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银行贷款时买了意外险,身故后却遭拒赔,看法院如何判决,下面是磐石君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中贷款人意外死亡
纵使风云变幻,愿你安如磐石。
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今天继续为大家讲一个令保险公司悲伤的真实故事。
引言案例2017年9月11日,石某某在银行办理贷款转贷业务时,经银行介绍,花了1365元为自己投保了该银行代理销售的某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该银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7年9月27日,石某某不幸被确诊患原发性肝癌,因病医治无效于2017年11月24日死亡。之后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39万,用于偿还石某某生前所欠的贷款本息。不料,竟遭保险公司拒赔。原本是代理合作关系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最后因保险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冤有头,债有主。我们先来看下石某某在银行购买的保险是如何约定的: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或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30日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在被保险人贷款未还清前,该银行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赔付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借款。
该保险公司经事后调查后认为石某某因患肝癌不治身亡并不是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而是由其生前的慢性病乙肝而引发的。该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突发癌症的说法。
焦点问题:
1.石某某患肝癌不治身亡究竟是否属于该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理赔范围之内呢?
2.石某某所患的肝癌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呢?
争议分析根据该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保险代理合同)内容,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身故责任”应包括突发疾病身故责任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而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石某某的保险单、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条款中仅将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约定为赔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与保险代理合同中相应的内容不一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单属于保险公司事先统一制订的格式条款,而保险代理合同属于非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单里不包含突发疾病身故责任,但是该银行的保险代理合同里包含这一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突发疾病身故责任。
因此,如果石某某所患肝癌属于突发疾病的话,那因肝癌而身故就理应属于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那么,对于突发疾病又该如何认定呢?
在该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双方未明确约定突发疾病的类型和范围,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突发疾病应包括导致被保险人发病后180日内身故的一切疾病。而该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某在投保前就发现肝癌并进行治疗的事实。
因此,石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因肝癌不治身亡被认定为是由突发疾病引起的,并在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向石某某的贷款银行给付保险金39万元。
磐石君有话说在银行贷款时,借款人被要求购买人身意外险用于兜底银行放贷风险,在现实中确实非常普遍。而那些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往往是保险公司为银行的客户量身定制的产品。大家在购买时,要更加留意合同条款,尤其是作为附加条款的补充协议,注意保护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毕竟从本质上来说,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
通常来说,各类商业意外险的确是不保障疾病身故责任的。除非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疾病身故,比如因车祸重伤导致身故。这里的重伤导致身故是由车祸直接引起的,这样才符合意外险的理赔要求。
另外,我们经常听闻的猝死事件,除非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里特别约定承保,否则也是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猝死是这样定义的: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显然,猝死也是因疾病引起的。
磐石君抛个问题:如果是由于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猝死,而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又不承保猝死,那还能获得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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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银行贷款借款人意外身亡
正文:近日,一则消息在投资界迅速传开,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张截图显示,善祥基金董事长关善祥已经离世,而公司的日常运营也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将进入清算流程。然而,10月6日,南都记者通过一位自称为关善祥的朋友获得了新的信息,揭示了关善祥离世的真相。据这位自称为关善祥朋友的人士透露,关善祥并非自杀身亡,而是在旅途中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事故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到9月中旬,但直到现在才被公之于众。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令投资界再度陷入震惊之中。关善祥,1985年出生,广东佛山人,是一位备受尊敬的职业投资者。他担任深圳灏四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被誉为“中国版巴菲特”。公开资料显示,关善祥在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卓越的投资眼光。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关善祥曾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佛山市华鸿铜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并后来成为佛山市南海区国鸿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2011年,年仅26岁的他创立了自己的投资公司,从而开启了他在投资界的辉煌之路。关善祥的离世给整个投资界带来了巨大的震动。他被视为行业的领军人物,他的离世无疑会对善祥基金和广大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投资界的人们纷纷表达了对关善祥的缅怀和敬意,同时也对善祥基金的未来发展表示关切。目前,关善祥离世的具体原因和善祥基金的清算流程尚未公布。投资界和广大投资者都在期待着更多的信息披露,以了解这一事件对投资市场的影响和善祥基金的未来走向。无论如何,关善祥的离世无疑是投资界的一大损失,他的职业精神和卓越才华将永远被人们怀念。他的离世也再次提醒我们珍惜生命,关注投资领域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时事热点头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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