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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间没买贷款公司保险(捷信贷款为什么要买保险)

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勾结,伪造电子签名、合同,贷款充斥掠夺性,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期间没买贷款公司保险

乙某(借款人)提交的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材料,经审阅并结合乙某的描述,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贷款的实质为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串通关联机构,通过伪造电子签名、伪造合同等手段,精心策划的一场骗局,系消费欺诈,系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原审判决确有问题,乙某推翻原判决具有可行性,但困难重重;乙某如果争取推翻原审判决的,需要作出充分的心理准备。

第一部分 涉案合同

【降低实际放款金额+“砍头息”→虚增本、息】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合同上“约定”的贷款发放时间是在2019年5月31日(并没有约定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本金181200元,但↓

1、贷款实际发放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6月5日;

2、降低实际放款金额→实际发放的本金也由181200元改为了163000元;

3、“砍头息”→同样在2019年6月5日这一天的基本上相同的时间段,甲某银行佛山分行通过甲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以“车贷放款”的名义(163000元的本金发放,也是通过甲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发放了3900元,但随即被以“车贷放款”的名义扣划至甲某银行上海延东支行的“汽车融资发放过渡户-养老险”账户。

由此可见, 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贷款的实质,是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串通关联机构,形成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降低实际放款金额、“砍头息”等方式降低实际放款金额、拉升名义本金数额即“应还本金”数额——虚增本金,同时完成了对“应还利息”的虚增(虚增本金部分对应的利息)。

↑即是说,本案贷款的实质,是消费欺诈,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违背金融领域的公序良俗,《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即使成立也无效。

【没有利息】《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第3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 日利率=年利率/360。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这相当于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交易】《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普遍性条款”第6条第7、8款“约定”:

6.7、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6.8、针 对本合同项下的单笔授信:贷款逾期期 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 息;(3)本金;(4)罚息、复利。贷款逾期 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4)罚息、复利,如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还清逾期应还款项的, 还款金额余额在同一期供也按照该顺序偿还。

如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授信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利决定甲方偿还单笔授信的顺序,单笔授信项下的具体 偿还顺序仍 按前款约定执行。

第13条第1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乙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乙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贷款、保险款帮销售、强制交易之实,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伪造签名】《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特别提示”部分第5条明确:“本合同及贷款相关法律文书部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请贵公司/阁下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签字或盖章,并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该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该《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属于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合同业已成立;然而,经过审阅,李大贺律师发现该结论是错误的。

伪造签名——既非电子数据性质的电子签名,也非手写签名,而纯属于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三个字的照片,并且是完全一样的照片,这样的照片既不具有电子签名的可控制性、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等特征,也不具有手写签名的唯一性、个性化等特征,甲某银行佛山分行将这样的照片硬说成是乙某的电子签名,其实质意图在于通过滥用电子签名的概念等手段达到捏造《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签订、订立、成立的事实。

并且,经验证,发现该合同中的所谓电子签名均与乙某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证明该合同不存在乙某的任何电子签名。

另,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之中,不可能存在于触控笔内,也不可能存在于触控屏上,所以“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这一行为,并非电子签名行为,而是手写签名行为。

即使甲某银行佛山分行能够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乙某“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这一事实,因为“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并不等于“用触控笔对《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上签字”,所以也不能因此认定乙某在《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上签字。

并且,按照甲某银行佛山分行的说法,《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属于电子合同,对其进行签署需要用数据交换或者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而没有办法通过手写签名的方式完成。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交易】标的额为163000元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25条第1款“约定”:“丁方需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丁方承担。”

第13条第1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乙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乙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贷款、保险款帮销售、强制交易之实,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利息约定模糊】关于利息的约定,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41条第1款第1项:“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上浮/下浮)278.9474%”但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并没有用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对这一条款向乙某进行了提示、说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也没有依法将这一利率的表述转变成年化形式,致使乙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没有注意、理解该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第680条第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相当于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伪造签名】《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特别提示”部分第5条明确:“本合同及贷款相关法律文书部分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请贵公司/阁下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签字或盖章,并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该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该《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属于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合同业已成立;然而,经过审阅,李大贺律师发现该结论是错误的。

