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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loft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新政)

不用摇号 不限购 “轻资产”配置都瞄准酒店式公寓了?,下面是浙江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杭州loft贷款政策

2018-07-03 09:54 | 萧山日报

最近几个星期,多个热门住宅楼盘的入市摇号,“点燃”了上万购房者的买房热情。其实,另一个物业类型——商业性质的酒店式公寓市场,也不甘落后。据了解,今年第二季度,萧山不少酒店式公寓开盘即热销的现象屡见不鲜。从金地都会艺境·极公寓、融创·印时代、东方世贸城、星南站到开元广场·铂雅公馆的热销,到新城璟隽·公馆、三江·时代湘湖和绿城·雄凯国际等备受关注的现状来看,被喻为“精工轻资产”的酒店式公寓热销势头依然不减。

这些号称“不限购 低总价”的酒店式公寓凭什么吸引众多购房者?“以租养贷”的“无忧购房”是否真的能实现?主打“奥体轻资产”的公寓是否真的名副其实?本报记者做了一番调查,希望这篇新闻对想买酒店式公寓的读者有所参考。

百万元总价的酒店式公寓,开一个火一个

据资料,今年5月,杭州共成交酒店式公寓4519套,环比上涨16%。萧山5月新房成交套数前十榜单上,星南站、O纪元、金地·都会艺境、东方世贸城、保亿绿城·奥邸国际、融创·印时代均有酒店式公寓。今年上半年,酒店式公寓销售成绩也很喜人。萧山1—6月新房成交第一名的就是O纪元,共成交了1924套酒店式公寓,O纪元也是整个杭州上半年的成交套数冠军。

榜单上,金地·都会艺境和东方世贸城都有“双钥匙”户型。所谓“双钥匙”,是指将一套LOFT房源分割成两套户型,除共享入户空间外,上下层部分相互独立,可按两套房出租。“双钥匙”这个概念在萧山最早是由东方世贸城项目提出,只不过,东方世贸城一直比较低调,几乎没做什么宣传就把酒店式公寓卖完了。

都会艺境推广“买一套得两套”的“双钥匙”极公寓时,许多购房者就被该概念所吸引。极公寓建筑面积在33—43㎡,层高4.75米左右。“双钥匙”设计增加了空间的实用性,一推出便受到市场欢迎。据销售员介绍,极公寓已开盘的房源已全部售罄。上一期毛坯房源实际成交价在26000—27000元/㎡,如果需要统一装修,加上装修价后房源单价在30000元/㎡左右,按面积不同,总价在百万元上下。

目前,极公寓新一批房源将推出,依然是市场受欢迎的“双钥匙”LOFT户型。

再比如,6月18日首开的开元广场·铂雅公馆也热销不已。开元广场·铂雅公馆是平层户型,面积段在55—65㎡。首开房源当天售罄。开元广场·铂雅公馆精装修公寓实际成交单价19000元/㎡左右,也是百万元的总价。

除此之外,城南的星南站,老城区的绿城·雄凯国际、湘湖新城的三江·时代湘湖都有新房源领出预售许可证,萧山酒店式公寓供应量较大。市北待售的新城璟隽·公馆项目,号称总价70万元起,也吸引了不少低总价预算的购房者。

户型出彩或地铁上盖或在综合体内,受热捧原因丰富

市场上会用“不限购不限贷”“低总价”“拎包入住”等来形容酒店式公寓,从今年的市场来看,除了之前的几个特点,受欢迎的酒店式公寓还有户型、地段、配套等优势,加上楼市大环境的原因,酒店式公寓迎来了近几年的成交高峰。

酒店式公寓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以往酒店式公寓空间利用就较为紧凑、实用的基础上,今年萧山多个公寓推广“双钥匙”户型,受到了购房者的喜爱。比如东方世贸城、金地都会艺境·极公寓、新城璟隽·公馆等楼盘都有“双钥匙”户型。不少购房者认为,“双钥匙”户型可以收获双倍的租金,因此下单。

另一方面,随着萧山城市扩容,交通道路的建设,许多之前不起眼的板块也变成“香饽饽”。板块内的住宅一房难求,不限购的酒店式公寓自然也“水涨船高”。

比如位于新街的融创·印时代、永和之星、东方世贸城等酒店式公寓产品,因为建设四路等道路直达新街,且因地铁7号线(建设中)也将在新街设有站点,利好多多,新街的这几个酒店式公寓项目与萧山城区的楼盘相比,只要价差合理,并不愁销售。

除了户型升级、板块地段的优势烘托,那些地铁上盖或者综合体里的酒店式公寓更加受到追捧。比如热销的金地都会艺境·极公寓和开元广场·铂雅公馆,它们都属于地铁上盖物业。极公寓为地铁1号线湘湖站上盖,开元广场·铂雅公馆为地铁2号线曹家桥站上盖。而且这两个酒店式公寓均坐落在商业综合体里,不少购房者看好未来综合体人流量和对地铁效应的认可,纷纷下单。

