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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个人小额贷款最多多少,有什么要求,具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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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20个配套政策公布↓↓↓


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列措施。

一、财税政策(10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的解答,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操作培训,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上级要求确保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规上科技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规模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争取加计扣除减税额的省级奖励。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企业提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第一时间积极响应,帮助解决问题,降低涉税风险。(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过提取购置设备信息提示提醒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市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按上级要求全部下达;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压实县级责任,确保基层平稳运转。(市财政局负责)

5.加快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抓紧落实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力争项目尽早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使上级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合理制定发行计划,按上级要求基本发行完毕。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推动未开工项目开工、在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专项债券资金加快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积极谋划储备项目,特别是尽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债券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6.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持续加大与省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力度,创新业务模式,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负责)

8.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9.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冲击严重、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0.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5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金融政策(9项)

1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督促金融机构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4.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给予重点支持。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对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给予股改费用补贴;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在河北证监局完成辅导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各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上市服务费用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银行设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专项,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公路、市政、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的常态化对接,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REITs,积极开展公募基础设施REITs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大筛选梳理符合发行REITs的优质资产的力度,用足用好金融融资工具。(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6.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作用。支持石家庄市主导产业发展基金等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规模,加强与省级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7.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8.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主导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有关工作。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19.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补位作用。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当前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稳定扩大投资政策(9项)

20.加快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河道防洪、城镇和农村供水、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等方面工程。加快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施冶河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年内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实施磁左、灵正、槐南3条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力争年内全部完成。加快燕川水库建设进度,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力争11月底前完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1.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争取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尽早获批,分期分批加快地铁项目开工建设。加快石太高速改扩建、复兴大街市政化改造、北三环市政化改造、学府路东延等项目建设,推动石衡高速年内开工建设,力争衡昔高速年内具备开工条件。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82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25.2公里、改造危桥31座。力争2022年度共计完成建设改造农村公路518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42公里、改造危桥37座。(市轨道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负责)

22.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实施一批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等重点工业项目,突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方向,支持一批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工信部支持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3.加快城市更新项目投资。统筹推进高铁片区等六大城市综合更新片区、石煤机厂区城市更新示范项目等老旧厂区更新、956个老旧小区的改造、11个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试点、环中央绿色体育公园活力街区等街区和9个高品质城中村改造试点等城市更新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更新一批重大项目落地达效,形成谋划一批、启动一批、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重点工程的良好局面,以高质量投资支撑稳增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

24.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发挥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成效,结合城市更新及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部署,新老城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统筹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结合的综合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在老城区,重点加强布局紧凑、经济合理的缆线管廊建设,统筹谋划、分段实施。跟进国家、省入廊收费政策制定情况,及时完善我市入廊管线有偿使用机制,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有效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到“十四五”末,全市力争建成管廊90公里以上。积极推动管线入廊,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确保管廊运营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5.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业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

2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7.加大招商引资与项目谋划。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三区一基地”功能定位,主动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项目转移,努力争取更多央企总部和二三级机构落户石家庄。聚焦打造5个以上千亿级产业集群、实施拥河发展战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专业招商、基金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重点支持方向,超前谋划一批网络型、数字型、城市、农业农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动态完善投资项目库“三个清单”,夯实项目支撑,将年度投资计划全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28.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标世界银行评估评价标准,大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店小二”意识,让企业切身感受到“石家庄效率”和“石家庄温度”,确保投资有效益、企业有钱挣、安全有保障,努力创造优良发展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促进消费繁荣政策(4项)

29.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解除针对皮卡车的通行限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汽车惠民促销补贴活动和第四届石家庄市家用电器惠民促销活动,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加大对我市支持力度。加强城镇停车设施和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0.多措并举促进消费持续恢复。举办石家庄购物节品牌促消费活动,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消费促进月”等主题促消费活动,继续开展发放消费券等活动,拉动全市消费。举办“啤酒节”“音乐节”等系列夜经济活动,持续发挥夜经济拉动消费作用。组织开展特色餐饮品牌推广活动,推动餐饮消费回暖。面向全市城乡居民发放文化惠民卡不低于1.4万张、文化惠民券不低于28.5万张。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体育消费季活动,发挥“体育+”产业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体育消费稳步增长。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建设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负责)

