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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贷款已经辞职(贷款买车贷款通过还能退车吗)

晨意帮忙丨男子贷款买车应聘运货司机,离职还车后车贷却甩不掉?公司回应,下面是潇湘晨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车贷款已经辞职

近日,湖南的杨先生通过今日头条长沙频道“头条帮忙”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他此前应聘了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司机,并分期买了一辆车,每月还3900余元,三年付清。一个月后杨先生辞职并把车还给了公司,但他妻子谢女士仍在7月收到了车贷贷款逾期的短信,两人都感到不解。

蔚源负责人朱先生称,车是在德国大众汽车融资(天津)有限公司做的贷款,该公司的一家代理商湖南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已将车重新租给了别人,但因没按时收到租金,因此会有逾期。“在收到租金后,我们就会继续还车的贷款。”

李先生还表示,如杨先生有需要,也可以在补交差额后随时将车拿回。双方目前在就此事协商。

投诉:贷款买车后成货车司机,离职还车后还收到贷款逾期信息

谢女士与丈夫杨先生是邵阳人,不久前来到长沙找工作。2月底,杨先生在通过招聘网站找到一份工作,“蔚源供应链招聘司机,只要负责为仓库卸货就可以了。”到了门店后,两人了解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种是帮他们打工,一种是自己买车跑仓库运货。”谢女士说,权衡再三,丈夫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因为工资高一些,每月能有约1万元。2月27日,他与出租方德国大众汽车融资(天津)有限公司以及共同承租方长沙市芙蓉区大辉桐百货商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每月还款3900余元,总计还款时间为三年。

之后,杨先生发现自己实际工作内容与之前所了解的不符,他提出辞职。“之前我了解到的是只要运货、卸货,没想到还要装货。”3月下旬,他把车还给了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当时负责人跟我说,因为车已经成了二手车了,所以需要出5000元损失费,说交钱后,后面就不需要我们管了。”

3月22日,杨先生与蔚源一方签订了一份证明,写道:经友好协商,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支付5000元整作为补偿。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帮杨先生所购车辆以以租代购形式帮其转让,一旦转让该车辆与车主杨先生不存在关系。

回应:已将车租出,未及时收到租户租金所致

不久前,谢女士的手机收到了贷款逾期的信息,她感到有些奇怪。“不是说之后都不需要我们管了吗?为什么还会收到这种信息?”

7月31日,记者联系上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先生。“现在车不在我这里,已经退回给了金融公司,那边可以接手这个车子,后续的车贷也是金融公司来处理。”朱先生所说的金融公司,全称为湖南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据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称,该公司是德国大众汽车融资(天津)有限公司的代理商。

当天,记者也去了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店,发现店内正在装修,只有两名装修工人。“我们是今天开始装修的。”其中一名装修工人说。“我们这个店已经没做了,经营不下去了,我现在人也不在长沙。”朱先生说。

“客户是在我们总部这里做了车子的贷款,现在还不了款了,我们已经把车租给了别的租户,因为租户的租金没有及时给到我们,所以产生了逾期。只要我们收到租金,就会继续还车的贷款。”李先生表示,如杨先生有需要,也是随时可以把车拿回去的,公司这边会想办法,但杨先生这边需要出一笔人工费来补差额。

目前,双方还在就此事进行沟通协商。

律师:如征信受影响,当事人可向两方公司主张权利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刘研表示,无论杨先生是否与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签订了入职合同或者合作协议,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这辆车都是其个人贷款和购买。

如果因车贷还款逾期导致杨先生征信受损,他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向有合同承诺的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湖南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方主张权利,或直接向长沙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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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贷款通过还能退车吗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一个宜昌中院所判决,涉消费者权益纠纷类的案件,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ZT汽车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租赁、装饰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YX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企业,与ZT汽车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租赁ZT汽车公司的部分办公室用于代购车辆等经营活动,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前来购车的不特定客户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的关系。2017年10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ZT汽车公司购买“凯迪拉克XT5四驱技术型”汽车一辆,并与ZT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一份。李女士依约向ZT汽车公司交纳定金,ZT汽车公司于10月19日出具收据一份。同年12月25日,李女士通过YX汽车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几经周转,贷款发放方将购车款转给了YX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又将该款项转账给了ZT汽车公司,ZT汽车公司确认收到该款项。李女士陆续支付了341000元购车款,ZT汽车公司称均已转至陈某账户。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案涉车辆抵押借款,该车辆随后于2018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到案外人翁某某名下。因李女士未按时还款,被担保方诉至法院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向ZT公司、YX公司和陈某主张权利时,各方互相推诿,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ZT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和陈某共同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赔偿损失75385.1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系在ZT汽车公司住所地办公,其招揽顾客并未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区别,ZT汽车公司亦未向买受人李女士进行说明,且ZT汽车公司在《汽车代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李女士定金的行为,已经让李女士足以确信ZT汽车公司即交易相对方,则李女士与ZT汽车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依约给付绝大部分车款,ZT汽车公司却未能交付汽车,且案涉车辆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ZT汽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遂确认双方案涉买卖合同自2018年8月23日解除,判决ZT汽车公司向李女士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因李女士与YX汽车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陈某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李女士对YX汽车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ZT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消费者贷款买车迟迟未收到车辆,虽然其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难以确认最终责任人致使消费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利,难以正常维权。因此,在购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时,应当尽量选择较为正规的公司,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就车型、车价、贷款方式及费率、交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地约定,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及违约行为,应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准备好证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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