伪造签名——既非电子数据性质的电子签名,也非手写签名,而纯属于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三个字的照片,并系完全一样的照片,且系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里的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三个字的照片一模一样,这样的照片既不具有电子签名的可控制性、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等特征,也不具有手写签名的唯一性、个性化等特征,甲某银行佛山分行将这样的照片硬说成是乙某的电子签名,其实质意图在于通过滥用电子签名的概念等手段达到捏造《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签订、订立、成立的事实。

并且,经验证,发现该合同中的所谓电子签名均与乙某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证明该合同不存在乙某的任何电子签名。

另,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之中,不可能存在于触控笔内,也不可能存在于触控屏上,所以“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这一行为,并非电子签名行为,而是手写签名行为。

即使甲某银行佛山分行能够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乙某“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这一事实,因为“用触控笔在触控屏上签字”并不等于“用触控笔对《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上签字”,所以也不能因此认定乙某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上签字。

并且,按照甲某银行佛山分行的说法,《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属于电子合同,对其进行签署需要用数据交换或者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而没有办法通过手写签名的方式完成。

标的额为3900元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则纯粹是“砍头息”、虚增借款本金、虚增应还本金的明证,其他的问题同标的额为163000元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里记载的有两方“签约”主体,一方是抵押权人,另一方是抵押人,但是整个合同没有没有显示签署日期,也没有抵押权人的盖章,也没有经办人签字;抵押人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乙某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乙某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抵押合同》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里的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乙某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乙某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客户授权及承诺书(保费贷、e企贷、车主平安)》落款处的签字是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授权及承诺书(车抵贷)》里的手写字体、与乙某姓名相同的照片一模一样的照片,明显是伪造的签名。另,李大贺律师经验证发现,其中的所谓电子签名与乙某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本没有乙某的任何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据此可知,该《客户授权及承诺书(保费贷、e企贷、车主平安)》完全不成立,纯属虚假合同。

第1条的内容是:“本人因购买保险向贵行申请贷款,现经贵行审核已符合放款条件,特此授权贵行将贷款(大写)叁仟玖佰元整全部划付给丙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账户。”而丙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的母公司甲某银行均属于甲某系——甲某保险集团,实际上是甲某银行佛山分行巧立名目、指定关联机构收款、“砍头息”、变相抬高“应还本金”数额以及“应还利息”数额。

根据以上两项事实可知,本案贷款的实质是甲某银行佛山分行通过伪造合同、巧立名目、串通关联方等方式,并采用技术手段,对乙某事实的消费欺诈,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

第二部分 涉案事实

乙某的甲某银行卡涉案资金出纳

明 细 表

日期

金额(元)

