复利计算,17年后可以产生496.6元的收益,超过了原始本金。同样,第二个月的490.4元也会产生投资收益,只是相对少一些。
此外,不同时间点的购买力不同,所以在当前花掉的490.4元可以购买更多的东西,这也是一种收益。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国家政策目标、实际收益角度,还是从购买力和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减少月供但保持还款期
限不变和月供不变但还款期限缩短都是调整利率的最佳表现形式。因此,大多数银行选择了前者作为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方式,以更好地符合政策目标并为借款人创造经济效益。
结论
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方式会对借款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然而,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经济合理性,取决于个体的需求和投资决策。在选择哪种方式时,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长期规划来做出决策,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政府的政策目标也是调整的重要考虑因素,银行的选择也受到了政策引导的影响。
无论如何,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对于借款人来说都是一个积极的变化,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并提高可支配收入。
超出转让数值什么意思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三部门发文明确有关税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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