在楼市大环境上,有房产业内人士认为,酒店式公寓在今年爆发出强劲的销售势头,与今年“禁酒令”的出台,和住宅摇号的程序有很大关系。

今年4月24日,杭州规划局发布了《关于拟出让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条件增加类住宅限制要求的函》,文件明确,“对规划条件未明确允许建设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的,规划条件中增加‘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带居住功能用房,最小产权分割单元不小于300㎡’。”这之后,市场上已规划为小面积酒店式公寓的项目更加吃香。

今年4月初,杭州打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合拳”,开始实施公证摇号售房。“一些手里有闲钱的购房者,住宅没有摇到号,转而购买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不用摇号就能买,也是酒店式公寓购买力爆发的原因。”一位房产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曾在新城璟隽·公馆的临时展示点——香悦奥府接待处遇到一位在滨江区上班的“90后”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参加过两次萧山楼盘的摇号,都没有摇中。“现在租房子一个月也要两三千,不如自己买一套酒店式公寓先住住。摇号以后也可以继续慢慢摇”。王先生看来,从萧山市北的公寓开车到滨江的单位并不远,交通方便,如果买了酒店式公寓,工作三年多的他也算是“有房一族”了。

开元广场·铂雅公馆样板房实景图

酒店式公寓涨价,利率上浮30%,“以租养贷”可行吗

据了解,现在购买杭州酒店式公寓的客户不乏浙江省内其他城市以及北京、上海等城市生活的购房者。他们看好杭州城市的发展,因为住宅限购或者摇不到号等原因,选择买酒店式公寓。很多购房者还是由中介等机构从区外组团发车来杭州看房团购。

由于销售形势较好,酒店式公寓也有一定幅度的涨价。比如金地·都会艺境的销售员就告诉记者,下一批将开盘的房源毛坯价有意向涨至30000元/㎡,但实际会根据客户反应进行调价。

许女士告诉记者:“酒店式公寓的价格上涨,稍微关注一点的人都清楚。我有个朋友曾在去年年底以25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O纪元。今年这个楼盘备案价从3月33000—34000元/㎡的均价,涨到了现在37000—38000元/㎡,涨幅明显。可是这个楼盘位于钱江世纪城奥体板块,又有地铁,买的人还是很多。”

不少酒店式公寓的单价已经超过了周边在售住宅的单价,那么酒店式公寓真的能实现“以租养贷”吗?

据记者调查,目前在售的酒店式公寓大多数都可以商业贷款。也就是首付最低5成,剩下的部分进行商业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30%。如果以一套100万元总价的酒店式公寓来计算,首付5成即50万元,还需商业贷款50万元。假如在10年之内还清商贷,利率上浮30%,这样总共需支付约177325元的利息,还款总额约677325元,每个月需还贷款5644.38元。目前萧山城区精装修酒店式公寓的租金在2800—3500元/月,仅能覆盖每月还贷金额的一半,并不能达到“以租养贷”的无忧模式。而且,现在在售的酒店式公寓,经过建设、交付、装修等环节,真正达到出租条件,还要等两年半至三年的时间。

“双钥匙”户型示意图

而“买一层得两层”的“双钥匙”户型公寓,未来租金真的能翻倍吗?克而瑞江浙区域研展经理钱钰玲曾在接受《杭州日报》房产记者采访时预测,“双钥匙”户型的租金可能是普通户型的1.5倍左右,很难“翻倍”。不过,不同区域的差异较大,比如滨江区部分楼盘因为具有“网红效应”,租金回报率可能就相对较高。

在资深房产业内人士朱女士看来,酒店式公寓能满足一些年轻人过渡居住的需求,条件允许的家庭有“闲钱”可以作为“轻资产”配置。但由于价格上涨和贷款利率的提高,购买酒店式公寓的成本也在增大。在购买酒店式公寓时,也需要擦亮眼睛,“算一算账”,建议购房者从品质、价格、位置、交通、回报率等多个维度综合考量,切勿盲目。

(原标题《“轻资产”配置都瞄准酒店式公寓了?》,原作者 唐欣。编辑张筱)

公积金贷款新政

今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三、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四、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五、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七、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同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节 租赁住房提取

第五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承租人银行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第七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经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本条第一款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提取条件且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第八条 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月提取金额在同一提取期限内不作调整。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月提取金额和提取期限等进行审核,将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月划转资金为1个月的月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提取期限内的其他月份划转。提取期限届满后职工再次办理提取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是否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月提取金额、提取期限等重新审核。

第九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实际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购建修房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或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第十二条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且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取: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外,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套存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四)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日或建修房批准日应在本办法实施日之后(含当日)。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人力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天津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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