摘要

对方户名、开户行

2019.6.5

+163000.00

车贷放款

+3900.00

车贷放款

-3900.00

车贷放款

户名:汽车融资放款过渡户-养老险

开户行:甲某银行上海延东支行

2019.7.5

-346.51

车贷批扣

-2765.32

车贷批扣

-3127.52

车贷还款

2019.8.5

-72.48

车贷批扣

-274.03

车贷批扣

-5892.84

车贷批扣

2019.9.5

-33.13

车贷批扣

-313.38

车贷还款

-5886.62

车贷还款

2019.9.6

-6.22

车贷还款

2019.10.5

-346.51

车贷批扣

-5892.84

车贷批扣

2019.11.5

-154.83

车贷批扣

-191.68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19.12.5

-0.48

车贷批扣

-346.03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1.5

-61.24

车贷批扣

-285.27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2.5

-51.89

车贷批扣

-294.62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3.5

-52.54

车贷批扣

-293.97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4.5

-13.23

车贷批扣

-333.28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5.5

-0.88

车贷批扣

-345.63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6.5

-0.53

车贷批扣

2020.6.6

-345.97

车贷还款

-5892.84

车贷还款

2020.7.5

-0.19

车贷批扣

-5892.65

车贷还款

2020.8.5

-0.35

车贷批扣

-5892.49

车贷还款

2020.9.5

-0.51

车贷批扣

-5892.33

车贷还款

2020.10.5

-7.67

车贷批扣

-5885.17

车贷还款

2020.11.5

-14.83

车贷批扣

-5878.01

车贷还款

2020.12.5

-11.99

车贷批扣

-5880.85

车贷还款

2021.1.5

-9.16

车贷批扣

-5883.68

车贷还款

2021.2.5

-106.32

车贷批扣

-5786.52

车贷还款

2021.3.5

-0.48

车贷批扣

2021.3.10

-5910.00

车贷还款

2021.3.12

-2.00

车贷还款

2021.4.5

-0.03

车贷批扣

2021.4.13

-5924.24

车贷还款

2021.5.6

-5892.84

车贷还款

2021.6.5

-0.16

车贷批扣

2021.6.7

-5900.53

车贷还款

2021.7.5

-99.48

车贷批扣

2021.7.11

-5816.56

车贷还款

2021.8.5

-0.44

车贷批扣

2021.8.6

-5892.40

车贷还款

2021.9.6

-5892.84

车贷还款

2021.10.5

-0.01

车贷批扣

2021.10.25

-5964.00

车贷还款

-7.43

车贷还款

2021.11.5

-0.57

车贷批扣

户名:甲某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开户行:甲某银行总行

2022.5.28

-6000.00

车贷还款

户名:甲某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开户行:甲某银行总行

合计

163000+3900-3900-175319=-12318.9

由第一部分“涉案合同”的分析可知,本案仅计算实际借款本金,不计算利息。再经本部分计算可知,乙某已经超额还款,超还部分金额达12318.9元。两项结合,可知乙某不但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而且有要求返还被侵占的12318.9元资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权利。

再查个人诚信报告,李大贺律师发现有甲某银行上报的“截至2022年10月31日”“当前逾期总额49077”“逾期91-180天未还本金11526”“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27357”等内容,明显属于虚假记载、恶意评价。征信报告另有一笔3900元的借款记录,这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也明显属于虚假记载、恶意评价。可见,征信报告已经成为甲某银行用以要挟借款人的一种手段,属于掠夺性贷款手段的延伸。

第三部分 涉案判决

【诉状】通过审阅起诉状,李大贺律师发现甲某银行佛山分行虚构本金、虚构利息等费用,并隐瞒“砍头息”、捆绑销售养老险的事实,其提起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

【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举示该份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与原告以电子签名形式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且证明其当庭举示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是,《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恰恰证明被告所谓的电子签名不真实,也恰恰证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无法证明《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也恰恰证明《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不存在被告的任何意思表示(例如,真实、可靠的电子签名),《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无从成立,甲某银行佛山分行涉案贷款活动的实质是消费欺诈、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提起的虚假诉讼。

一、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举示该证据材料,拟证明的对象是电子签名,不是数字证书,但是该《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并非是对电子签名进行的认证,而是对数字证书的进行的验证。李大贺律师提醒借款人注意,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完全是两个东西。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由如上三个概念可知,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数字签名不同,电子签名是在签署电子合同当中形成,其存在于数据电文之中,作用是签署合同;而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则是在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形成,作用是固定、审核证据。

由此可见,《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所“验证”的对象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拟证明的对象毫无关联。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所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存疑。

二、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是电子签名人,委托认证的电子签名应该是电子签名人自己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但是该《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的委托人却是甲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须知,甲某银行上海瑞虹支行并非《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签约主体,不是《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电子签名人,与《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所谓电子签名真实性问题毫无关联。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所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存疑。

三、认证主体不中立,认证行为不合法。《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的出具单位是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但经过验证发现,《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所谓电子签名,恰恰是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发的,充分表明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当颁奖人,三者合一,顺利地将自己签发的所谓电子签名挂上了“真实性”的标签。说白了,这就是造假,赤裸裸的造假。

四、《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标题是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根本就没有数字证书签名这一概念),引用的却是《电子签名法》,验证的对象又改成了数字证书,逻辑混乱。

五、《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验证了三份数字证书,其中的第一份数字证书的主题是:

“CN=051@Pingan@Z2019···PING*BANK···C=CN”;