31.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对入选工信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省级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积极争取省级分别给予的2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积极争取省级给予的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强化本地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指导,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为平台经济发展行稳致远保驾护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不断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2.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加快推动我市知名工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各县(市、区)推动县域产值5亿元以上产业集群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通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平台,以自主品牌方式开展网上交易。支持国内知名平台建设本地名优产品馆,促进我市知名品牌产销对接。(市商务局负责)

五、保障粮食能源安全政策(4项)

33.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严格执行上级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34.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有序推进5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对途经我市国家、省主气源干线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帮助项目企业协调地方事务,保障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国家、省主气源干线布局,完善市内输配管网体系,加强与主干管网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气源串换和资源统筹高效利用,切实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5.提高煤炭储备能力。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银行贷款。积极推进平山大吾煤炭应急储运中心、井陉中铁联运煤炭应急储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煤炭储备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6.确保燃气充足供应。积极争取气源支持,确保我市总体用气需求得到满足。同时拓宽气源渠道,协调中联煤等企业增加山西煤层气供应量,鼓励燃气企业赴国际市场采购LNG予以补充。充分发挥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和储气设施作用,科学有效调度,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采暖季前督促储备站注气满储,增强极寒天气下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鼓励城燃企业采取租赁LNG储备设施等方式,增加应急储备能力,保障高峰期气源供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10项)

37.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县(市、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重点检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水电气暖公用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收费领域,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发展办、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8.推动阶段性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房租。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在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减免3个月房租;其他股东有异议的,按国有股权比例减免3个月房租。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39.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餐饮、零售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将优惠贷款政策推送给有需求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落实文旅部旅行社质保金暂退政策,暂退额调整为应交纳数额的100%,延长补足质保金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对为我市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客货运企业及时结算用车费用,确保企业资金周转。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0.促进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省市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按程序优先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1.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擅自关停问题回潮,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严格落实货车通行政策,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

42.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第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第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县(市、区)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各县(市、区)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43.加大物流枢纽建设力度。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的铁路专用线、电商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强化与其他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物流园区联系,实现交通畅通、业务协作。落实好上级关于石家庄国际陆港中欧国际班列支持政策,继续增加图定化开行班次,提高中欧班列运行质量,增强石家庄国际陆港的进出口货物集运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4.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2022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新增51个设施。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积极推进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加工及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45.加强科技创新稳链强链。鼓励“链主”或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一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探索“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联合攻关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对新建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建设资金,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绩效后补助奖励。推行“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加快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面向全球张榜,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科技赋能产业发展,设立重大科技项目的“揭榜挂帅”专项资金,对主要出资方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按项目榜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46.发挥政府性奖励激励作用。积极指导企业申报上级相关奖补资金,开展我市2022年度五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等系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瞪羚企业,按照《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新认定的符合要求的瞪羚企业给予相应奖补。加快建设一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两大主导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稳外贸稳外资政策(5项)

47.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支持企业线上线下拓展市场,推进“千企百展”计划,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重点国内展会。持续实施环保“正面清单”和商务部防疫物资出口“白名单”制度,稳定外贸生产经营。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壮大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推动跨境电商园区扩能升级,实施“百企千店”提升行动,做好重点跨境电商交易会组展参展工作,扩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48.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强化向海发展、向海图强意识,以国际化视野招商引资。积极参加廊坊经洽会、跨国企业河北行和云招商系列活动,组织举办好数博会,力争引进一批投资金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工作专班,积极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纳入部省重点外资企业。健全常态化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持续做好重点外资企业的包联帮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用地、环保、人员入境等困难和问题。用好部省外资信息直报平台,了解掌握企业诉求,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更好发展。(市投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9.实施外商投资奖励政策。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实施外商投资奖励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以新设、增资、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在我市设立更多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一议”给予资金支持。(市投促局、市财政局负责)

50.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推动落实外商投资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探索设立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健全市县两级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外资投诉事项。(市投促局负责)

51.加大自贸区和开发区建设力度。统筹自贸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综合保税区协同发展。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紧盯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优化招商方式,积极跟进项目落地,形成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良好局面。开展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建设考核(不含综合保税区),对全市前5名予以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全市开发区综合考核中,绩效考核档次为一档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扬,予以500万元资金奖励。(市商务局、市投促局负责)

八、保基本民生政策(5项)

52.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视情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

53.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由实际缴费数额40%提高至60%,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4.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市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扩大以工代赈实施领域,推动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

55.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用好各级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在疫情防控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6.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防交通运输、建筑、非煤矿山(尾矿库)、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抓好食药品农产品安全、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打好“三场硬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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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网站 河北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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