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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分录摘要(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分录)

会计摘要的书写规范,下面是张章说分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企业贷款分录摘要

会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它是用文字或数字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括说明,是登记凭证、账簿和有关表格的一项重要内容。写好会计摘要是会计记账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后期查账、审计的依据之一。

在填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月、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正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简单明了、一看便知。

有些会计人员单纯追求“简单”,但却不明了。如收、付款凭证,只写“收款”、“付款”二字。转账凭证,只写“转成本”、“调整科目”等。其实只要稍微多加几个字,其意义就会很清楚,对收付款业务,摘要应写明收付款的性质,即写明收什么款,付什么款、如写成“收新华厂销货款”、“收大成公司投资款”:“付包装物押金”、“付购料款”、“付商业汇票款”等。对于转账业务,应写明转账内容,如写“结转材料差异”、“转入库材料成本”、“转出库材料成本”、“转产品销售成本”、“收入转本年利润”、“购设备未付款”等等。

2、字迹清楚,电子账要语句通顺。

如果是手工账,必须做到书写规范,整洁,这样查账也方便。所写摘要内容不能有歧义的句子,叙述一定要精准,如果感觉有歧义,需要在原摘要的基础上在备注。

3、内容要与附件相符,但不能照抄。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摘要写着“归还某单位的垫款”,可实际凭证是汇出销货款,有的将收入款计入应付款,当然,有的是笔误所致,有的是对业务不十分理解,实际工作中,有的是为了隐瞒业务真相。总之,附件能真正表明业务的发生及完成情况,应根据附件的内容总结业务的性质,概括其业务内容,给人以一目了然的感觉。但又不能照抄原始凭证,有的会计将原始凭证的内容全写入“摘要栏”,过账时摘要写了半张账页,则大可不必。

4、摘要中需要反映必要的数字,需要摘要内记录时间。

在实务中,如:收到上级部门拨入某月经费;交纳某月水费、电费、电话费、各项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提取某季度困难补助、奖金等;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在摘要中务必注明经济业务所属的时间。不仅有效防止发生漏记、重记的可能,而且便于单位间的账务查询。

5、冲账凭证摘要的书写规范。

对记账后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用红字冲销原错误凭证时的摘要为“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编写正确的记账凭证时摘要为“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对只有金额错误的会计分录,在编制调整数字差额凭证时摘要为“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所修改的是往年的错误凭证,那么,在“某月某日”前务必加上“某年”字样。在此说明一点,在注销、订正或调整某张错误凭证的同时,应在被修改的记账凭证摘要的下面手工注明“该凭证在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已更正”的标记,表示该凭证已被修改完毕。

总之,凭证摘要的书写虽不能像会计科目那样规范标准,但作为会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业务事项的表达和概括能力,力求使摘要的书写标准化、规范化。

附:摘要示例

例1-8:李平用现金购买办公用笔300元。摘要为:张平报办公用笔。

例1-9:赵文借购资料款9000元。摘要为:赵文借购资料款。而不能为:赵文借款,更不能为:借款。

例1-10:许燕借4000元去广州开会,回来报账时,差旅费开支1500元;会务费开支500元;为资料室购图书用去1500元;退回余款500元。其摘要按每项经济业务对应的会计分录分别编写为:许燕报广州开会旅费;许燕报会务费;许燕报资料费;许燕还借差旅款。

例1-11:某高校收到省教育厅拨入2006年1月份经费200000元。摘要为:收省教育厅拨1月份经费。

例1-12:发物理系学生12人共计1500元的困难补助。摘要为:发物理系学生12人困补。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分录

虽然我向公司账户转了钱,也参加了股东会议、加了公司股东群,但工商登记信息的股东里没我的名字,我能以把这部分转账作为“借款”要回吗?5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情。

据了解,马某先后三次向甲公司转账5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其中最后一笔2.5万元转账附言为“甲公司入股”。后其以自己为甲公司员工、应甲公司集资要求出借款项为由,持上述转账记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归还借款12.5万元。

甲公司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辩称该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股东出资,双方无借贷合意。因马某已行使了股东权利,也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以股东身份签了字,马某从未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提出质疑,退股亦未达成一致合意,马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甲公司还提供了包括马某在内的“甲公司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马某签字的股东会决议照片打印件等为证。

对此,马某则称工商登记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在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自己并非股东,故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上述转账系借款。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应当考量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二个要件。本案中,款项往来是明确、具体的,但双方对该款项往来是否具有借贷合意有争议。故本案的重点在于马某转账至甲公司的12.5万元性质是否为向甲公司之出借款,仅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为马某与甲公司间的借款。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马某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而没有债权凭证,甲公司则称案涉款项为股东出资款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马某又明确称该款在最初即形成借贷合意而非由股东出资款转化而来,其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观本案证据,马某在转账时即有部分附言为“甲公司入股”,且在“甲公司股东”微信群中,马某既在形式上具备了“股东”身份,又在实质上就公司管理等行使了股东权利,结合双方之陈述可知,马某确已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相应款项应为出资款。

本案为股东就退股事宜与公司产生纠纷所致,现马某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双方就相应款项一开始即作为借款事宜达成了合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其要求退股时达成了将出资款悉数转化为借款的合意,故马某要求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要求甲公司返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仅有交付凭证没有债权凭证的案件很常见,其中一类典型情况就是因公司入股、合作合伙等产生的相关纠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此时在被告提出相应抗辩并提供证据后,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原告。

本案中,原告马某在甲公司提供了较为有利的证据下,无法证明其借贷合意的,因而他利用工商登记上未体现其股东身份为由否认其股东身份进而想要推导出借贷合意之成立,这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工商登记股权变动实际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成立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自股东登记名册记载变更生效,在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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