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和蒋欣是多年的朋友。李明曾经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三次借钱给蒋欣的“江湖救急”,之后两人因为借款纠纷对簿公堂。那么,双方在支付宝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连笔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子数据有效。
李明和蒋欣在温州工作。2015年12月20日,蒋欣打电话给李明借21000元。李明欣然同意,通过支付宝把钱转给了她。蒋欣给李明开了一张借条。
2016年1月27日,蒋欣再次给李明打电话,以“江湖上紧急周转”为由,向他借1万元。因为不方便两人见面,李明想到用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宝的“蚂蚁小额贷款”)开发的“朋友借钱”或“借条”的应用软件,在软件中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再由支付宝转账给蒋欣。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
同年2月4日,蒋欣通过微信向李明借款1000元。和第二次一样,李明通过“蚂蚁小贷”软件签订了借款协议,并转账。借款期限约定为一个月,但双方仍未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蒋欣一直没有还款。见协商无果,李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蒋欣偿还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
永嘉法院经审理,判令蒋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子证据经过严格审查才能被认为有效。
■案例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欣分三次向李明借款共计3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李明起诉蒋欣偿还借款,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三份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应认定为不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法官在庭后提醒,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证据形式的多样化更加突出。永嘉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借款协议是通过支付宝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根据现有法律,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应被认定为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不容易留下痕迹,而且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开放性,很有可能被他人非法获取和篡改。因此,在提交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要求进行审查。上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由运营平台(“蚂蚁金服”)出具,经原告申请确认盖章,具有确认证据的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依据。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未写借条的借款怎么才能得到支持,没写借款人的借条能成立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38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