验证的第二份字证书的主题是:

“CN=051@Pingan@Z2019···PING*BANK···C=CN”;

第三份数字证书的主题是:

“CN=CFCA@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C=CN”。

从该三份证书的主题信息来看,均与甲某银行有关,而不存在乙某的任何身份信息,且乙某并非该等所谓数字证书的验证申请人,故该三份所谓的数字证书与乙某毫无关联。

但是,为什么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硬将前两份所谓的数字证书的身份信息解读为乙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呢?这并不奇怪,因为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及附录》明确指出:“该数字证书根据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于2019年5月31日16:51:30提供的身份信息,由CFCA ACS OCA32颁发,根证书为CFCA ACS CA。”而CFCA就是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缩写自称,这等于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自认该两份所谓的数字证书并非经由乙某申请颁发,而是经由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持乙某的身份信息申请颁发。

由此可见,《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里的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不仅没有一份是经由乙某申请颁发,而且其中两份是经由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申请颁发,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这种违背《电子签名法》第20条第2款“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之规定、直接应申请颁发数字证书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构合同订立的事实的“帮助犯”。

六、提取哈希值即完整性校验值,是用来比对的,应当至少提取两次,第一次是在查阅、调取电子数据的原件及附属信息时,第二次是在对验证的对象——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原件及附属信息的复制件进行验证之前,两者的哈希值完全一致时,验证结果才可能符合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要求。但是,该验证报告提取哈希值,仅仅提取了一次,并缺失提取过程方面的证据材料,且缺失提取时间、地点、设备、具体操作人员身份信息等方面的证据,导致用于验证电子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的哈希值本身不完整、不真实,且丝毫没有一致性。

另,上述哈希值对应的PDF文档标题名称与甲某银行佛山分行举示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PDF文档标题名称不符。

【判决】综合以上六项事实,可知《个人贷款担保合同》里乙某的所谓电子签名不真实,其他里的乙某的所谓电子签名与该《个人贷款担保合同》里的乙某的所谓电子签名相同,故均应当认定涉案合同不成立。然而,原审判决却根据《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乙某的当庭陈述以及这些不成立的合同,认定涉案合同成立,进而支持了甲某银行佛山分行的诉讼请求,属于证据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结果确有错误。

庭审笔录】通过审阅庭审笔录可知,乙某作出了两项对自己利害关系重大的言行,一是对本金无异议,对利息部分有异议,等于部分认可了对方的合同效力;而是对对方举示的合同全部自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等于自认合同成立,甚至有效。这两项重大言行,将对乙某推翻原审判决的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和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确有问题,乙某推翻原判决具有可行性,但困难重重;乙某如果争取推翻原审判决的,需要作出充分的心理准备。

第四部分 对策

一、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的6个月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略)。

二、向认证机构的监管部门邮寄《对丁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数字证书签名认证报告的违法事实之情况反映》······(略)。

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略)。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审阅报告》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捷信贷款为什么要买保险

来源:21金融圈(jrquan21)

10月22日,头部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这样的不实营销在消费金融行业是否为普遍现象?

营销乱象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为此,21金融圈对十几个消费金融产品展开调研,对其产品的营销推广、信息披露进行测评。

这其中存在不少公司以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同时,不少公司产品名称和广告语存在诱导贷款的风险,需要引起行业广泛关注。

不过,也有少部分公司已经开始在官网上披露年化利率区间,并提示信贷也有风险。

营销“最低日息”揽客

自2010年消费金融公司开始试点,走过十年,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数量发展到27家。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兴起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从成立初期的依靠渠道获客,到开始布局线上营销渠道,获客竞争逐步线上化。但在消费金融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营销乱象也层出不穷。

媒体接到投诉比较多的是对消费金融的贷款利率投诉,通常指向多重收费、贷款利率过高以及在营销过程中未明确揭示信贷成本等。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由于产品定位的差异,通常消费金融贷款的利率高于普通的银行个人贷款,年利率通常达到12%-36%。但消费金融公司通常在官网只展示最低利率或最低还款额,几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也不例外。

