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新宇)6月24日,厦门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在厦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网上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新成立的小贷公司,这一规定比9年前厦门颁布的《暂行办法》高出1亿元。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出售或转让其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信贷资产”等六条“监管红线”。
据厦门金融监管局披露,《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于6月20日发布。4天后的6月24日,厦门金融监管局官网公示了《办法》全文。《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49条。
小额贷款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历史可以追溯到13年前,即2008年5月8日,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即“23号文”)。此后,包括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始了地方试点工作,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补丁”文件。小贷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设展。
国家层面对小贷公司监管的最新版本是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贷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86号文)。银监会表示,86号文发布后,原23号文等关于小贷公司的规定仍然有效,但以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为准。86号文最大的调整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将小贷公司杠杆提高到5倍;但对于地方小贷公司(非网络小贷)的“准入门槛”,即注册资本,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金额要求,而是将规定的权限“下放”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目前,北上广深以及深圳、天津、重庆等主要地区或直辖市尚未根据86号文正式出台辖区内小贷公司监管办法;因此,《办法》的出台,使得厦门成为86号文下发后,全国首个出台针对小贷公司具体监管细则的主要城市。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规定的厦籍小贷公司“3亿元注册资本”底线,并不包括在注册地省内或通过互联网跨省参展的小贷公司。根据去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省内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将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厦门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传统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在业务规模上有很大不同。但在小额贷款公司初始设立的“门槛费”方面,《办法》较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有所提高。当时《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在厦门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此外,在《办法》第二十条中,厦门金融监管局向辖内小贷公司明确列举了六种“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二是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三是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四是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地各类交易场所出售或转让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公司信贷资产;五是不得发行、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六是禁止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新宇编辑李校对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厦门市小贷管理办法,厦门小微企业贷款优惠政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348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