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带着辽宁高院的无罪判决走出看守所。
7月1日,被关押近5年的孙被宣告无罪释放。孙因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夸大了部分贷款担保条件,被控合同诈骗罪,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审、终审再审的漫长诉讼过程。日前,辽宁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孙有期徒刑十年的有罪判决,最终宣判孙无罪。
法院裁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在放贷过程中,银行在明知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明显不属于“被骗”。孙的辩护人说,这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7月1日,终审被判无罪的孙离开看守所,与等待他的家人紧紧拥抱。这张照片是郑源拍摄的。
被控合同诈骗罪必须换10年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沈阳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翔游乐园公司”)总经理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两年后的2013年10月,他被沈阳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根据原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孙以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分别以当时尚未到货的滑翔游乐园游乐设备经营权和过山车为抵押物,以孙经营的辽阳沃野企业集团(1998年12月更名为“辽阳沃野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申请两笔贷款,但该公司未予提供
2000年6月,孙以格莱德游乐园公司的名义向建行铁西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提供过山车作抵押,并伪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抬高过山车价值。在这笔借款中,沃野公司仍然是担保人。这1000万被滑翔游乐园公司用于偿还上述两笔借款。
此外,1999年1月初,孙伪造滑翔游乐园公司订购的过山车合同,并以此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铁西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由沃野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转账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之后,双方签订了验收协议。1999年1月22日,孙使用伪造的“华北冶金厂”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进行贴现。承兑到期后,建行铁西支行垫付了200万元。
2008年11月,滑翔游乐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认定,的合同诈骗金额达1000多万元。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仍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通过提供无实际担保能力的公司作为担保人或伪造合同的方式抬高抵押物价格,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后,使用伪造的企业财务专用章背书再贴现,从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故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孙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孙及其辩护人辩称,滑翔游乐园公司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建行铁西支行对滑翔游乐园公司及担保人沃野公司的实际情况知情,没有陷入误会或被骗,故孙不构成犯罪。
2014年12月,辽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中院再审一审维持原判,但孙仍不服,再次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明知非法银行仍放贷,最终审判无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部分借款用于滑翔游乐园建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滑翔游乐园建设以外的用途。事后建行铁西支行已通过民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滑翔游乐园公司也予以配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滑翔游乐园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故意。
此外,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明知格莱德游乐园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获得贷款的条件,经上级领导交办后放贷。对于滑翔游乐园公司来说,贷款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审批了贷款,没有因为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产生误会。
法院判决滑翔游乐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铁西支行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滑翔游乐园公司在借款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借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个人或单位非法占有,且中国建设银行铁西支行也知道滑翔游乐园公司的借款条件和担保方式,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作为滑翔游乐园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过再审,辽宁高院最终判决孙无罪。
■随访
"无罪释放比预期的要早。"
昨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孙时,他刚从医院检查完回到家中。据孙介绍,在过去5年的关押中,便血和失眠一直困扰着他。出来后第一件事就是去医院体检。因为这件事,女儿和妻子身体都不好,现在家里主要靠亲戚朋友接济。
孙说,最让他痛心的是,他的游乐园项目因为这个案子被全面叫停:“项目建设已经停了5年,如果不停,就开了3年。”孙说,如果他的健康状况允许,他打算今后继续经营这个项目,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从被抓那天起,我心里就有底了。我是无辜的,我在法庭上也一直这么说……”虽然孙在原审判决中拒不认罪,被认定“认罪态度恶劣”,但孙表示自己始终相信法律,始终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现在比预期的要长。”孙对说:
至于被判无罪后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孙的代理律师表示还在考虑中。
■律师声明
最终判决体现了“不容置疑”的原则
孙的代理人之一律师认为,孙一案,从一审被判有罪,到二审被发回重审,再到一审仍被判有罪,最后在再审中被判无罪,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涉嫌犯罪时,绝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不容置疑”,也叫“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
徐律师表示,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纠纷的界限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孙一案应属于滑翔游乐园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方面,孙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从银行没有被骗的事实可以看出,孙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捏造事实。
采写/新京报记者王薇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辽宁一商人被关押5年后终审改判无罪 曾被控合同诈骗被10年":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263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