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纾困稳就业 我市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共就业担保贷款
来源:【安康日报-安康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 施菁)今年以来,我市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推进政策性融资服务工作,竭力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纾困解难。
市人社局聚焦服务重点行业和困难群体,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主动开展上门服务,高效便捷的渠道让广大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保持了平稳发展态势,有效缓解了实体经济融资负担。同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和后续跟踪服务,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用好用活稳岗就业和惠企纾困各项政策。
截至6月底,全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42笔,放款金额5.14亿元,支持小微企业131家,帮扶创业人员613人,带动吸纳就业4189人,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团队,积极面向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开展创业专家基层行各项活动,通过走访调研、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讲座、政策措施帮扶等方式,不断提升创业担保贷款使用效率和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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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7月31日,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共护美丽家园十五条措施》。全文如下:
为引导全市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台风“杜苏芮”灾后恢复重建的服务保障力度,帮助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始终坚持金融服务政治性、人民性,主动向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辖区灾情,聚焦受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群众恢复生产和家园重建的金融服务需求,整合各类资源,采取针对性的有效帮扶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为泉州灾后重建、经济恢复贡献金融力量。各银行保险机构救灾重建金融支持情况将纳入泉州市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内容。
二、认真做好受灾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恢复
(二)确保基础服务不间断。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尽快恢复受灾网点、ATM机等自助机具运行,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要强化科技保障,畅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服务渠道,优先满足各类赈灾救灾款项汇划、受灾群众取款、转账等急切需求,支持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在受灾较为严重区域,力争做到保开门、保营业、保供应、保服务,避免出现金融服务真空。
(三)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借助“党建+”邻里中心金融服务点贴近群众特点或“党建+金融”双基联动双向互派网格管理优势,结合“百名行长进万企融资促进”活动深入受灾一线,开展在建项目、农业生产、授信企业等受灾程度及资金需求情况调查,建立受灾客户清单管理、限时办理、跟踪回访等机制,做好“一户一策”精准帮扶,确保需求得到快速响应。
(四)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县级金融服务小分队要下沉一线帮扶企业,组织各类规模、有针对性的银企对接活动,落实好“政银企担”一站式融资对接机制,持续积极发动科技、工信、商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广泛搜集受灾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对接,主动服务,着力满足企业各项金融需求。
三、增强保险风险保障功能
(五)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各财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害处置机制,利用科技赋能风险减量,细化事中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确保应对高效有力,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灾、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支持在保企业、工程、水利设施、农业等恢复运行。
(六)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各保险机构要配足配强查勘理赔资源和力量,及时摸清灾情底数及赔付情况,综合利用电话、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种理赔渠道,第一时间响应受灾企业和群众需求,做好应赔尽赔快赔。要简化理赔流程,鼓励推广“两免”服务(免现场查勘、免气象证明),为提供抢险救灾、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车辆提供优先理赔通道。鼓励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受汛情影响难以及时查勘定损的,结合实际预付赔款,支持受灾群众、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七)给予出口信用保险特殊支持。在灾后30天内,出口信保泉州营业部对因灾情影响,无法及时申报、缴费、索赔的出口型企业,支持采取特殊申报受理操作,给予最长60天保费缓缴期限,允许其生产经营恢复后通过常规程序补报理赔手续,并优先支付赔款及转付追回款。
(八)加强保险正面宣传。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要协助农业等部门充分宣传综治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政策惠及面。要积极推广自然灾害及公共事业公众责任保险、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提高我市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能力,减少企业、居民、农户等因灾损失,加强对抢险救灾的工作人员的保险保障。
四、做好信贷资金保障
(九)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将安排再贷款再贴现资金100亿元,优先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向受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票据贴现融资,并重点向南安、晋江、安溪等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受灾群众和企业办理乡村振兴贷、创业担保贷款、科技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纳入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
(十)强化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更多救灾复产政策、信贷资金向受灾严重的地区、行业倾斜,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专项信贷额度,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政策和信贷资源倾斜。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优化业务流程,对灾后重建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优化贷款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和贷款不良容忍度要求,鼓励针对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给予FTP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提升基层网点和业务人员敢贷、愿贷积极性。
(十一)加大灾后重建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满足受损道路交通、水电燃气、市政设施等重建项目融资需求。持续开展制造业“双优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设备购置、维修等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优先保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企业融资需求。大力推广“闽商易融”贷款码等线上化融资模式,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商复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恢复生产,支持保供稳价。
(十二)用好贴息贷款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农业、林业部门对接,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经营主体清单尽量做到应贷尽贷,执行优惠利率。泉州农信系统要针对农田排水清淤、受损农业设施修复、林场修复、灾木清理、补植补造、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涉农涉林涉海主体,创新专属产品、灵活担保方式、推广在线申贷平台,并借助“福农e购”等公益电商平台支农助农,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各类新型农业主体、林业经营主体等资金保障力度,助力其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经营。
(十三)做好受灾企业续贷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融资续贷需求的跟踪分析,强化续贷和“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力度,对符合续贷办理要求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开展续贷调查与评审并及时反馈评审结果。鼓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灾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农户等自主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五、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保障
(十四)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为受灾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原则上收取的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8%,大力开展“见贷即保”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到期和即将到期的担保贷款实行“应续尽续”。
六、实行受灾主体减费让利
此外,泉州市税务局整理了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泉州市工信局印发《“杜苏芮”灾后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出台八条措施,全力支持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税务局整理了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以享受的税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增值税
(一)在台风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5号 )
五、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六、房产税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七、印花税
(一)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对上述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九、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十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5月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泉州市工信局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点和
扩散给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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