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直言敢谏,堪比魏征,为何却被李世民赐死?,下面是聪明的小太妹妹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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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太宗时期,魏征是一位著名的谏臣,以直言敢谏而著称。然而,他的离世让李世民备受伤痛,李世民甚至曾哭着说:“如今魏征死了,我失去了一面镜子。”然而,魏征之后,朝廷又崭露头角一位杰出的谏臣,同样受到李世民的信任。然而,这位谏臣的结局却颓废凄惨,虽然并无重大过错,却被李世民赐死。那么,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首先,我们要认识这位谏臣,他名叫刘洎,字思道,出生于湖北江陵。早年,他曾在萧铣麾下担任黄门侍郎,并领导军队参与南方战役。然而,当萧铣被唐朝消灭时,刘洎毫不犹豫地归附唐朝,为他赢得了南康州都督府长史的封号。然而,在武德年间,刘洎并未得到充分的重用机会。直到贞观七年(公元633年),他才获封为给事中和清苑县男,开始在朝廷中崭露头角。刘洎深受魏征的影响,因此,他在朝廷中毫不避讳地向皇帝提出各种建议,因此也得到了李世民的赏识,官职逐渐晋升。最终,他于贞观十八年(公元644年)出任侍中,成为宰相之一。
然而,刘洎的性格冲动,不拘小节,尽管他受到李世民的称赞,但也因得罪了许多朝廷官员而为自己的不幸结局埋下伏笔。
李世民虽然以虚怀若谷、从谏如流著称,但他内心深处也怀有猜忌之心。多位在政治和军事上表现卓越的文臣和武将,如长孙无忌、李靖、尉迟敬德和岑文本,都曾深受李世民的信任,但也屡次遭受他的猜忌。例如,尉迟敬德曾多次救李世民于危难之际,但在贞观年间,他却长期“闭门不出”,备受怀疑。随着年龄的增长,李世民的猜忌心愈发加重。
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李世民亲征高句丽,刘洎被任命为检校民部尚书和太子左庶子,负责在定州辅佐太子李治监国。在出征前,刘洎对皇帝说:“望陛下无忧,大臣有愆失者,臣谨即行诛。”这番言辞引起了李世民的不满,李世民当即提醒刘洎要慎重行事,以免引发不幸。
然而,在李世民的病情恶化之际,刘洎和马周前去探望他。回来后,刘洎向褚遂良询问李世民的健康情况时,流泪表示:“圣体患有痈疽,令人忧惧。”然而,褚遂良却将刘洎陷害,向唐太宗告发:“刘洎曾说:‘朝廷大事不足忧虑,只要依循伊尹、霍光的故事,辅佐年幼的太子,诛杀有二心的大臣,便可以了。’”这明显是一场栽赃陷害,而李世民也对此产生了怀疑。
于是,李世民再次询问此事,刘洎坚持实话实说,并引马周作证,但马周的证词与刘洎的不符。褚遂良坚持执证,最终导致刘洎被赐死。刘洎在自尽前请求纸笔,希望给皇帝再写一些东西,但未能如愿,因为“宪司不与”。不久后,刘洎去世,李世民对宪司表示不满,并责令属吏。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尽管一个人没有重大过错,但在政治斗争中,猜忌和陷害也可能导致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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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老板王某为了做工程,向租赁公司租了120万的钢模板、钢管等建筑材料,却拖欠了200万的租金。不仅如此,他还将这些材料当成自己的财产,用来抵押给欠款的供应商。结果被供应商告上法院,法院一查封,租赁公司的材料也被牵连进去了。这是怎么回事?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原来,王某的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大型工程,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他就找到了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将材料送到了工地。但是工程进行过程中,王某却没有按时支付租金,而且还将部分材料私自退还给租赁公司,剩下的大部分材料却一直占用着。
后来,王某因为资金紧张,无法还清供应商的货款,就想出了一个“妙招”。他向供应商承诺,如果不能按时还钱,就将工地上的设备和材料作为抵押。供应商一听有财产可抵押,就同意了。谁知道王某竟然将自己租来的材料也算在内。没过多久,王某果然没有还钱,供应商就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供应商的申请和王某的陈述,查封了工地上的设备和材料。这时候,租赁公司才发现自己出租出去的材料也被查封了。租赁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自己材料的查封,并中止执行。他们出示了租赁合同和清单,证明自己是这些材料的所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租赁公司有理有据,裁定中止执行这些材料,并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清点交付。之后,租赁公司又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剩余的建筑材料,并支付200万的拖欠租金。如果不能返还,则要求折价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王某不仅欠下了供应商和租赁公司的钱,还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材料作为抵押物给供应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租赁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供应商虽然查封了一些设备和材料,但并不能优先受偿,因为这些财产并不属于被执行人。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你是出借或者出租财产的人,在发现你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一定要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你是财产的所有人,否则你的财产可能被法院处置,造成损失。 2、如果你是借入或者租入财产的人,你只有合法的占有权,没有处置权。你不能将这些财产抵押、出售给他人,否则你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你要注意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如果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如果你是首封债权人,你也不能优先受偿,除非你能证明被执行人已经转移了其他财产。 4、如果你是其他债权人,你可以申请追加执行或者申请破产。追加执行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破产可以按照破产顺序进行清偿。但是这些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不一定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总之,租赁公司遭遇了“套路贷”的困境,建筑公司老板将租来的材料抵押给供应商,法院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财产和债权。而建筑公司老板和供应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防范这种“套路贷”的风险,不要轻信他人的承诺,不要随意处置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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