消费金融平台测评

21金融圈选取了19家平台进行调研,分别为马上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度小满金融、苏宁消费金融、去哪儿网、唯品会、美团、北银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河北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平安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京东金融、微众银行。

其中,有近八成的平台在官网或App宣传页面对于利率有所披露,但几乎展示的都是最低日利率。

仅有捷信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平安消费金融公司与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在对客展示页面披露了年化利率,捷信消费金融及中银消费金融是其中唯二披露年化利率区间的机构。部分机构存在除了收取利息之外,还有收取其他类型费用的情况。

(图片来源:中银消费金融官网)

我们选取部分作为案例。

其中捷信消费金融主营“消费贷”、“商品贷”,捷信官网显示,“捷信随心贷”商品贷贷款金额为1000元至10000元,可分期10期到24期,日贷款利率0.058%,年贷款利率21%。

但除此之外,还有日客户服务费率0.040%,即年客户服务费率达到14.568%。且若发生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未偿付的金额按日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图片来源:捷信官网)

其中,客户服务费为按月支付,服务内容包含账户维护、24小时客服、还款渠道维护等。年贷款利率21%加上年客户服务费率近15%,实际需要支付的贷款成本或已近36%。

此外,捷信客户还可自愿选择灵活保障服务包,服务包含: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提前还款、个人保障,灵活保障服务包每月费用最高不超过初始贷款本金的1.7%。

由此可见,在信息披露方面,捷信官网较为详尽地展示了各类商品贷、消费贷产品价目表,包括各区间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及客户服务费率。

在消费金融公司当中并不多见,其信息披露相对比较充分。但是其各项费用总和,对用户而言,贷款成本可能接近36%。

再以招联消费金融为例,其也抛出了优惠政策揽客。据其App显示,注册则享最高30天免息,最高可获额度20万元,首借再送50元现金。

(图片来源:招联消费金融APP)

招联金融旗下有互联网信用贷产品“好期贷”及互联网分期消费产品“信用付”,其App显示“好期贷”额度最高20万、1分钟到账、借1千元日息低至2毛9,并未展示年化利率。

(图片来源:招联好期贷App)

关于利率披露问题,招联金融回复表示,虽然宣传页未展示年化利率,但该公司在借款申请页面和借款合同中向客户展示了年化利率。

再以马上消费金融为例。

其主要开展信用分期、商品分期、循环额度三大类业务,旗下产品“安逸花”最高额度可达20万,目标客群定位于具有积极的消费理念、拥有稳定工作的年轻群体,有明确资金用途的贷款主要投向家电、3C、装修、医疗、教育等。

安逸花App显示了贷款申请的便捷性,“安逸花”额度最高20万、最快30秒审批、最快1分钟放款。利率方面,有部分宣传页用一千元一天利息0.48元起表示。

(图片来源:安逸花App下载界面)

不过,当21金融圈记者致电马上消费金融客服时,客服表示,实际利率以贷款人申请时合同内容为准,且放款时间一般为24小时内,“最快1分钟放款”实际上容易有歧义。

除了捷信公开展示了年化利率,平安消费金融也提示了年化利率,不过是最低年化利率。

该公司针对年轻用户推出了个人消费循环信用贷款产品——平安小橙花,小橙花App首页除最低日利率外,也提示了最低年化利率。

公约:倡议贷款类金融广告

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

一位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人士表示,通常从营销角度而言,年化利率高达20%以上,可能吓跑一批客户,而选择用日利率,则客户比较容易接受。目前没有明确的合规要求不能使用日利率。

但近两年消费金融引发较多投诉,其中比较大的争议就是来自于客户可能对信贷成本并不知情。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即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今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多个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

《公约》指出,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公约》提出,业务合作方受金融组织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以自身名义对贷款种类、数额、利率、放款时限、资质审查、担保条件等内容做出保证性承诺。无担保资质不在广告中宣传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广告中应承诺并标注“在贷款金融机构收取息费外,不再收取息费或者变相以服务费、保险费等形式收取息费”。

但从调研来看,目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距离《公约》中的规范要求,还有较大的整改空间。

“最低利率”屡见不鲜,“日利率”顶替“年利率”,年化利率区间甚少公布,还有平台存在收取“客户服务费”等多种收费名目。

广告语的诱导性风险值得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居民杠杆率为39.9%,而2020年下半年杠杆率已达到59.7%。

五年时间,上升高达近20%,这与消费金融的野蛮生长密不可分。

资料来源:兴业研究

电商、内容类App、生活类App,都开始上线金融产品,激烈的营销竞争使得各家平台在撰写宣传语及为旗下产品命名时也煞费苦心。

我们收集十几家公司的产品名称,宣传语以及营销用词(见上表),可见其名称和宣传比较多宣传贷款的某些特性,但可能产生歧义。

马上金融推出“安逸花”,苏宁金融推出“任性付”,度小满金融推出“有钱花”,北银消费金融推出“轻松付”,长银消费金融推出“畅开花”,海尔消费金融广告词喊出“享够花,才痛快”……

毫无疑问,在互联网传播推广产品,强调“安逸”“任性”“轻松”“享受”,是有诱惑力的,然而,贷款是要还的。

其产品名和公司宣传语容易引导消费者感受花钱、付款时的“随心所欲”,但也不免令人担忧这样的名字似乎只诱导消费,却容易让客户忽视还款压力,更何况还款利率还并不“普惠”。

不过,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等在宣传语中强调了诚信,企业的价值观相对较好。

11月3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金融科技公司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危机,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近几年因为网贷巨大压力,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因为无法偿还贷款出现自杀等极端现象,这使得消费金融行业背上社会的“高利贷”“享乐主义”骂名,这就更加提醒整个行业如果要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在宣传上有所思考。

监管加码消费者权益保护

今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称,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乱象的整治要点主要为公司治理、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

业务经营乱象则包括未明确披露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年化利率及费率、征信查询授权、贷款违约责任等涉及客户利益的重要信息,侵犯客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等。

10月22日,消费金融行业头部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同时,通报还显示,招联消费金融还存在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的问题。

自2018年以来,招联消费金融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近8000万元。

但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银保监会表示,招联消费金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营销宣传方面的问题,招联金融对21金融圈表示,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一是组织了排查,对各项营销宣传文本及话术进行了自查,对可能存在误导成分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是组织了全员培训,提升对外营销话术的规范性和用语的严谨性;三是内部完善了流程,加强了对宣传内容的管控。

此外,今年还有消费金融公司被处罚。

1月,中原消费金融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6月,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40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融资收费新规”,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5月,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中规定“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具体为: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半年报业绩普降

从2020年半年报来看,除少数几家“报喜”外,受疫情影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整体在总资产、净利润、营收等业绩指标上表现不佳。

2020年上半年,招联金融以70亿元金融债发行规模、3.04%最低发行利率,在持牌消费金融同业中保持领先。

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末招联消金资产总额为920.76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0.67%;实现净利润5.78亿元,同比减少18.56%;

实现营收60.23亿元,同比增长30.76%。招商银行称,截至报告期末,招联金融贷款规模在持牌消费金融同业中排名第一。

从财报来看,捷信半年亏损达到约49亿元人民币,总体借款额剧降44%,准备金增至约142亿元人民币,雇员减少35%,预期运营成本减少四分之一。疫情重创了这家主战场在中国的捷克消费金融巨头。

据21金融圈不完全统计,从2020年半年报营收情况来看,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的营收超过十亿元。

除招联消费金融占据榜首外,中银消费金融21.30亿元、中原消费金融10.37亿元。

净利润方面,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超过一亿元。

此外,还有几家净利润大跳水,同比下降超90%。湖北消费金融下滑速度最快,净利润0.04亿元,同比下降93.4%;其次为尚诚消费金融,净利润0.026亿元,同比下降91.8%。

消费信贷在拉动内需,满足大众金融需求有积极和必要的意义,但整个行业同样需要警惕过度信贷诱导,以及可能背上高利贷以及享乐主义的负面评价的风险。做好消费者保护,倡导理性借贷,方能行业获得长远发展,为此我们也将持续定期展开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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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期间没买贷款公司保险(捷信贷款为什么要买保险)":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93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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